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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和PES的经济理性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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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手段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生态补偿是通过外部效应内部化的激励机制,对福利损失进行补偿以激励生态保护的行为。生态服务支付则是一种自愿的交易行为,而且必须在保证服务可以长期供给的条件下才能进行交易。二者在经济含义、形成机制和特征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关键词]生态补偿 生态服务支付 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 X196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11-156-1

0引言

市场经济改革在中国愈发深入也更加完善,人们越来越倾向于运用经济手段来调节生产、生活行为。经济手段具有传统手段无法比拟的优势,首先就是在成本――收益的分析中占据有利地位,其次在生产活动中经济激励无论何时都是最重要的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尤其是在环境保护领域。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出现了大量的资源耗竭和生态破坏的问题,如何坚持生态优先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成为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生态补偿(Ecological Compensation)和生态服务支付(pes,Payments for Ecological Services)的概念和理论逐步发展起来。

1生态补偿的理论发展

1.1生态补偿的含义

国内外对生态补偿有很多定义,但是由于侧重点不同以及生态补偿问题本身的复杂性所致,至今还没有一个比较明确的统一的定义。《环境科学大辞典》曾将自然生态补偿定义为“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或是自然生态系统对于社会、经济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所起的缓冲和补偿作用。Cuperus等将生态补偿定义为:对在发展中对生态功能和质量所造成损害的一种补助,这些补助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受损地区的环境质量或者用于创建新的具有相似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的区域。

1.2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外部性理论和科斯定理都可以说是生态补偿重要的理论支撑。

经济学上的“外部效应”是指某项交易活动对第三者的经济影响,即未在价格中得以反映的经济交易的成本或效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可以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形式,把额外产生的社会成本“内部化”,提高微观主体的生产成本,降低其边际利润,促使人们改变以往的生产经营方式,促进低污染、低排放的技术开发和资源节约型经济的发展,减少污染性产品的生产和经营。解决外部性的最著名的办法就是庇古税和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指出,如果交易费用为零,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和自愿协商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如果交易费用不为零,制度安排与选择是重要的。解决外部性问题可能可以用市场交易形式即自愿协商替代庇古税手段。

2生态服务支付的理论发展

2.1生态服务支付的概念界定

在国际上生态服务支付是个比较狭义的概念。目前国际上,对生态服务支付的概念界定比较有影响力的有两个:一个是RUPES项目的界定,另一个是国际林业研究中心(CIFOR)的界定。

(1)RUPES认为生态服务支付应该具备以下四个条件:①现实性;②自愿性;③条件性;④有利于穷人。

(2)国际林业研究中心的界定。生态服务支付应是:①一种自愿的交易行为,不同于传统的命令―控制手段。②明确定义的生态服务(ES)或可能保障这种服务的土地利用。③至少有一个生态系统服务购买者和一个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④当且仅当服务提供者保障服务的长期供给(有条件的),交易才能进行。

2.2生态服务支付项目的特征

PES项目具有不同的设计特征,一部分反映了在不同社会、经济、政治背景下具体的环境服务的差异性,其他则传递出一种设计初衷的选择。

不同的案例中生态服务的购买者可能是真正的使用者,也有可能是其他人,比较典型的有政府、非政府组织或者一些国际机构。在使用者支付的项目中,行动者对于服务价值的信息掌握比较全面,有比较明确的动机去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转,能够直接感受到服务的价值,也有能力重新对原本的协议进行谈判。在政府支付的项目中,支付者属于第三方,不属于服务的直接使用者,没有第一手信息,也无法看到实际的服务的提供,也就没有直接的激励保障项目有效运作,还会受到一些政治压力的影响。

生态服务的潜在供给方属于保障供给的位置。一般来说,土地利用的潜在供给方就是土地的拥有者,大部分的PES项目对应的目标是私人的土地拥有者。政府也是土地拥有者,所以也可以在公共土地上进行,比如保护区。其他如社区,对于土地有联合产权或者至少是使用权和管理权,这就可以作为PES的集体供给方。只要参与是自愿的,生态服务的供给方就不太可能接受低于供给成本的支付。

3生态补偿和生态服务支付的比较

首先,从定义上来看,二者都是使用者对生态服务功能的支付。不同的是,生态服务支付更像是一种对环境的补贴,有可能会成为更大范围的环境破坏的一种激励;但是比如环境税,作为生态补偿的一种重要形式,可能会强加一部分成本到土地所有者身上,而并非是服务使用者身上。

其次,从作用的时期来看,补偿是一种事后行为,“污染者付费”是先污染后付费,构成一种因果关系,并且是法律手段保障实施的行为;PES更多地是一种事前行为,自愿交易的行为,为未来可以获得的长期稳定的服务进行支付。

第三,从作用机制来看,生态服务支付不同于传统的命令―控制手段,和其他基于市场的工具一样,有更多的灵活性,成本―收益的分析中往往可以获得更高收益。生态补偿可能会由于管理问题,高的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等受到影响。

最后,生态补偿是由造成损失的一方承担补偿的费用,通过制度设计保障实施;PES的支付者则可能是真正的使用者,也有可能是第三方机构,作为长期的投资来进行支付。

参考文献

[1]《环境科学大辞典》编委会.环境科学大辞典[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1.

[2]Noordwi jk et al.An Introduction to the Conceptual Basis of RUPES[R].ICRAF Working Paper,2005.

[3]Ruud Cupers.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of the impacts of a road[J].Ecological Engineering 1996(7):327-349.

[4]Sven W.Payments for Environmental Services:Some Nuts and Bolts[J].CIFOR Occasional Paper,2005(42).

[5]Payments for Environmental Services: Some Nuts and Bolts.Occasional Paper No.42.CIFOR,Bogor,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