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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正朝着现代法治理念改革和转变,这是法治进步的反映,但是这一转变与我国现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国情的冲突导致我国基层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面临着"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的困境,转型中国的基层社会生活对法律的内容和实践提出了特别的要求。如何确定转型中国的基层法院需要的事实发现法律规范和司法理念,没有现成的法制经验可参考,还必须在现有的法律制度资源中寻找实现公平正义的方法。
关键词:合法不合理 合理不合法 社会转型期 纠纷解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对整个民事审判的过程起指导作用。然而人们对"事实"的理解产生怀疑:我们用以审判的"事实"究竟是绝对的事实(客观真实),还是相对的事实(法律真实)?从现实操作来看,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越来越注重程序正义,我们用以审判的事实应该是法律真实。但我国国情比较特殊,尤其是基层法院审理案件,是否也应一味追求程序正义呢?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基层民事审判的事实发现面临着"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的困境做了初步分析,我们主要说明在基层民事审判中不能把两者绝对对立看待,应在联系的观点下全面看待这两种真实。
一、基层民事审判产生困境的原因
一般而言,事实发现有四个制约因素:事实发现能力的有限性;发现客观事实的主观路径;追求客观真实与其他价值目标之间的衡平;事实发现的成本。①任何一个制约因素都会给事实发现带来难题。当前我国基层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造成事实发现环节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具体原因:
1、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流动增大,社会开始陌生化,但陌生人社会并未完全建立起来,转型的中国社会是一个陌生人社会和熟人社会并存的社会。基层民事审判同样面临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现代化的城市和传统的农村地区以及向城镇化过渡的地区。这种不平衡性和地方性对统一的民事审判提出了挑战。面对最基层的农村地区,法官们还不得不固守一些司法传统来适应基层社会,以使自己的裁判顺应民意。而法律所规定的证据规则、法律程序、法官职责并未考虑司法传统和适用的法治土壤。所以事实发现符合了司法传统确立的标准达到客观真实,却又常常违反程序法的规定,出现"合理不合法"的现象。
2、证据法律规范导致基层民事审判的事实发现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基本上以当事人主义为基础,以抗辩制为理论前提,它要求事实发现过程主要依赖于当事人。但现在一般当事人尤其是基层民众的证据意识差,不少当事人不清楚自己所负的举证责任和逾期举证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适用《证据规定》实际上使有些本应胜诉的当事人败诉,导致当事人对结果不满,而当事人又不懂并且不管法律规定的一些程序和规则,只认为自己的实体权利没有得到保护而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甚至有的围攻法庭,或到处上访。
3、基层法官们的法学理论素养和司法能力及技巧方面的原因。基层法院审理的大都是一些借款纠纷、劳动争议、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或相邻关系的纠纷等。就这些普通的民事案件来讲,事实发现更多的是依靠法官们的洞察力,洞察力来自于社会生活经验,而非来自于法律知识。但自《证据规则》出台以来,仅仅依靠洞察力、社会经验审理案件,而不以证据规则发现事实的规定来审理就有程序违法之嫌。基层法官们严格按照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发现事实而引发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适用的法治土壤和法律应用背景的社会生活变化,在于民事审判所需要的发现事实的知识和技能。
二、解决基层民事审判困境的对策设想
按照现代司法理念,程序公正和当事人主义是事实发现应当遵循的原则。但是在中国,尤其是在基层,大多数人认为法官就应当还其清白,追求客观真实。基层法官如果不顾当事人的这种司法期求,而一定要坚持现代司法理念之上的证据规则,恐怕就容易产生其他问题。作为一名中国基层法官,应当把法律与传统道德、人情有效有机结合起来,更多的考虑法律规范及其适用如何满足大多数群众的司法期求,在法律适用中逐步的转变并提高中国老百姓的司法理念。
规则的统治是重要的,这几乎可以说是现代法治的核心。②现在,世界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都追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规则的统治。中国当代的司法制度从总体上已经要求从"纠纷解决"向"规则之治"的转变,从注重实质问题向注重程序问题转变。但转型社会的生活现实决定了在当代中国基层法院,特别是农村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中,仍然以解决纠纷为中心。③基层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绝大多数是婚姻家庭、债务纠纷、损害赔偿等案件,一般不存在法律适用上的疑难和争议。只是我国的多数当事人缺乏现代诉讼的证据规则意识,且根深蒂固地认为法官应当为民做主,有责任查清事实,否则他们就认为法官无能或办错案。基于转型中国的基层社会生活的现实,要求基层民事审判中"以事实为依据"不能机械的理解为"以证据为依据",而要求基本应当查清,基本证据应当确凿,要求基层法官在当地各种条件制约或支持下,权衡各种可能的事实发现后果,然后做出一种法官认为对当事人最好的,基本能为当事民众接受认可的选择。
我们应当基于转型社会基层民事审判的现实来完善《证据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比如完善《证据若干规定》第3条关于法院义务的规定,明确法官的释明权。释明权被认为是解决对抗制导致的证据规则机械化缺陷的有利工具。考虑到转型社会的实际情况,应当强调举证指导为法官"应当"为之的义务。另外还要求法官正确灵活的适用举证时限制度。举证时限制度实施后给基层民事审判带来的最大问题在于,很多民事案件没有律师的当事人往往不知道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经常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举出关键的证据。法官遇到这种情况往往进退两难,不采信这种证据,合法不合理,有违实体公正;采纳这种证据对方当事人又会以法院采纳已经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有违公平原则而反对。为了避免本来能够胜诉的人不会因为诉讼知识的欠缺而败诉,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在适用举证期限制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证明要求等进行释明。二是在案件审理中新形成的事实焦点,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就此重新补充证据。
三、结语
综上分析主要只是针对我国基层农村和社区这一法律适用的特殊土壤而言。按照我们长期司法实践的理解,司法审判首先要追求的是客观事实,即尽可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扎实,避免枉法裁判。而当审理已经结束,客观事实没有查清,或者难以查清,只得依据法律真实做出裁判,依据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来分配最后的胜败。总之,"法律是实践的,是要解决问题的,是要解决我们的问题的,是要解决我们眼下的问题的。"④所以,针对基层法院面临的困境,一方面,为有效处理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基层民事审判必须重视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求,事实发现应当合法又合理。另一方面,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捍卫法律尊严,法官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基层民事审判还必须在现有的法律制度资源中寻找实现公平正义的方法,事实发现还应当合理又合法。基层法官既要直面法律规范和转型社会生活之间的冲突,又要直面法律规范和转型社会生活的约束。
注释:
①[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徐昕、徐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5页。
②苏力:"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载《学问中国》,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③苏力:"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载《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8页。
④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12页。
参考文献:
[1]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
[2]苏力:《道路通向城市》,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万鄂湘主编:《司法能力建设与司法体制改革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4]主编:《民事诉讼论坛》,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5]王亚新著:《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作者简介:杜蓓勤,性别:女 ,出生年月:1988年1月,所在院校:山西大学,所学专业:民商法学,年级:2010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