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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园区建设中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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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农地被国家征收。由于征地进程的加快和失地农民的增多,政府征地与农民利益的关系日益紧张,本文针对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导致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探析,提出了如何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征地补偿;公共利益;集体产权

[中图分类号]F5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45-0096-02

1前言

物流园区建设是推进中国现代化事业的重要内容,是改变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农地非农化和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过程,这一过程在我国是通过土地征收来实现的。我国现行的征收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与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对农民的补偿普遍偏低,这给解决“三农”问题带来极大的阻碍,也给社会造成不安的因 素。

2我国物流园区建设中征地现状分析

物流园区建设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基本途径,是一个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要素的集聚过程。随着我国物流产业的发展,物流园区的数量越来越多,规模也日益扩大,其进程必然伴随大量的农村土地转换。在我国,这个转换过程是通过征地活动来完成的。但由于土地供给的特殊性,土地供给非常有限,最终必将导致土地在较高价位下的供求平衡。

2.1征收现状分析

土地是我们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是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然而,近年来各地政府的乱征乱占,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尽管国家采取了严厉的耕地保护措施,但我国耕地仍然呈不断减少之态势。然而在这些建设用地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地方政府为追求经济数字的增长,擅自扩大建设用地,盲目兴建项目,造成了基本农田面积大幅度减少,耕地质量下降,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粮食安全,同时产生了大量失地农民。

2.2征地问题的焦点概括

据统计,目前我国各地群众案件中涉及土地问题的近40%,其中60%左右涉及征地问题,征地问题的焦点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征地范围过宽,超出了公共利益的范畴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公共利益”是衡量国家征地权是否滥用的标准,我国法律对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界定。

(2)征地补偿费的构成及分配不合理

现有征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四个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结合我国实际,我们还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首先,应将失地农民的择业成本以及从事新职业需要抵御的风险等间接损失考虑进去;其次,耕地被征收后用途被改变的升值潜力也应纳入农民的补偿之中。

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来看,按理征地补偿费应当在集体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及使用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但实际上在很多地方,只要存在土地利益收入,各级政府、村委会、乡(村)组织都争当所有权的主体,导致土地征收补偿给土地所有者的费用归于“三级所有、三级分配”,并出现了“乡扣”、“村留”、“乡村组织提”的局面。

(3)社会矛盾激化

我国农村人口占多数,农村稳定关系着整个国家的稳定,因而必须妥善处理好农村中存在的问题。征地涉及到政府、干部、农民等之间的利益,若处理不当,便会引发他们之间错综复杂的矛盾,如到政府部门闹事、拒绝搬迁等,甚至会导致事件。

3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在征地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不仅牺牲了农民的当前利益,而且还损害着农民的长远生计。据国土资源部资料显示,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利用低价征地高价出让的方式,从农民手中拿走的资金约为2万亿元。造成大批“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游民。可见,提高征地补偿的标准,完善我国征地补偿机制是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关键,同时也是保证农村社会安定的关键。

3.1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有助于失地农民获得合理补偿

目前中国实行的征地补偿办法不仅征地补偿标准低,征地补偿的内容也不合理,很难保证失地农民维持过去的生活水准,特别是对那些失去土地后成了“打工没人要,经营无门路,办厂缺本钱,生活无保障”的赤贫户。

3.2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有助于制止“圈地”歪风,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由于我国征地补偿标准低,工业和城市建设用地成本不高,加之土地征收审批制度缺乏约束力,掌握土地征收审批权的部门和个人受利益的驱使,以招商引资为由,乱批征地。因此,只有从提高征地的补偿标准,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入手,才能从根本上刹住“圈地”歪风,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3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土地对农民具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多征一亩耕地,农民就少一亩“生存田”,就少一份生活保障。近几年,因征地引起的案件和诉讼案件激增,引发大量群体性上访事件甚至恶性事件,由此可见,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是保持社会持续发展和安定稳定局面的必要保证。

4改善征地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

对于征地补偿,必须考虑到国家和农民双方的利益,不能一味夸大农地价值而使国家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也不能剥夺农民权益过低补偿从而引发社会矛盾,补偿应力求公平合理。

4.1深化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产权是征地补偿和分配的基础。首先,加快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的进程,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农地产权主体,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国有土地所有者一样具有平等的权利主体地位。其次,必须细化农地的各项权能,尤其是处分权与收益权,明确界定它们的归属问题,弄清农民和集体到底拥有什么权能、拥有多大权能。

因为被征土地价格已经脱离了单纯农业产值,原有的产值倍数法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征地补偿,笔者建议可以采用区片综合地价的补偿方式,由地方政府依照被征用农地不同地段、土地利用类型、土地生产能力、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水平综合划定区片,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特别是土地被征用农民)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制定每个土地征用补偿区片的“综合补偿标准”。

4.2完善失地农民的安置途径

探索多种安置方式,推动安置方式多样话,拓宽农民就业门路,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它事关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大局。

4.2.1土地入股

土地入股是土地股份合作制具体形式之一。这一模式最早出现在广东南海,也被称为“南海模式”。其将辖区农民的土地集中起来,划分为农业保护区和工业开发区及群众商住区,依此实施一定规划和经营。

4.2.2土地换保障

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来为失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逐步将失地农民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当中,有利于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受到普遍欢迎。这一制度起源于嘉兴市,河南、江苏等地也进行了推广。

4.2.3留地安置补偿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政府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留出一定数量土地,由被征地农民集体或农户进行开发经营,使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可以通过合法经营,取得稳定收益,本质上是对法定补偿标准测算费用不足的补充。

4.2.4规范政府的土地征收行为

由于在征收程序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往往容易出现政府擅自占用土地、买卖土地等非法转让土地和越权审批。改革征地制度,政府必须转型,由权力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化,即政府在土地征收时由直接经营、管理土地,向调控、指导、监督及服务转化。建立和完善征地协调机制,强化国土资源部门职能,严格控制征地规模。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强化征地补偿兑现、安置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征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凡没有征求农民集体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征地方案不予审核批准。

参考文献:

[1]张惠芳.土地征用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65-70.

[2]李集合.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的理性分析[J].理论导刊,2008(2):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