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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孔子的人性论出发浅谈中国德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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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于人类自利性的不可磨灭,道德产生根源的精神层面性和具体实施的变质导致德治无法替代法治,由于法治的刚性和过于理性与人类的情感本质和原始的感性相对立,德治充当了人类面对法治的保护垫,使社会更加充满人情味。本文主要从孔子的人性论论出发,探讨德治在当今社会可否立足,分析德治的重要意义,更好地处理好德治和法治的关系,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德治;非理性;精神意义

一、德治是人类精神层面的终极目标

子曰:“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孔子说,我没有见过喜好德行像喜好色一样的人。且不考虑是讽刺还是牢骚,也不考虑是一家之言还是普遍存在。其本质就是讲:追求德行的人要远远少于追求色的人。简单的说,好色比好德要容易。因为好色是人性中自我放纵的欲望,是感性的,天然的,简单的。道德是自我约束的欲望,是理性的,社会化的,复杂的。

表面上是讲追求德治要困难的多,好色这种自利性的追求要自然而简单的多。仔细分析后发现这句话背后的逻辑就是:事物发展是先简易后复杂的;先天然后人造社会;先感性后理性;先放纵后约束。从这个角度讲,这就是事物发展的方向。其实这种对人性的认识是具有普遍意义的。这就意味着德治是从初级到高级的最终结果。也就是说,德治是最终的追求和结果,是我们不断发展到后期的终极目标。这是最终结果,也就是存在着必然性。因为社会不断发展,社会化就是不断让“私”变成“公”。好色者,乃自利行为;好德者,乃公利行为。也就是说,德治是不断的从人们放纵自我欲望的自利中逐渐发展成自我约束的公利的。从辩证的角度讲,当表面的自我放纵或者是表面的自由逐渐的被转变成表面的约束,真正的内在的自利的自由也就逐渐的变成内在的公利的自由。真正的自由是建立在自我约束的自由之上。笔者认为,这才是德治的最终结果。

二、单纯依靠德治管理社会具有不可行性

德治是我们最终追求的精神终极目标。然而,它又充满着浪漫主义色彩。德治过度依靠意识力量,轻视制度建设,而且过度情绪化,无视客观性的存在。德治的可行性条件非常苛刻,人类自身的缺陷和存在的本质限定了德治的最终达成。

(一)德治起源于人治,实践证明人治是不现实的

孔子所讲求的德治是皇帝的德治,是统治者的德治,而非所有人的德治。“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这句话体现了孔子“为政以德”“德治”的政治主张。孔子认为君主应好德如好色,“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即:“统治者应当以道德教化来治理政事,就会像北极星那样,自己居于一定的方位,而群臣百姓都会像星辰一样环络在其周围[1]。”

凡是在历史上被称为德治的朝代和有德行的皇帝并不是所有人的德治。其实质就是皇帝个人的德治,或者说是以皇帝为首的极少数掌权者的德治,这样的德治归根到底还是人治。如果发展为现代的德治,没有强制的规定,没有强制的处罚,以目前的人类道德水平也是无法做到的。这只是一种空中楼阁,只能起到精神的指引作用,无法在现实社会中予以实行。

(二)德治的公利性本质与人性的自利性相冲突

人是自我矛盾的个体,它既有自我生存的原始的自利性,又具有社会的公利性。德治,之所以能够实现的前提是所有人类都能达成一种共识并且都能全面的贯彻执行。这个共识就是当人人公利才能获得人人得利。这一共识本身就是不存在的。因为人人公利的最终结果或者动力的源泉是人人得利,这又回到了公利的对立面自利。事物是矛盾着存在的,如果没有利己和自利了,人类的个体也就无法生存了,也就谈不上整体。也就是说,通过内在的约束力――德治,去过分的约束自我是不现实的。

人是有惰性的。基于这一点,完全依靠道德进行治理,自我约束也就成为空谈,是理想化的结果。正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法令的健全,才是解决惰性的人类和自利性的人类问题的方式。

(三)德治的实施具体化后会不够强制,最终导致德治只是虚幻的精神层面

德治的贯彻执行也是有难度的,因为人和人是不同的,如果每个人都能一致的贯彻执行,如此便否定了个体的差异性。这种极度的统一是精神层面上的高度集中,是一种非常理想的状态,于是就有一种虚幻的状态。道德的本质是自治、自省,意味着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约束自己,要实现德治对人的理性程度要求很高[2]。

将理论归结到现实当中,我们会发现德治是非常理想的状态:它要求每一个人都有内在的非凡的自我约束力。这种非凡的自我约束力有可能把人类生存最基础的自利性给抹杀掉,试想一下,如果连自利、利己的想法都没有了,人类还存在吗?也就是说道德是精神层面的存在形式,如果实施必须具体化,然而一旦具体化,就不再是精神层面的道德,这时候道德就开始变质,最终演变成了法律。

三、德治在当今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德治的动力是追求善良的一种信念

道德的原动力是善念,因为善良是美好的,对于德治的坚持是对于人性善良的弘扬,这突出和倡导了人性的存在意义。人类社会区别于其它动物的很大区别在于人类的文明基因中有一种善念的存在。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的残酷,使人类得出一种结论:一个人的生存不是真正的生存,只有在一群人中,也就是社会中的人才能真正称得上是人。道德,就使得人类能够互相慰藉,相互照应。德治满足了人们相互依靠的社会本能。

(二)德治承载了人类自立的基石

正所谓人无完人,每个人都在自我修改中不断的完善自己。德治的实施过程是外在的氛围的感化印发内在的改变。德治要求人类的自我反省和自我修改,这种自我反省和自我矫正保留了自我的主导性,从而适应了人的自立性需求。

(三)德治可以弥补法律的缺陷

法律的存在提升了社会管理效率,避免了人性当中被情感和感性所牵绊的固有的弱点。相对于道德自律,法律的他律为必需物质性手段,即实在性,法律的实在性成为社会的必须。但是法律本身也同样具有无法摆脱的弱点,法律是理性的,但是它的过于理性给人类社会带来高效率的同时也伤害了人类本身固有的感性情绪;同样法律是刚性的,改变比较缓慢,在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略显滞后,从而带来一定的缺陷。而道德的约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缓冲的作用。道德的适应性会很快填补法律在这一方面的空缺,从而形成一种天然的缓冲区。而且,有道德的社会才有生气和活力,倡导道德的弘扬让每一个人内心充满着希望和大爱,让人感到温暖和感动,才能让整个社会更有人情味。

四、结语

综上所述,单纯依靠德治来管理社会虽然不可行,但德治在当今社会中有着重要的作用,社会的治理需要法治,也需要发挥道德的优势。从具体的实施形式看,法治是具有可行性的,落实坚决、具体,但却具有刚性和过于理性的缺陷,因此,德治更有存在的必要。虽然一味追求德治在当前是不现实的,但德治的确存在于每一个人的心中,感性的人们因为道德的存在,变得理性、善念和幸福。

【参考文献】

[1]谢敏.从孔子人性论看中国古代德治[J].经济知识,2010(22):38.

[2]刘潇蔚.从“好德”、“好色”之辩出发浅谈德治的可行性[J].经济知识,2010(2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