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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因工受伤应由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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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退休年龄的超龄劳动者,劳动成本低廉,为用人单位所青睐。招用超龄农民工、聘用离退休人员等现象在企业已十分普遍。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那么,用人单位录用超龄劳动者,双方成立什么法律关系?超龄劳动者因工受伤,能否成为认定工伤范围的主体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现年55岁的钟玉玲是江苏省吴江市的一名农村妇女,几年前应聘到江苏省吴江市经济开发区一家公司从事公司内车间及办公楼和厂区内的环境清洁工作。2010年12月7日,虽说此时的钟玉玲已年满52岁,超过了退休年龄,但公司还是与钟玉玲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正常为钟玉玲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2011年7月7日下午,钟玉玲打扫完主厂区后准备去马路对面的另一厂区继续打扫,却在过马路时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并停止了工作。钟玉玲向吴江公司提出赔偿,双方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

2011年9月29日,钟玉玲向吴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日,吴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2012年1月4日,钟玉玲以与吴江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为由,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吴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吴江公司辩称,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在钟玉玲年满50周岁时,双方劳动合同因法律规定而终止,因此,吴江公司与钟玉玲不存在劳动关系。

吴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钟玉玲并未享受基本养老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故双方的关系仍是劳动关系。故判决确认钟玉玲与吴江公司自2010年12月7日起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一审判决后,吴江公司不服,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2年12月26日,苏州中院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一起因招用超龄女工引发的劳动关系争议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的声音: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者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超过该退休年龄的人员就不能成为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只能成立劳务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规定的退休年龄并非最高的就业年龄,达到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因此,其应该能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打工军团”也必将出现超龄化的趋势。超龄务工一族也给社会劳动保障体制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立法本意、法律精神,妥善处理好超龄用工制度。

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则成为超龄劳动者能否纳入工伤保险范畴的最决定性的前提。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国家实行退休制度,即劳动者达到一定的年龄可以离开工作岗位回家休息,由国家或企业给予一定的生活费,或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是国家依照法律给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既然是一项权利而非义务,那么,劳动者则可以放弃对这种权利的享受而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劳动法没有禁止的即可为。因此,超龄人员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范围,有参加劳动的权利,能够成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