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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平等权视角看中高考特惠性加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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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高考是我国长久以来重要的升学方式,而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之一,它对于宪法所规定的权利都有规范意义,受教育权也在平等权的涵盖之下。而在我国中高考中因为各种原因产生了各种加分政策,除了广为人知的少数民族加分政策,还有一些地方根据父母的身份为子女加分。本文透过平等权的审查方式来探讨这些加分政策是否违反教育的平等权问题。

【关键词】少数民族 加分政策 平等权

一、教育平等权的内涵

教育平等权,教育是其发生的领域,而平等则是其追求的目标和核心内涵。

现代宪法理论中的平等分为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这种机会平等显然属于对形式平等的保障。形式平等讲求法律上的机会均等,是一种起点上的机会平等。而实质平等主要是指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个人的不同属性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人的人格之形成和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的原理。所以,教育平等权其次包括公民享有请求国家积极作为创造条件以保障其接受教育的实质平等。

二、教育平等权差别对待的审查标准

(一)美国平等权审查之三重标准

本文尝试借鉴美国最高法院在平等权保护方面三种不同“层次”的审查标准来检验中高考加分规定中差别对待之合理性这个的问题。

美国联邦宪法中发展出了最高法院会在三种不同的“层次”中选择一种进行审查。第一类就是理性基础审查,这一类在美国高等法院被运用得最为广泛,按照这一标准,“州政府的行为只要是理性基础,而不是具有引人生厌的歧视性,就不为违犯宪法”,也就是说立法者的分类和法律制定之间需要有某种需要的联系就能符合这类审查的标准。而后由于种族歧视案件的增多,于是又产生了严格审查标准,从这类标准的产生可以看出它主要还是运用在种族类、外国人身份、原族裔类的案件,而这一类分类也被称之为嫌疑分类。该标准要求立法者必须说明存在“一种迫切的政府利益”,并须说明“采取这些措施是为了实现预定目的,即对于所有涉及公民基本权利施加最可能少的限制”中度审查标的产生则来源于性别歧视案件,由此产生的分类标准被称之为准嫌疑分类,包括性别、非婚生子女。强调法律必须服务于各种重要的政府目标,并且必须与这些政府目标的实现具有实质性联系,这个标准要求法律分类和其目的之间有实质性的联系。

(二)以严格审查标准审查该类加分政策

在我国宪法中很少将人群像美国一样进行分类,往往提及一切都是所有公民如何如何,但是在实际生活当中,面临具体问题时又不得不进行分类处理。而如果不能准确的进行分类的话,那么利用美国式的审查方式进行审查也就无从谈起,因为分类标准往往是平等权规范的重心。而通过对于该类不同种类的加分政策进行总结,我们不难发现,他们共同的地方都是需要父母有一定的成就,或者说是身份才能进行加分,按照台湾黄昭元老师的分类方法进行拼接那么就构成了以身份进行分类+平等入学的权利。通过考试成绩进行区分和选拔,对抗以身份、财产等不相关因素为区分原则的歧视性的差别对待,是一种完全以学生学习相关因素为择优标准的差别对待。然而,基于父母身份给中高考考生的特惠加分政策所依据的是学生的父母身份这种不相关的分类标准,这对于是给某些特殊族群以特殊的照顾,因此构成了一种疑问分类,应该适用严格审查标准。按照严格审查标准,政府采取的措施对于公民基本权利施加的限制要尽可能少。

由以上分析可知,基于父母身份给中高考考生的特惠性加分政策明显限制了其他考生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构成了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功勋子女、海归子女等获得加分之后,其他考生将无法与之进行公平且充分的相互竞争,这将破坏中高考的公平性。因此,这种基于考生父母身份的分类动机构成了对其他考生的歧视,不符合上述严格审查标准之中的竞争性审查的要求。另外,按照严格审查标准,法院可以审查立法者是否还可以选择更适当的、更少影响个人利益的分类标准。制定这些特惠性加分政策的相关部门往往宣称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引进和留住人才。但是,“中高考加分”这一手段对于达到这种目的来讲并不是唯一的,也不是必要的,其实还有其他多种更为适当的手段可以选择,如可以适当提高考生父母本人的工资待遇、给他们更好的福利等。同理虽然没有获得过官方解释,为归侨子女与台湾港澳考生给以优惠,很有可能是为了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但是我们也可看出该项措施几乎毫无效果,虽然没有确切统计但是仍然可以看出,几十年来归侨学生与台湾考生并不多,反而从2012年起大陆考生开始明显减少,其重要原因就是大量考生直接从高中毕业后就选择申请外国大学,而每年赴台交换的学生也越来越多,由此说明,一国之教育吸引人往往并非是其给予外来考生多少优惠,而是本身教育发展程度如何。因此该项加分政策也难以通过审查。然而最后一项给予有功勋之人之子女给予考试加分,也是如同以上两项分析,其实政府并非不是没有其他手段以达到给予军人奖励的目的,透过给其子女加分并非最佳选择。综上分析,这些特惠性加分政策造成了对不同考生的不合理差别对待。

三、总结

一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在这个社会中方方面面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教育平等权关系到一个社会的发展,关乎社会群体中的每一个个体,因此受到关注的程度也会相对来说比较高,这种特惠性加分由来已久,却无人去思考其在宪法范围内的合法性问题,这个问题恐怕比加分问题更加严重,如何运用宪法审视平等权问题也是当下该注重的方向。

参考文献:

[1]狄骥.宪法学教程[M].沈阳: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

[2]卡尔威因·帕尔德森.美国宪法释义[M].北京:华夏出版社.

[3]秦惠民.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解读一个重要的教育法原则[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