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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现状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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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按北京市高层建筑现状及消防安全现状,分析存在的消防隐患,提出高层建筑灭火救援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现状 消防隐患 应对措施

一、北京市高层建筑现状

据统计,北京市目前高层建筑有11664幢,超高层建筑56幢,而且每年数量在不断增加,中央电视台新址、国家大剧院等建筑规模大、造型奇特、内部结构复杂的高层建筑在建设过程中不断出现,并且随着CBD商务区内北京财富中心、北京银泰中心、国贸三期、金地国际花园、北京万达广场、华贸中心等超高层建筑的竣工投入使用,该地区还将出现超高层建筑群。

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现状

(一)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跟不上城市建设发展。

一是消防站建设还不能满足高层建筑发展的需要。

北京市现有消防队站的数量和布局仍然不能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尤其是随着超高层建筑群的不断出现,重点地区消防队站匮乏的问题更加突出。

二是消防水源还不能满足高层建筑发展的需要。

北京市公共消火栓建设受城市发展水平的制约,建城区内尚有部分地区未建有市政供水管网或消火栓分布密度小,尤其是四环路与五环路之间以及五环路与六环路之间城乡结合部位公共消火栓平均密度低。经过努力,建立了供水分队,建立了取水码头。但北京市天然水源综合利用不够,大多数天然水源周围未设置消防车取水的通道和专用取水码头。

三是消防装备还不能满足高层建筑灭火救援的需要。主要体现在适合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及高层人员救援的举高消防车数量不足,目前北京消防总队仅有举高车辆36部无论是从车辆分布、配备数量、高度、还是车辆性能都无法满足北京日益增多的高层建筑的消防保卫需要。同时,适用于高层建筑火灾扑救、人员救助的移动式供水、排烟、照明设施以及救生气垫、缓降器等器材装备还没有得到普及。一旦发生高层建筑火灾,往往需要跨区域调集增援力量,延误了灭火时间。

(二)高层建筑设计、建设存在消防隐患突出。

一是部分高层建筑设计不完善,存在先天性的火灾隐患。1982年12月8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公安部共同下发了关于颁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自1983年6月1日起试行由北京市公安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987年由建设部颁布实施了第一个版本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从此开始把我国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纳入法制轨道;1995年建设部颁布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第二个版本(95年版本)于1995年1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在此之前,高层建筑设计没有专门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可以依据,只是参照其它国家标准或相关的专家技术洽商进行设计,因此不可避免的有些建筑存在先天性的火灾隐患。

二是部分开发商在建筑建造时,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和建筑装饰美观的效果,不考虑相关消防设施的实际使用性能和可操作性,对建筑安装工程的消防设施随意降低标准,在施工中以次充好,造成产品质量不过关,消防设施瘫痪的问题时有发生。

三是个别建筑开发商在工程验收投入使用后,因种种原因擅自更改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功能和消防设计,并且不执行国家标准、不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重新申报,造成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安全疏散等不满足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从而留下了新的火灾隐患。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方面不到位

一是部分单位法人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淡薄,在高层建筑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特别是在两家以上单位共租一座高层建筑时,由于多家使用,缺乏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制难以落实。突出表现在:建筑使用上各自为政,对本单位使用的楼层进行封锁,往往造成安全门封闭,疏散楼梯堵死,建筑消防设施被“分割”;消防问题互相推诿,拖而不决,消防设施、设备、器材不能及时维护、保养,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消防设施根本发挥不了作用;自防自救预案不健全,一旦发生火灾,初期处置、人员疏散缺乏统一指挥。

二是消防管理人员消防常识薄弱。高层建筑面积大,功能复杂,建筑内一般设有各种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等。而现在建筑内的消防管理人员往往是沿袭了以前的保安人员工作体制,不熟悉定期维护、检测、操作上述各类消防设施的相关规程,有些管理人员甚至不能判断灭火器是否过期。

三是对于高层民用建筑居住区的管理存在不足。部分小区管理责任不明确,没有物业管理部门或是物业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居民区缺少有效的灭火疏散预案;居民区内停车占道问题严重,消防通道不畅;室外消火栓被埋压、圈占,建筑内消防水枪、接口丢失,防火门闭门器损坏、锁闭安全疏散出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缺失等现象非常普遍。

(四)高层建筑施工工地火灾危险性大

施工现场具有可燃材料多、临时建筑多、临时用电线路多、人员流动性大、维修改造工程火灾危险性大的特点。尤其是高层建筑施工工地存放有大量易燃可燃材料,为火灾的发生提供了必要条件,高层建筑在建设过程中工地门窗洞、楼梯间、各类管道井、孔洞没有封闭,空气水平、垂直流通迅速,烟囱效应明显,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发展快,上下左右蔓延快,在短时间内可能发展成立体的大面积火灾。又由于高层建筑楼梯、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疏散设施没有完全建成,如果发生火灾,加上现场堆放着各种建材,孔洞未封堵,无论是对施工人员还是消防营救人员,疏散和搜救的难度都非党大,极易造成人烟伤亡。

高层建筑作业面大,施工人员多,火灾潜在危险范围就广,加之施工单位许多领导还不十分了解和熟悉高层建筑的火灾特点和规律,当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往往缺乏应急处置经验和能力,导致指挥扑救不利,容易小火酿成大灾。然而高层建筑施工工地现场周围环境复杂,特种消防车辆很难靠近高层建筑,施工现场范围内只设有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匮乏,加上建筑内部未建成、未开通自动消防灭火设施,内功时水压、水量无法满足灭火需要,导致高层建筑施工工地火灾扑救难度极大,特别是在施工后期发生在中、高层甚至顶层的火灾,灭火难度更大。

三、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应对措施

对于高层建筑火灾,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立足于自防自救”的根本原则。

(一)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高层建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使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切实履行自己法定的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单位消防安全法律责任主体意识,完善、细化、落实消防安全逐级领导负责制和职工全员岗位责任制。高层建筑业主和使用单位应对本建筑物内从业人员进行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努力提高其消防安全素质。对于消防控制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和电话总机房的工作人员和消防保安人员不仅要培训,还应当严格考试,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高层建筑物各使用单位都应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坚持经常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本单位义务消防组织,并按有关规定、标准配备消防器材、设施,定期组织专(兼)职和义务消防人员开展消防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火灾防范、初期火灾扑救和组织人员安全疏散的能力。

(二)严格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部门应依法加强对高层建筑的执法监督工作。首先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和相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严把高层建筑物的设计、建审关,力求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其次,要严格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包括对消防产品、系统的质量监督)和工程竣工时的验收,以及开业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确保消防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再次,要认真开展高层建筑物使用过程中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动态状况下新产生的火灾隐患。

(三)开展调研、完善预案

为保证高层建筑一旦发生火灾,消防部队到场后能够迅速展开有效的灭火救援工作,从建筑物建筑过程中开始,就应当组织各级灭火力量对建筑物进行详尽的调研,并及时制作详细的灭火救援预案,其内容包括:建筑物的高度、层数、结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建筑物的重点部位;可能发生的火灾中火势蔓延的主要特点;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情况;不同级别火灾所需要的灭火力量及特殊器材装备;灭火作战的组织指挥及各参战单位的灭火任务;消防部队到场后应当采取的战术措施及力量部署;供水方式、人员救援途径、贵重物资疏散的疏散途径等,其间相关单位应向消防部门提供详实的数据。建筑物建成后,消防中队还应不定期对建筑物进行再调研再熟悉,随时掌握建筑物内部情况变动,并根据情况随时调整灭火预案,以保证灭火救援现场的需要。

(四)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大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高层建筑物业主和使用单位应对本建筑物内从业人员进行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努力提高其消防安全素质。对于消防控制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和电话总机房的工作人员和消防保安人员不仅要培训,还应当严格考试,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五)加快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消防队站的建设应与城市发展同步进行,尤其是新建超高层建筑群和大规模的住宅区,作为消防安全的重点地区,消防队站建设规划务必落到实处。同时,因为高层建筑一旦发生火灾,常规的消防装备往往因为能力有限,起不到应有的灭火作用,在高层建筑相对集中的地区,辖区消防中队在车辆器材装备配置上应当有所侧重。一是要配备多功能举高消防车,满足从建筑外部营救被困人员及出水灭火的需要,同时,为满足楼层灭火救援的需要,配备大功率水罐消防车、移动式供水、排烟、照明设施以及救生气垫、缓降器等救生器材。

(六)加强演练,执勤备战

针对高层建筑火灾,每年应由建筑单位与消防部队共同组织1至2次实地联合灭火救援疏散演练,演练内容应包括内部人员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人员疏散、自救逃生;消防部队组织指挥、火情侦查、人员救助、高层供水、出水灭火等灭火救援的全过程。通过演练增强单位内部人员的自防自救意识,不仅要练从业(工作)人员,还要使进入高层建筑物的非从业(工作)人员受到锻炼,以做到一旦发生火灾临危不乱,处变不惊,从容应对。同时,通过演练达到消防部队熟悉单位情况,完善灭火预案的目的,一旦发生火灾,有利于迅速有效地扑救火灾,减少灾害损失。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出版)[S].北京: 中国计划出版社

[3]公安部消防局编.消防灭火救援[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