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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惩戒有理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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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当代独生子女家长望子成龙心切,有些家长对孩子的发展和在学校的情况过度关注,总担心孩子在学校得不到教师的关注,或受到歧视,因此对于学校对孩子的批评与惩戒比较敏感。

客观地讲,对待中小学生应以正面教育为主,但教育惩戒也是一种重要的教育手段,批评与合法的惩戒对于学生的健康成长也是必要的。因为教育本身就是帮助学生特别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过程,学校不仅要教给他们知识,而且也要教给他们一些重要的社会规范。在这一过程中,既要通过表扬、鼓励等方式进行正强化,也不能排斥在正强化手段失效时,采取批评以及必要、合法的惩戒等负强化手段,两者是交替使用的,但不能完全替代对方。

教育惩戒权是教师依法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的规定,教师依法享有的专业自包括教育教学、学术研究、对学生进行指导评价和自身的进修培训等方面。其中,教师的指导评价权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特定权利。其基本内容包括:有权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因材施教,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有权对学生采取包括表扬、奖励,或批评、惩罚等教育措施,并依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学生的品行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及科学的教育方法促进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因此,作为教师,对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施加某种影响和控制,做出职责范围内的专业行为,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力之一,也是教育活动中教师必要的权力之一。这一权力是随着教师专业身份的获得而取得的。

值得注意的是,学校、教师在维护学生人格尊严与学校合法的教育惩戒方面一定要把握“度”,要以“不损害学生的人格尊严”为前提。有的学校因为怕惹上官司,而对一些严重违纪的学生不敢管,就有点矫枉过正了。

有的发达国家禁止体罚学生,但允许师生“有肢体接触”,允许教师将严重违纪的学生拖出教室,但不允许采取勒住学生脖子或将学生的双手铐到后背等威胁学生生命、损害学生尊严的行为;有的国家还规定当学生的违纪举动超过学校管辖范围时,学校可以报警。国外的这些做法,值得我国的学校在结合自己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加以借鉴。 (摘自《中国教育报》)

(作者系首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