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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未成年再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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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已经确定被排除在累犯范畴之外,对于未成年再犯应当如何处理,才能达到保护未成年人已经维护司法公平的目的通过对学界学者们对于未成年再犯是否应当排除在累犯范畴的观点入手,对未成年再犯的处理提出一些建议及意见。

【关键词】未成年;再犯;处理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099-01

一、我国对未成年再犯的相关规定

我国从1979年《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从以上规定中可知,我国刑法直至《刑法修正案(八)》才确定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

二、未成年再犯的处理

我国刑法已明确对于未成年再犯不适用累犯制度,那么对于未成年再犯应当如何处理呢?

根据对世界保安处分及我国目前保安处分的应用以及对于社区矫正的实践经验中可以得出,对未成年人适用保安处分以及社区矫正制度,对于预防未成年人可以达到很好的效果。

首先对于保安处分来说,保安处分有剥夺自由和不剥夺自由之分: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是将对象收容于一定设施中,以施加治疗、改善处遇为主要目的的保安处分。不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则有很多种类,包括从业禁止、居住限制、限制驾驶等。日本少年犯中对少年犯的保护处分实际上也相当于保安处分制度。

其次对于社区矫正而言,有学者指出,未成年人人格特征主要表现为:1、过渡性。2、动荡性。3、可塑性。与受刑的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人格相对容易改变,矫正难度相对较小而意义重大。从社区矫正的发展史来看,最早的社区矫正是从青少年犯罪,青少年犯由于其生理、心理及犯罪成因的特殊性,极为不适合对其采取监禁刑措施。青少年犯罪原因是错综复杂的,处青少年生理、心理原因外,更有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原因。在各种犯罪原因中,社会因素是主要的,其本质是青少年在社会化过程中出现了偏差。

通过对保安处分及社区矫正制度的了解,笔者认为,对未成年再犯做出下列规定:

第一,在少年看守所中聘任心理学专家。青少年犯罪有各种原因,对他们的犯罪原因的了解可是使得在教育青少年,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于未成年再犯应当通过了解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出发,以达到治本之法。对此,可以在少年看守所中聘任心理学家,以达到此目的。

第二,对于盗窃、抢劫的未成年犯罪,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劳动教养。不劳而获使得那些受过惩罚但犯罪意志依然存在的人在初犯之后,难以抵挡非法利益的诱惑,必然会再次犯罪。未成年人在自身抵抗外界诱惑的能力较弱的情况下,一旦通过盗窃、抢劫等不劳而获的方式获得财物,会使其在面临诱惑时再次犯罪。对于此类未成年人可以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适合未成年人自身身体状况的劳动教养,对其希望通过容易获得的非法利益代替自身通过劳动而获得的财物的惰性思想得以改变。

第三,对于有前科的未成年人在进入社会时给予帮助,使其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中。社会中许多人对于有前科的人始终有着警惕与鄙视的态度,而许多用人单位对于有前科的人也有一定程度的歧视。使得有前科的人在重新进入社会时不易适应。而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其所能承受的压力原本就弱于成年人,社会及他人的歧视使得未成年人在进入社会时更易遭受挫折。因此,对于有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应当组织培训,加大其就业时的竞争力,针对未成年人自身的条件为其寻找更合适的工作机会。

第四,对于因家庭因素导致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由专门建立的机构进行教育培养。我国对于无父母的孤儿设立孤儿院,以帮助孤儿的成长,而对那些因家庭因素造成道德意识淡薄甚至错误的未成年人却并没有进行良好的帮助。某些家庭的父母无法尽到教养子女的责任,并且有可能使其子女树立错误的价值观与道德意识。对于此类重新犯罪的未成年犯罪分子,建议可以将其由政府收容教养,政府可建立住宿式的教学机构,隔离未成年再犯犯罪分子与对其造成不良影响的人。通过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处事方式,减少不良的教育并杜绝体罚等现象以减少未成年再犯重新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五,对于非因家庭因素而造成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我国目前对于未成年人上网成瘾的情况,有陶宏开、杨教授等进行的网瘾治疗,他们用不同的方式是青少年脱离网瘾状态,虽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争议,但是可见现今社会上网的情况对青少年的影响,并且有许多青少年由此而与社会脱节,甚至引发犯罪。对于这些青少年长时间沉迷于游戏、电影等而造成的未成年犯罪,建议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使社区矫正机制强制未成年犯罪者在社区对社区居民做义务劳动,迫使其接触现实生活中的人事物,已达到改变其于现实社会脱离的状况。

参考文献:

[1] 荣容,肖君拥.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制度[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

[2] 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三卷)[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 陈淑霞.刑法修正案(八)对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之我见[J].法制与经济.2011年11月(总第29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