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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剥夺了纳税人的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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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负问题与国家和纳税人都息息相关。中国内地税负痛苦指数一度居高,纳税人痛苦的根源在何处?

关键词:税负 公平 税法意识

一、问题的提出

正值新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即将施行之际,一些媒体爆出消息,称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1年推出的“税负痛苦指数”榜单里,中国内地的“税负痛苦指数”位居全球第二。该消息引起了公众的热议,广大网民对该榜单的排名表示附和。虽然最后证实福布斯杂志并未推出2011年的“税负痛苦指数”榜单,但是在最新的2009年的“税负痛苦指数”榜单里,中国内地确实居全球第二。

中国内地的税负究竟重不重呢?对于该问题,争议不少,一边是广大公众痛斥税负过重,一些学者呼唤税制改革,另一边是一些学者和政府列出各种数据力证中国内地的税负并不重,福布斯“税负痛苦指数”不仅夸大了事实,而且不具有科学性。其实对于税负的问题,纳税人本来就是最具有发言权的人,而对于税负问题所存在的巨大争议本身也就说明了中国内地的税制确实存在问题。那么,是谁剥夺了纳税人的幸福感,让纳税人如此痛苦呢?

二、以个人所得税为例分析纳税人痛苦的根源

现代国家应为法治国家。对于法治的诠释,经典莫过于亚里士多德者,即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笔者将其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立法,二是法的施行,对于前者,即应该有良法,而对于后者,则需要法律主体良好的法律意识。中国内地的纳税人之所以感到痛苦,正是因为中国的税制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问题。其中最主要的表现就是税法对公平原则的体现不足,以及征纳主体税法意识上的落后或淡薄。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危机

1、法的公平价值

法的价值的内容很多,而公平是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公平是经济法的基本价值,而作为经济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税法,公平是其基本价值亦是当然。税法的公平价值的存在,既是为了满足人对于法的需要,又是人对于法的期望、追求和信仰。该公平价值是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统一,而对于实质公平的追求,是当代公平价值的核心内容。

2、税收公平原则

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税收公平原则就是税法对于其公平价值的体现。当代税收公平原则的核心为“量能课税”,即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强的人多纳税,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弱的人少纳税;同等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的人纳同等数额的税,不同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的人纳不同数额的税。

笔者认为,税收公平原则不仅应包含纳税人之间公平,即“量能课税”的内涵,还应该包含纳税人与国家之间公平的内涵。

关于税收存在的正当性,学者较为普遍地认为,在现代市场国家,国家课税的依据主要是市场失灵的存在和对公共物品的需要。纳税人之所以愿意纳税,乃是基于税收的公共目的性。纳税人有交税的义务,同时也享有从国家处取得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权利,而相对应的,国家就有为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义务,这便是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公平。只有当税收真正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时,才能实现国家与人民的富足,让纳税人体会到幸福感。

3、中国内地《个人所得税法》在税收公平原则上存在的问题

关于中国内地《个人所得税法》在税收公平原则上所存在的问题,学者们的研究已经很多,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分类所得税制所带来的不公平;第二,费用扣除所带来的不公平;第三,过于强调税法的道德性所带来的不公平;第四,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

(二)税法理念的滞后

1、征税主体意识的落后

(1)国家治税思想的不合时宜

所谓治税思想,是指国家确定税收法律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在治税思想上,西方国家确立以“税收法定主义”为普遍原则,在该原则的支配下,西方国家的税收法律具有很大的规范性。

在中国,从历史上看,我国的治税思想受儒教思想影响较大,宣扬和倡导一种绝对无偿的进贡,以体现对国家的忠心,这使得国家的治税思想具有明显非法制的性质。在当代,虽然我们也认可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但是,由于我国行政力量的绝对强势,该原则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同时,我国税收法律规范在法律位阶上的低位阶性,也造成了税收公信力的缺乏。

(2)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定位不当

当代国家,更多的是强调其服务职能。在西方发达国家,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双方地位是平等的。而在中国,受传统“家父主义”思想的影响,国家仍然把自己摆在统治者的地位上,一味强调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却忽略了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没有为纳税人提供高水平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另一方面,国家对于税收收入的使用是极其不透明的,以致于纳税人根本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力去决定税收应该用于何处,而监督权自然也是无处可行。

2、纳税人意识的淡薄

纳税人意识并不仅仅是对纳税义务的有意识的履行,更加应该包含纳税人对于自身权利的充分认识和有效行使,当前,我国内地的纳税人在纳税人意识方面非常淡薄,既不能把握好自己的权利,也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结论

当前,中国内地的纳税人处于一种对纳税义务的排斥状态,而对纳税义务的排斥又与纳税人权利意识的缺乏之间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由于纳税人自身对于税收的不认同,使其不能积极去了解和行使自己的税法权利;而纳税人税法权利意识的缺乏又造成纳税人不知自己为何纳税,认为自己是只是在向国家“进贡”,于是对税收不认同,不愿意向国家“进贡”。在这样的恶性循环之下,只会导致纳税人越来越厌税,越来越在税负之下感到痛苦。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税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翟继光.税法学原理:税法理论的反思与重构.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