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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审程序在我国公诉案件中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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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该法律条款被认为是在我国刑事诉讼的程序中构建预审程序的先河。我国现存的预审程序与本文所称的预审程序截然不同。预审程序对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保障作用,因此有必要建立完整的预审程序。

关键词 庭前审查 程序 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1预审程序的概述

1.1预审程序的概念

要对事物进行研究、有一个完整的认识首先必须从它的概念入手,而对任何事物进行定义都是一种冒险。通常,我们要对一个事物进行定义的时候,总是思前想后,生怕对其 定义有任何的偏颇或不周延,对预审程序进行定义亦然如此。不同的学者基于自己不同的研究角度出发会对预审程序下不同的定义,笔者认为这在正常不过。不过,通过对不同学者对预审程序所下的定义进行分析,我们仍能从中找出预审程序在他们所下定义中所存在的共性。结合笔者的研究结果,笔者认为所谓的预审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在交付庭审之前,就是否达到开庭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项活动。

1.2本文预审程序与现行刑事诉讼法预审程序的区别

通过前文所述,大家对本文所叙述的预审程序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对预审程序的规定与本文所称的预审程序截然不同。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中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第九十条规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综上可以得知,本文所称的预审与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预审存在以下的不同点:首先,本文所称的预审是在审判过程中进行的,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是在侦查过程中进行的;其次本文所称的预审是由审判机关进行的,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是由侦查机关进行的;最后,本文所称的预审是审判机关对案件是否符合开庭条件所进行审查的一项活动,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预审是公安机关收集核实证据的一项活动。

1.3预审程序的意义

1.3.1预审程序可以防止公诉权的滥用,保障私权

没有限制的权力就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与公诉权进行对抗的通常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拥有的弱小的权利。如果不对公诉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就容易导致公诉权的过分扩张侵害私权的存在与自由。预审程序的存在可以使一些本没有必要进入庭审程序的案件,在预审程序中就得到终结,可以使被告人提前终结对案件的负担,保障私权的顺利行使。

1.3.2预审程序可以明确双方的争议焦点,提高庭审效率

在预审程序中,双方可以将向对方出示本方所掌握的证据,提出相应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到庭,对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由法庭记录在案,在庭审的过程中则不再就双方无争议的问题进行审理,最答程度的明确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使被告人在庭审的过程中尽快的得到应有的审判,而不是庭审的久拖不决对诉讼参与人所带来的讼累。

1.3.3预审程序可以明晰案件的轻重,节约司法资源

在预审程序的过程中,对被告人犯罪情节较为轻微,自愿认罪的案件,法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方面可以使被告人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审判,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法院能够集中有限的司法力量对大案、要案进行审理,节约司法资源。

2预审程序的完善

如前所述,新刑事诉讼法仅仅在第一百八十二条中规定了类似于国外预审程序的一个条款,而我国现行的所谓法院的预审程序仅仅是针对公诉案件的程序性的审查,笔者认为这是完全不够的,应该立即予以完善。

2.1建立相关的预审机构

根据现行的司法实践,法院主要是由立案庭统一对案件进行受理和登记。笔者认为可以在立案庭中由专门的法官对公诉案件进行预审,但同时应该要求该预审只能由专门的具有法官资格的人进行。立案庭接收案件之后,不但要对案件是否有法律规定随案移送的文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进行审查,还应进行的是对案件部分的实质审查,即该案件是否有交付庭审的必要,如无交付庭审的必要,则可以作出裁定,终结该案件。当然,为保障检察机关充分的监督权利,检察机关对该裁定应当享有抗诉的权利。

2.2限定预审内容

要使预审程序能够发挥最大的作用,就应该对预审的内容作出必要的限定,而不能将所有的内容都纳入到预审的范围内。笔者认为,预审的内容应主要包括是否为本院管辖案件、是否存在非法证据排除、是否要求证人出庭、申请重新鉴定等内容。

2.3预审方式

笔者认为,预审进行的方式应当主要采取以书面方式审理为主,只有在双方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下才采取言辞听审的方式进行。笔者认为能够采取言辞听审的情况主要包括非法证据排除、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下才采取言辞听审的方式来进行预审。

2.4预审救济程序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同样对预审作出裁定的救济应该允许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相关的诉讼参与人提出上诉。检察机关如果认为法院的裁定不正确可以依法履行法律的监督职责,对不正确的裁定进行抗诉,而诉讼参与人,主要是被告人对法院预审所作出的裁定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