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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一石天下奇,声如青铜色如玉”,这是宋代诗人方岩对灵璧石发出的由衷赞叹。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历史悠久的灵璧石收藏迎来了新一轮高潮。一件上品灵璧石,几年前产地价上百元,在国外可卖数千美元。
江苏一酒店在大厅展销灵璧石,本想招来财运,孰料波折不断。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签约寄放灵璧石,
接二连三遭损失
江苏常州的万豪花都酒店系民营企业,业主为花老板。2007年1月18日,万豪花都酒店与王某签订寄放清单及合约,约定万豪花都酒店同意王某将收藏的观赏石存放于酒店内,由万豪花都酒店负责观赏石的定位、摆放,以及观赏石的安全保卫工作;所寄放、展示的观赏石可以出售,如有人想购买,万豪花都酒店需通知王某,不可自主出售,万豪花都酒店享有10%的出售利润等。
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让花老板始料未及。2010年5月9日,有一个小朋友在吃饭期间乘大人不注意溜出房间到大厅玩耍不小心在大厅碰倒了一块“天人合一”的观赏石,造成损失4.48万元。5月30日中午,常州的夏先生及其家人、朋友至万豪花都酒店用餐,餐后夏先生饮酒过量行走不稳,不慎将大厅内展台上一块名为“观天”的灵璧石摔坏,价格为12万元,双方就灵璧石损坏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酒店工作人员遂打110报警。
其间,酒店工作人员在整理摆放工作中,另有一块名为“紫气东来”的观赏石又不慎损坏,该石价值2.24万元。
接连三块石头损坏,花老板有些吃不消,感觉这些石头没有给自己带来财运,而是带来了厄运。花老板首先想到的是尽快解除他与王某签订的灵璧石寄放合约。
2010年8月17日,花老板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讼,请求判令解除上述寄放清单及合约,王某取走观赏石,并给付酒店保管费22万元。王某则反诉请求判令花老板赔偿已经损坏的三块观赏石损失18.36万元。
后该案经天宁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被损坏的三块观赏石的价格总计16.32万元,其中名为“观天”的观赏石价格为9.6万元,名为“天人合一”的观赏石价格为4.48万元,名为“紫气东来”的观赏石价格为2.24万元,并确认这些赔偿费由花老板负担,并支付搬运费用等共计17万元。王某则支付花老板保管费用8万元,两项相抵,花老板共向王某支付9万元。
追讨食客摔石损失,
案件跌宕一波三折
冤有头债有主,接下来,花老板着手去追讨给他造成损失的人。
他把损坏“观天”观赏石的夏先生至法院,请求判令夏先生赔偿9.6万元。而夏先生则认为,他从未碰过万豪花都酒店展区内的任何物品,花老板主张的事实不存在,请求法院驳回花老板的诉请。
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查明,2010年5月30日中午,夏先生及其家人到花老板经营的万豪花都酒店用餐。用餐结束,夏先生将剩余酒水等物品搬至停放在酒店外的汽车内后,又返回酒店上洗手间。当夏先生从洗手间出来与妻子行至酒店北大门外后,被酒店的工作人员拦住,称其将酒店大厅内展出的观赏石摔坏。因夏先生称未碰到过任何物品,双方发生争执。随后有人拨打110报警,110接警后赶至现场,将夏先生和一名酒店工作人员一同带回调查。在派出所内,夏先生仍称未碰倒酒店内的展石,花老板也无证据证明散落在地的石块系夏先生碰倒所致,民警遂让两人离开。
法庭上,酒店派出了事发当日的两位员工到庭作证。证人阿雁出庭作证时陈述,当时其站在观赏石对面,离观赏石六七米,观赏石下有木质底座,底座放在方形展台上。夏先生当时酒喝多了,走路不太稳,撞到底座,观赏石摔倒地上,摔得很碎。另一证人阿泉出庭作证时陈述,其当时在商务中心到总台之间的位置走动,距离陈设观赏石的展台不到30米。当时其听到观赏石落地的声音,回头看到夏先生趴在展台上,然后转身离开,酒店的大堂工作人员就去追夏先生。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花老板提供的录像资料,仅能证明夏先生从洗手间出来后与其妻子一同走出酒店大门,录像中未有夏先生碰倒展区观赏石的视频资料,故该录像资料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关于两位到庭证人的证言,因两名证人对观赏石如何倒地的陈述不一致,且两位证人系酒店员工,与花老板存在隶属关系,系与花老板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因此该证人证言亦不能作为认定夏先生损坏观赏石的依据。因此,花老板要求夏先生赔偿损失的诉请,因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采信举证,
案件再现转机
一审判决后,花老板不服,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夏先生答辩称,他当天在万豪花都酒店请客人吃饭,但走路摇晃并不能证明其饮酒过量。当其走出酒店北大门时,酒店的工作人员突然将其叫住,称其将酒店内的观赏石损坏了。当时其并未碰到任何东西,因而感到很惊讶,在酒店工作人员的再三推拉下,其与家人又回到酒店。他当时要求看监控,被酒店工作人员拒绝。
通过观看监控录像,他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观赏石系其损坏;监控中看到的观赏石模糊不清,无法证明就是花老板所述的“观天”;退一万步讲,酒店将如此名贵的观赏石置于通道中,既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也未作任何警示标志,而且此前已经发生观赏石被人损坏的事件,酒店仍未采取防范措施。从事情的处理经过看,酒店对观赏石价格所作的陈述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观赏石的价格应该通过鉴定来确定。遂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花老板的上诉。
经过开庭审理,二审法院认为,酒店提供的两名证人阿雁和阿泉虽是万豪花都酒店的员工,与酒店的业主花老板具有利害关系,但并不能仅据此即否定其证言的证明力。两位证人的证言并不存在矛盾之处,阿雁是直接目击观赏石被损坏的全过程,而阿泉则是在听到观赏石落地的声音后转身看到了此后的情况,两者的视角不一样,加之事发突然,不同证人从不同视角对同一事件事发经过的陈述,即使存在细微差异也属正常,对证人证言的审核采信不应过于苛求。
同时,事发当时的酒店监控录像显示,2010年5月30日下午2时40分左右,夏先生从酒店东门进入酒店,行走不稳,进门后趴在右侧的展示柜上,妻子和孩子跟随进来,随后夏先生朝卫生间方向走去。2时42分左右,夏先生来到一楼卫生间,先朝左转,随后转向右边,进入男卫生间。2时44分左右出来,站立不稳,其妻子将其搀扶再次进入男卫生间,2时45分左右出来,走路依然不稳,其妻子继续搀扶。2时46分左右,夏先生以较快的速度冲向北门进门左侧的墙边,似乎趴在什么上面略作停留,其妻子在旁边搀扶,随后继续搀扶其朝对着北门的楼梯方向走,似乎想让其坐到楼梯边的椅子上,夏先生挣脱妻子的搀扶直接朝北门外走,此时酒店的工作人员追赶上来。在妻子和酒店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夏先生从北门回到酒店内。
通过对酒店的监控录像以及陈设观赏石展台的位置照片的审核,并到事发当地实际查看后,法院认为,两位证人的证言能够得到监控录像及照片的印证。而出警记录显示,民警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夏先生呈饮酒状态,不配合民警调查相关情况。这进一步反映了事件后续处理的过程,使得花老板所欲证明的事实更加完整。遂对夏先生酒后不慎损坏“观天”观赏石的事实,依法认定。
关于观赏石被损坏所造成的损失,二审法院认为,目前对于观赏石尚难以确定专业的鉴定机构,而且涉案的观赏石已经完全损坏,难以对其被损坏前的价值予以准确评判。考虑到经天宁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花老板就名为“观天”的观赏石赔偿了9.6万元,据此认定该观赏石被损坏造成花老板的损失为9.6万元。
因此,法院在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认为,花老板应自行承担损失总额的80%,夏先生应承担损失总额20%的赔偿责任。2011年10月27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夏先生赔偿花老板损失1.省略
法博士点评
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是:花老板作为经营者应当认识到,酒店作为餐饮服务的场所,消费者在此饮酒很正常,饮酒后对自身行为的认知和控制能力均会受到影响,而涉案名为“观天”的观赏石价值不菲,在此情形下,酒店应当对陈设的观赏石采取较为可靠的保护措施,并设置较为醒目的警示标志,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酒店已采取了类似的合理措施。更重要的是,在本案纠纷发生前不久,2010年5月9日,同一位置的另一展台上名为“天人合一”的观赏石已被他人不慎损坏,对此,酒店更应引起警觉,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因此,法院对酒店和夏先生之间的责任划分是合理的。
此案也提醒酒店,在对名贵展品进行摆设时,一定要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节外生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