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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安执法过程中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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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人权保障角度分析了其对公安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而从超期羁押、非法拘禁以及刑讯逼供等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公安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人权问题,最后从推进立法进程,完善人权保障的法理基础;严格法律程序,树立人权保障的执法理念;加大政府投入,优化执法环境;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打通执法监督反馈渠道四个方面提出了优化公安执法过程中人权保障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公安执法 人权保障 解决途径

1.公安执法过程中人权保障的紧迫性

人权是指人在其所生活的环境中应该享受到并且能够得到有力保障进而可以实现的各种权益的总称,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始终没有停止对人权自由和保障的追求。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对人权的保障也进入了全新的阶段,随着人权相关内容被写入宪法,人权的保障更是成为相关部门工作中引起极大关注的问题。基于公安机关执法对象和执法内容的特殊性,执法过程中对人权的保护显得更为关键和敏感,因而亟待以人权保障为准绳全面审视并改进公安执法过程。

2.公安执法中人权保障现状

面对人权保障对公安执法过程提出的新要求,我国长期以来对公安执法过程进行了持续不断的改进,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是,在个别地方,公安执法过程中仍十分容易忽略对人权的保障,进而引发矛盾激化甚至,超期羁押、非法刑拘、刑讯逼供等现象不时见诸报端,此类现象不仅与现代司法理念相违背,更是与公安机关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相左。公安执法实践中的人权侵犯主要表现为:

2.1超期羁押

超期羁押是指被依法刑拘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在侦查、审查、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有关法律规定的羁押时限,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此类行为不仅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等主体的人权,严重违背了法律程序和法律理念。在我国当前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由于立法进程滞后和执法程序不严,部分公安机关执法人员急功近利等制度性和非制度性因素的存在,超期羁押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民众意见很大。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超期羁押现象予以坚决的纠正和根除。

2.2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公民的身体自由是人权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公民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基本保证。非法拘禁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是对公民人权裸的践踏。西方各国法律均严格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些公安执法人员无视公民人身自由权,越权执法,对执法对象实施非法拘禁,影响极为恶劣,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2.3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审讯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十一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严令禁止使用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普遍存在并不时见诸报端。刑讯逼供相对前述两种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的人权侵犯行为更加严重和恶劣,因为它不再是仅仅对被执法对象人身自由的束缚,而且可能直接威胁到被执法人的生存权,后果极其严重,影响极为恶劣,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刑讯逼供的存在主要源于制度的疏漏,因为我国缺乏相应的事先防御制度,嫌疑人一旦被司法机关控制,往往陷于被动的地位,得不到外界有效的帮助。此外执法人员执法观念的偏差也是导致刑讯逼供的重要原因

3.强化公安执法过程中人权保障的对策建议

3.1推进立法进程,完善人权保障的法理基础

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首要内容,加强公安执法过程中的人权保障,首先必须推进立法进程,使公安执法过程中的人权保障有法可依。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依法使用武力限制人身自由,这种特殊性使其极易在人权保障方面极易发生越界,稍有不当即构成人权侵犯。对此,我国应深入、细致地研究现有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明确界定各种执法行为和状况下人权保障的界限,在加强人权保障的同时确保公安部门能够依法执行公务。

3.2严格法律程序,树立人权保障的执法理念

现代法治的重要标志就是对法律程序的苛刻追求。现有研究表明,法律程序是法律的生命,也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体现,因此,如何在执法过程中保障被执行人的人权就成为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的首要目标。在当前社会人权意识日益复苏的中国,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执法程序,树立严格的法律程序意识和人权保障一是,时刻注意使用人权保障的红线和准绳衡量自己的执法行为和法律程序,实现保障人权和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

3.3加大政府投入,优化执法环境

健全的法律法规和严格的法律程序构建了公安执法过程中人权保障的基本架构,形成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法理保障。但是作为执法过程之不确定性因素最大的方面——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亦应该加强对其执法过程中人权保障行为的工作力度。有了健全的法律法规和严格的法律程序固然可以强制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加强对人权保障的关注,但是当前我国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缺乏工作环境、工作条件、人员待遇等方面的有力支持和保障,公安部门经费紧张、设施落后,给执法人员和基层机构自谋生路、借机变通留下了后门。因此,要想使执法人员积极主动地加强执法过程中的人权保障,国家的财力支持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

完善和健全有关执法方面的人权法律法规,既是保障人权的法律依据,是中国法治建设和国际接轨的需要,也是警察队伍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根本保证。人权保障涉及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相关法律法规、督察、投诉机制需要进一步的健全、完善。

3.4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打通执法监督反馈渠道

依法治国基本原则中,违法必究不仅包括了对违法者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和处罚,更涵盖了执法者违法执法的追究。只有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通畅的执法监督反馈渠道,才能够有效避免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现象。因此,必须建立公安机关内部、大众媒体、社会监督等多渠道多元化的执法监督机制,有效监督公安机关执法行为。一方面可以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强公安机关执法力度,另一方面亦能够有效监督公安机关和公安人员执法过程中对人权的保障。及时发现问题并通过上述反馈渠道反馈给决策层,最终借助相应的手段尽快完成执法过程的改进和完善。

(作者单位:滨州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山东 滨州 256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