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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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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凭借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滥用知识产权问题日益严重,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成为当前国际趋势。通过对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关系进行分析,表明了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 知识产权滥用 反垄断法 关系

一、 知识产权的变异――知识产权滥用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因此也存在被滥用的可能。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常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时超出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情形,例如拥有强大知识产权的跨国公司通过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附加不合理条件,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合理许可费等手段,限制竞争,谋求垄断,妨碍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二、知识产权同反垄断法的关系

1.知识产权是私权财产权,垄断性不是其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性,似乎在人们当中形成了普遍共识。从知识产权产生起,它就与垄断交织在一起。然而,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性是不是知识产权的特征呢?我们知道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所以很多学者将垄断性也看成了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因垄断性是专有性的自然延伸。“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也称垄断性和独占性。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其实这些学者在阐述知识产权专有性和垄断性时,实际上说的是知识产权的“财产性”、“物权性”。

知识产权既是一种私有财产权,排他性是财产权的本来属性,而并非知识产权特有的法律特征。因此,垄断性不是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2.知识产权垄断的真正意义

知识产权的排他性,除了上述“物权性”的排他性之外,还表现在,如果两个人分别搞出完全相同的发明,在分别申请的情况下,只可能由一人获得专利权,而另一人却无法获得专利权。知识产权的这种完全不同于有形财产的排他性或者垄断性是基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而导致的。

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的智力成果与作为物权客体的有形物是不同的。作为有形物,即使是两个完全一样的物,它们各自都享有物权,而无形的智力成果则相反,如果两个发明的技术特征一样,即使是两个没有关系的智力成果,法律不得不只选择一个发明人作为专利权人。

知识产权的排他性或者垄断性至知识产权本身的权利属性,这种垄断性是一切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的共性。同时,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又导致了知识产权垄断性与物权垄断性的不同。法律要给知识产权以特殊的保护,授以知识产权所有人以专有权。具有排他性或垄断性,正如日本学者指出的,“从本质上说,知识产权是为了不让竞争对手销售自己的产品或商品而拥有的一种垄断顾客的权利。”

3.知识产权并不必然导致反垄断法中的垄断

有学者论述,“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它一般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我国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55条,对知识产权的行使予以除外。可见,知识产权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反垄断法中的垄断。“知识产权垄断”,实际上是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或商业标记的使用者。对成果或标记拥有排他性权利和专有权。不会成为反垄断法中的“垄断”。正如美国司法部副部长针对微软在操作系统上捆绑浏览器一事所说的:“法律不会阻止你垄断,但是你若滥用权力,法律就会予以坚决的制止。”正是因为滥用知识产权,才导致了知识产权同反垄断法的冲突。因此,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是统一和矛盾的并存。

三、 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跨国公司利用自己知识产权的优势,谋取大的垄断地位,不顾发展中国家的人权危机――公共健康危机,疯狂的滥用知识产权,压打排挤竞争对手,因此必须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规制。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当然要受到民法的限制。民法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以及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约束,但由于其原则性和指导性,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位被誉为“经济宪法”,通过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的规制,保障消费者利益。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就把滥用知识产权纳入了规制的范围。知识产权滥用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在经济发达中国家成为一种必然,主要体现了反垄断法通过维护有效竞争使得社会个体的知识产权行使行为不致破坏社会整体利益和实质公平。

参考文献:

[1]王先林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

[2]戚晶文米雪思著:简明知识产权法教程.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3页

[3]富田彻男: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廖正衡、金路、张明国、徐书绅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3页

[4]王先朴: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法制月报,2000年12月17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