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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股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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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活动各环节,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是企业股权投资风险防控的关键。本文基于工作实践评析了参股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对于企业建立股权投资法律风险系统防范机制具有一定参考意义。文章指出高新技术企业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竞争力,现金投资者比技术投资者面临更高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同时,投资管理过程中参股股东比控股股东面临更高的股权投资法律风险。全文着力研究了现金投资者参股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类型及影响因素,提出防范上述法律风险的应对措施。

为促进通讯信息、生物医学、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科技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成为知识经济时代企业股权投资的新亮点。由于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具有较高溢价空间,投资时现金投资者将比技术投资者承担更大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投资管理过程中参股股东对被投资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管控能力又明显弱于控股股东。所以,现金投资者参股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一个难题。

一、参股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法律风险类型

法律风险指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可能影响投资企业经济利益的行为,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是企业股权投资风险防控的关键。股权投资法律风险与投资目的、投资主体、投资方式等因素息息相关,企业参股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知识产权引发的法律风险

第一、知识产权类型界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形式。区分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及其权益保护时效对确定无形资产价值尤为重要。例如,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作为不同性质的两种权利价值显然不同;从属专利不可以独立实施,其价值远不及基本的专利;专利证书并不能证明专利时效,唯有调查专利登记情况才能确认有关专利是否在法律保护的期限。基于此,因知识产权类型、时效等差异而形成的不合理的投资溢价极易导致投资各方的法律纠纷。

第二、知识产权所有权界定。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人员为了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相关的技术权益(专有技术、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等)应当属于该单位,而不是属于科技人员。如果科技人员将该项技术权益用于投资入股却没有与原单位达成协议,将构成对原单位技术权利的侵权。

第三、技术人员人力资本权属关系。科技人员是交转技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掌握一定的技术秘密或相关知识和经验。企业聘用科技人员或科技人员作为出资人投资入股时,该人力资本权属关系若未厘清,很有可能产生违约风险。比如,科技人员是否与原单位存在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科技人员是否向原单位做出过保密或不竞争的保证与承诺等。

(二)投资监管不力引发的法律风险

信息不对称及投资监管成本的存在,导致投资监管过程中难以预警或有效应对因企业内部人控制或控股股东暗箱操作导致的法律风险。首先,企业经营管理层为追求自身利益可能对股东方瞒报、漏报、错报或迟报经营风险或风险隐患,可能采用消极不作为的管理态度延误市场时机,也可能通过粉饰财务报表隐瞒企业危机。再者,控股股东可能会不顾小股东利益投资高风险项目,甚至会制造投资陷阱,通过转移资产手段抽逃企业利润,造成“账亏实盈”局面恶意摊薄小股东权益。

(三)合同条款订立引发的法律风险

由于投资契约的不完全性,契约中不可能对未来所有或然事件及其相关的责任权利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这些未被契约明确规定的情况出现时谁有权作决策”以及“这种权利应该配置给谁”就变得尤为重要①。当或然事件发生损害某方利益时,投资之初以笼统表述方式订立的协议条款很可能成为缔约各方法律纠纷争议的焦点。

二、影响参股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法律风险的因素

(一)知识产权信息不对称

有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普遍偏低是高新技术产业的特征,此外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研发(R&D)本身还具有包括特征、性质和分布状况等方面的禀赋,而高强度和高频率的研发更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因此,资金投向未实现产业化的高新技术行业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方面,技术产业化信息存在固有的不确定性,某项目研发能否成功并顺利投向市场很难预测。另一方面,技术方往往拥有大量的私人信息,如技术诀窍(know-how)、技术前景信息及技术人员能力信息等。事实上,即使是具有一定技术背景和专业投资经验的专家也很难得到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项目的完全信息。为此付出高昂的搜寻成本,这在实务中显然是不经济不现实的。

(二)参股股东的投资监控成本

参股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监控成本较高。一是被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专业性较强,要实现专业化监管需承担较高的人力资源成本。二是参股股东股权比例小、董事会席位少,很难深入介入被投资企业的经营运作,若通过实地监管等形式充分了解企业信息需付出较高的管理成本。此外,从股权投资目的分析,股东参股高新技术企业一般不是为了主导企业技术革新实现产业化,而是希望在无形资产带来企业价值增值过程中通过资本运作获得股权转让收益。所以参股股东会在监督所获得的收益和为此所付出的成本之间进行最优权衡②,当投资监控的边际成本高于监控带来的边际收益时,参股股东将做出理性决策放弃无效率的监控行为。

(三)被投资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

机会主义行为在新制度经济学中被定义为使用各种手段追求自我利益的行为③。鉴于私人信息监控成本的存在,被投资企业在股权融资及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着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很可能采取某些冒险、机会主义或相机选择等行为。比如,为尽快扩充企业资本原股东可能会故意夸大项目的成功机率,隐瞒项目进展和公司运营状况。获得投资后,控股股东可能将资金转向某些短期高风险投资项目而延缓或暂停技术研发支出。

(四)缔约风险的存在

经济学家将契约区分为完全契约和不完全契约两种类型,其中准确描述了有关交易的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形并设计了相应的契约实施机制的,即是完全契约。在股权投资操作实务中,不确定性的客观存在使得缔约方无法事前估计可能发生的各种偶发性。同时,由于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和有限理性、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投资各方为控制交易费用而签订的投资协议是典型的不完全契约,存在一定的缔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