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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目的究竟是使人向善呢,还是使人向恶?古典政治学及法哲学追随柏拉图的看法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使人向善,所以法律在社会中的运用就表现为扬善抑恶。
古典政治学的立场在实践上的最大困难在于,它要求那些掌握着法律的实际运用的人具有高尚的灵魂。所以在柏拉图的理想里,这些人必须是“哲学家王”,法律在他们高尚灵魂的烛照之下获得自身的精神。于是我们看到,古典时代的法律在运用中总是表现出所罗门王那样的智慧。
另一方面,任何法律在形式上都表现为“规则”,任何规则都要求“齐一性”,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这一意义上,法律总是否定特殊性,显得冷酷无情,从而总是遮蔽了它自身的精神。马基雅维利以后的政治哲学与法哲学,转向了完全的功利主义。功利主义的法哲学立场认定,法律只是恶与恶之间互相克制的产物,是参与社会博弈的人群所服从的规则。这一立场在实践上具有极大的可操作性,因为法律在社会博弈中的运用,较多依赖于法律在博弈人群中的透明度,较少依赖于法律掌管者是否具有高尚灵魂。这就是西方社会进入理性化时代以来法律演变的大趋势。
哈耶克在讨论西方社会的民主与法治精神时指出:假如一个社会的多数人可以通过投票表决来杀死苏格拉底,那么这个社会的民主必定是已经丧失了法治精神的民主。对于哈耶克的这段论述,我是深以为然的。我们依了这种看法,同样可以批评“程序正义”(即凡是符合预先表决通过的一套程序的任何行为都被判定为“正义”)原则,因为在任何一套预先被认定为“正义”的程序下,都几乎肯定会发生“非义”的具体情节。规则应当在人的灵魂的烛照之下被运用。
对于高伟峰博士的这一“角膜事件”,我不愿发表任何特定立场上的看法,因为我们能够作出的任何裁决,都具有使人向善与使人向恶的双重可能。如果高博士可以不受到法律的惩罚,那些可能利用职权侵犯他人尸体权利的人就可能受到鼓励,甚至可能泛滥为对活着的病人的器官的窃取;另一方面,如果高博士必须受到法律惩罚,那些医德高尚的大夫就可能感到困惑与沮丧,因为在他们的日常工作中大量发生着这类紧急情况,需要他们把“治病救人”的精神奉为最高原则;而那些奉行“努力最小化”原则的官僚式门诊的大夫,则可以理所当然地以“规则”为理由,把生命垂危的病人拒之门外──这些规则不仅包括“尸体权利”,还包括各种财产权利,例如“手术费用”、“医院责任”、“上级规定”等等。我和我的一位哲学家朋友都因为女儿的急病,亲身体验过这类医生的恶德。
在法理与情理之间,在规则与灵魂之间,我或许出于个人的偏好,总是同情后者。我总觉得我们中国人的人生应当是艺术的,而不应当是技术的;应当是富于灵性的,而不应当是工于算计的;应当是向善的,而不应当是迫于恶的。但是,规则毕竟有正当权利要求它的齐一性。正如一位冷静的读者张飚在来信(见右文)中评论我就“英子的故事”(发表于《财经》杂志今年1月号)发表的意见时指出的:“……我们一直试图能把法律变得有情一些,能更大范围地涵盖尽量多数的公民,使我们中的绝大多数能被保护得好好的,能过得舒心一点,并且制止那些妨碍社会公众利益的事件发生。但是,我们无法回避这样一个事实:这些规则中的某一条或几条,已经被英子违背了。按照规则,她将被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