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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遗腹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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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驾驶员因车速过快,疏于观察,酿成了摩托车上的两人一死一伤的悲剧。交警认定货车驾驶员负事故全责,依照交警的责任认定,货车驾驶员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很快赔偿了死者的亲属几十万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谁料5个月后,坐在摩托车上的受伤女子却抱着一个刚出生不久的婴儿找到货车驾驶员,要求他赔偿婴儿的抚养费8万多元。

然而,女子和死者只是同居关系而不是夫妻关系,因男子已死,也无法对新生儿做亲子鉴定,货车驾驶员因此坚决拒绝赔偿。在没有任何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女子能打赢这场官司吗?不久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公开判决。

男友遭车祸身亡

2006年11月13日上午,住在江阴市郊的吴林从室内推出摩托车,准备载着女友丁芳去市妇幼保健院做围产期检查。吴林时年40岁,与前妻离异后,现在又中年得子。眼看20岁的女友怀孕已快6个月了,他禁不住喜上眉梢。当摩托车行驶到一岔道口准备转弯时,一辆满载货物的卡车从另一条道路上向正常行驶的他发疯似的冲来,“轰隆”一声,吴林一头栽倒在卡车下,当场死亡,坐在吴林身后的丁芳幸好只受了点轻伤。车祸发生后,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认定货车驾驶员张民开车时车速过快、疏于观察,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吴林死后,丁芳悲痛万分,终日以泪洗面。2004年2月,刚满18岁的丁芳在江阴市一家企业打工时与吴林结识。吴林身材高大,说话风趣幽默,尤其富有一颗同情心,不仅手把手地教刚出校门的丁芳学习技术,还在生活上对她细心呵护。当得知吴林与妻子离婚后,现在仍孑然一人时,情窦初开的她芳心萌动,对大她20岁的吴林产生了爱慕之心。吴林也对温柔漂亮的丁芳颇有好感,两人当即表示立即结婚。然而,当他俩来到民政部门登记时,因丁芳只有18周岁,不符合《婚姻法》“结婚年龄,女不得早于20周岁”的规定,两人只好先过起了同居生活,打算等丁芳到了法定年龄再登记结婚。谁想就在两人准备奉子成婚时,吴林却突遭不幸。

“吴林已经身亡了,但你还很年轻,将来还要嫁人。如果带着孩子嫁人,如何是好?”丁芳的娘家人以及闺中密友纷纷劝说她打掉肚中的孩子。可丁芳想到吴林生前曾多次流露出想有个孩子的强烈愿望,而且吴林也是因为带她去医院而遭遇不测,于是决定把孩子生下来。

事后,张民依据交警部门的认定,与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吴林的父母赔偿了吴林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吴林父母的赡养费等费用数十万元。当丁芳准备以吴林配偶身份提出要法定继承其中的一部分赔偿金时,因她和吴林是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她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2007年2月,丁芳在医院生下了儿子龙龙,她高兴得眉飞色舞。然而,由于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娘家人因她执意生下孩子而变得冷淡,吴林的父母也对孩子是不是吴林的“种”而百般质疑,她一个人孤零零地带着孩子备感艰辛。2007年清明节,丁芳抱着儿子来到吴林的墓前,向他哭诉自己的委屈和艰辛。

她的哭声引起了一位前来扫墓的法律界人士的注意,在这位人士的指点下,她找到张民,请求他依法支付龙龙的抚养费:“娃的爹是被你的车撞死的,你要负责娃的抚养费。”

“我已经赔偿了吴林父母一切费用了。”张民一口拒绝了她的要求。

“你之前赔偿的费用中,因娃当时还没出生,所以没包括娃的抚养费。”丁芳据理力争。

最终,张民坚决不肯赔偿抚养费。

非婚妈妈向肇事者索赔抚养费

多次讨要无果后,2007年9月,丁芳以孩子龙龙的身份将张民以及他所挂靠的运输公司告上江阴市人民法院,索赔抚养费8.6661万元。不久,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法官问丁芳:“你和吴林有结婚证明吗?”

“因为我没达到结婚年龄,还没有领到结婚证。”丁芳如实相告。

“你的孩子龙龙有与吴林的亲子鉴定证明吗?”法官转而又问。

“龙龙是遗腹子,还没出生时,他的爸爸吴林就被被告的卡车撞死了,没法做亲子鉴定。”丁芳一边哭泣,一边回答。

“那你有其他证据证明吴林就是龙龙的生父吗?”审理法官不禁着急起来。

“我有!”丁芳说着,拿出村委会给她开具的证明,证明车祸前,她和吴林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接着,她又出示了龙龙的医院出生资料,证明龙龙是吴林车祸死亡后3个月内出生的。

这些证据能证明吴林就是龙龙的生身父亲吗?原、被告当庭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被告认为,村委会的证明只能证明双方是一种非法同居关系,而非法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医院出生证明,只能证明龙龙的出生时间,不能证明龙龙就是吴林的亲生儿子。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民事举证规则,原告丁芳应负有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丁芳辩解说,因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法领取结婚证;因为吴林已经死亡,尸体已经火化,无法做亲子鉴定,所以举证不能的后果责任不在自己,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她反问被告:“你说娃不是吴林亲生的,你有什么证据吗?”

张民一听,当即跳了起来:“你是原告,应该由你举证证明吴林与龙龙之间的父子关系,我没有责任也没有义务证明他俩之间不是父子关系!”

张民继续反驳说,非法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非法同居这一非法行为生下来的儿子不应该得到法律保护。如果法律予以保护,那么就会造成《婚姻法》成为一纸空文,扰乱了整个社会婚姻登记行为,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稳定。

张民还认为,依照《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车祸发生时龙龙还没出生,胎儿只有出生后才享有民事权利,因此龙龙不具有索赔的权利。

丁芳当即驳斥说:“虽然当时龙龙还未出生,但现在已经出生了,如果他的爸爸还健在,自然由他爸爸抚养,现在他爸爸被你撞死了,他就有权利向你索赔。”

因为原、被告争论激烈,双方都不同意接受庭外调解,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非婚遗腹子“索”得18年抚养费

2008年8月31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就龙龙系吴林和丁芳的非婚生子女,与吴林之间存在血缘关系负有举证责任,但证明责任应当根据客观情况予以确定。本案中因吴林死亡,无法通过亲子鉴定来直接证明吴林与龙龙存在父子关系,但丁芳提供的村委会证明、医院出生资料、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吴林与丁芳有同居生活、龙龙是在吴林死亡后3个月内出生的事实,据此可以推定吴林和龙龙之间是父子关系。审理中,被告张民虽然对原告主张提出了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反驳上述事实存在,被告所持异议不能成立。另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故判决被告张民赔偿龙龙18年抚养费8.6661万元,肇事车辆所挂靠的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此案的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谈了此案判决的依据。

法官说,此案虽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但判案的关键在于能否认定吴林与龙龙之间的父子关系,法院对此案如何判也争论得异常激烈。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龙龙系吴林与丁芳的非婚生子女,龙龙与吴林之间存在血缘关系。现因吴林死亡,不能通过亲子鉴定来证明之间的父子关系,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合议庭经过多次讨论后认为,在法律上,对婚生子女凭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明就可推定为其与父母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对于非婚生子女,由于其母亲与“男方”之间没有婚姻法律关系的存在,不能当然地推定该子女与“男方”之间存在血缘关系,特别是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必须要有说服力的证据来加以证明。此案虽然不能通过亲子鉴定来证明,但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可以推定吴林与龙龙之间是父子关系;其次,对当事人科以举证责任时,应当与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相适应,超过举证能力而要求当事人负举证责任是不公平的。本案中,丁芳已经穷尽能力仍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则应当适当减轻她的举证责任;再说,本案中,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吴林与龙龙之间是父子关系的盖然性是很高的,并且被告张民没有证据表明第三人为龙龙生父的可能性。因此,法院作出了如上的判决。

举证任的分配应反映实体法的公平正义精神

此案的判决在江苏法学界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对于其中有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南京大学众多法学专家。专家认为法院的判决很有水平,对此案举证责任的分配反映了实体法的公平正义精神。

记者问,当丁芳穷尽能力仍无法证明吴林就是龙龙的生父时,法院减轻她的举证责任,改由被告承担对吴林不是龙龙生父负相应的举证责任,这对被告是否公平?

专家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等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本案由被告举证的适用法律确实不在上述的条款中,但应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本案便是法官进行自由裁量举证责任进行重新分配的一个典型判例。

专家说,法官进行自由裁量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公平正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对于危险领域的控制支配能力和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龙龙是否吴林遗腹子关系的确认,针对这一争议事实,双方均未提出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若根据统计资料或人们的生活经验,该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则主张该事实发生的一方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未发生负举证责任。结合本案,吴林与龙龙之间是父子关系的盖然性很高,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也是恰当的,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记者问,此案被告提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当时龙龙未出生,故不具备索赔的权利,这种说法有道理吗?

专家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加害人应当向被害人一方支付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吴林生前抚养的人除了他的父母,自然也包括抚养即将出世的龙龙。

记者问,被告提出“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非法同居生下的孩子也不应该受法律保护”的观点,为什么没得到法院的支持?

专家说,虽然案中吴林和丁芳未婚先孕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非法同居虽不受法律保护,但其并不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定女青年不得未婚先孕,未婚先孕仅仅应该是道德范畴所约束的。关于吴林和丁芳共同生活期间孕育的男孩,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可见,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龙龙向肇事者张民讨要抚养费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