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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鬼碰上李逵,不当宣传惹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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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注意采取适当的宣传手法,以免因不当宣传行为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据中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不同的行政区域,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能相同;如果恰好所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又在同一行业,双方的关系就变得非常敏感;此时如果采用了不当的市场竞争手段,就很容易引发纠纷,甚至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欧美大地仪器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简称欧美大地中国公司)于1987年11月在香港成立,主要从事引进世界先进基础设施建设所使用的各种检测与测试仪器设备。自1995年以来,欧美大地中国公司开始进军内地市场,并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在诸多专业媒体上广告,还通过参加专业展览会、举办产品推介会等方式,不断提升其在内地仪器设备经销行业的认知度。

两个大地,李逵碰上李鬼

但令欧美大地中国公司没有想到的是,在北京另外还有一家北京欧美大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欧美大地公司),注册成立于2001年12月4日。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某,曾在北京市京申精密试验仪器厂供职,并代表该公司与经欧美大地中国公司授权成立的广州欧美大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签署《购销合约》。北京欧美大地公司为了扩大自己的影响,也大做宣传。

当欧美大地中国公司发现了北京欧美大地公司的存在和广告宣传后,自然难以接受,他们认为 “欧美大地”是自己使用多年的公司字号名称和品牌,经多年广泛宣传和卓有成效的市场营销,已成为自己的代名词和信誉保证,并在国内仪器设备经销行业享有较高的认知度。于是,欧美大地中国公司一纸诉状,将北京欧美大地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北京欧美大地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欧美大地”字号,并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企业字号;在《工程质量》等刊物上刊登启事,向原告赔礼道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证据保全费、诉讼费、律师费。

被告北京欧美大地公司并不服气,认为公司是经过合法注册的,依法享有企业名称权,并在登记机关辖区内受到保护。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企业名称的全称可以受到保护,但对字号无权主张权利。原告与被告虽然字号相同,但企业名称不同,经营范围不同,经营的产品大部分不同,销售渠道不同,也没有突出使用“欧美大地”字号;因此,被告系依法经营,主观上没有恶意,其行为也不会造成用户的混淆和误认;被告无侵权行为,也未给原告造成损害后果,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欧美大地”只能留下一家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发现,欧美大地仪器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于1987年11月成立于香港,该企业名称正式注册于1994年10月6日。1995年,欧美大地中国公司授权黄粤、叶旅平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欧美大地”商号注册公司。1995年9月26日,黄粤和叶旅平登记注册广州欧美大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2000年3月13日,广州欧美大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成都设立西南办事处。1999年10月22日和2000年10月25日,欧美大地中国公司分别在北京和上海设立代表处。1999年至2001年期间,欧美大地中国公司先后在《传感器世界》、《工程爆破》、《岩土工程界》、《爆破》、《工程地质学报》、《工程质量》、《公路交通科技》上刊登了其公司简介和所的产品广告。

2001年12月4日,北京欧美大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其经营范围为:销售机械设备、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建筑设备租赁服务(起重设备除外)。北京欧美大地公司成立后,在《施工技术》、《建筑技术》、《建筑工人》和《工程质量》上刊登了公司简介和其经营的产品广告,主要从事国内外先进测试仪器设备的业务。

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20日内,被告停止使用“欧美大地”字号,并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企业字号;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平均承担。

宣传要慎重

此案是因被告的广告宣传而起,综观此案以及类似案件,不难发现,不当宣传往往是导致纠纷发生的直接原因。

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事实依据有三个:一是沈某注册成立北京欧美大地公司,属恶意注册;二是被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字号进行业务经营,散发宣传材料,且经销相同产品;三是剽窃、盗用原告的宣传资料作为自己的销售资料在网站上,导致业内其他经营者及用户产生混淆,误认为被告是原告的投资公司,或者存在关联关系,对原告公司声誉造成严重损害。只要稍加分析就会发现,这三个依据是紧密联系的。如果仅有前两个方面的事实,而没有(“剽窃、盗用原告的宣传资料”)进行不当宣传的行为作为重要的支撑,则很难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律师认为,此案对其他企业的借镜价值,主要体现在两点上。第一,不论是广告业界还是法律界,都不要孤立地看待不当宣传行为。北京欧美大地公司是依法注册,其企业名称和企业存在都是合法的,其进行业务经营、开展广告宣传也是理所当然的,关键是他的宣传手段、内容是否合法,是否会授人以柄?如果原告以不正当竞争为案由主张权利,对于此类案件来讲掌握竞争主体不当宣传行为的证据,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

第二,原告指控被告剽窃、盗用原告的宣传资料作为自己的销售资料在网站上,并以此作为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事实依据之一,但是,一审法院在所查明的事实中并没有予以确认。虽然没有确认的原因有很多,但是,有一种可能却是需要引起业界重视的,那就是被告以主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为代价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继而达到换取受理法院对上述敏感事实不予审查或审查后未予确认的效果。应当说这一点对于被告来说非常重要。对此,律师给企业的建议是:根据庭审和证据提交的具体情况,充分及时地利用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程序,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诉讼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