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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珠小珠落玉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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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参与者在考虑物理可能性、法律许可断口财务可行性的基础上,使资产或资产所在的资产组价值达到最大化,即是奏了“至高至佳用途”的曲调。

IFRS13宛若玉盘,将原本嘈嘈切切散落于各个准则之间的公允价值计量大珠小珠悉数收纳,谱定核心旋律,推敲和声规则,使这些大珠小珠凝炼成一曲围绕核心旋律吟咏唱和的韶音雅乐。上次文章中,我们解读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核心旋律――公允价值(FV)是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按有序交易出售资产所能得到或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本文将就资产和负债对公允价值计量核心旋律的和声演绎进行一些解析。

公允价值计量核心旋律在资产声部的关键音节是“至高至佳用途”。市场参与者在考虑物理可能性(如资产的位置)、法律许可性(如房地产的分区监管)和财务可行性(是否产生足够的投资报酬)的基础上,使资产或资产所在的资产组价值达到最大化,即是奏了“至高至佳用途”的曲调。这里要注意所谓“至高至佳用途”是从市场参与者的视角来看的,报告主体的资产用途可能与市场参与者不同。比如,企业合并过程中所取得资产的至高至佳用途可能与合并者预期的用途不同,即合并者不打算像其他市场参与者那样使用该资产,此时该资产的FV扔应按市场参与者所确定的“至高至佳用途”来计量。不过,若无证据表明资产的现时用途并非至高至佳,则报告主体也无需寻觅资产的其它潜在用途。

例1:一捐赠者向一家非营利协会捐赠一块土地,这块土地位于住宅开发区,目前是操场,其潜在用途是住宅开发。捐赠者要求协会必须永久性地将这块土地作为操场使用。不过若协会出售该土地。则满足捐赠限制条件的受托责任并不会转移给市场参与者。也就是说,捐赠者关于土地使用的限制仅针对协会,且并不禁止协会出售土地。此外,这块土地存在地役权――公用设施部门有权在这块土地内布设输电线。

(a)关于土地使用的限制:因为捐赠者的限制不会转移给市场参与者,因此土地的FV将在作为操场使用的价值和作为住宅开发地交换的价值之间择其高者而从之。

(b)关于公用输电线的地役权:因为地役权是针对土地的,是土地性质的组成要素,将随土地转移给市场参与者。因此无论是作为操场使用还是作为住宅开发地交换,土地的FV都须考虑地役权的影。

“至高至佳用途”上善若水随水赋形,在不同情境体现为不同的计价基础。如果资产将通过与其他资产和负债一起使用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最大价值的话,那么资产的“至高至佳用途”就是使用(比如某些非金融资产),应按使用计价基础计量资产的FV。此时,假定该资产与其他资产和负债一起使用且市场参与者可以获得这些资产和负债,则在当前交易中出售该资产所能获得的价格就是资产的FV。如果资产主要通过单独存在的方式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最大价值的话,那么资产的“至高至佳用途”就是交换(比如一项金融资产),应按交换计价基础计量资产的FV。此时资产的公允价值通过向单独使用该资产的市场参与者出售该资产的当前交易价格来确定。

例2:A企业在企业合并中取得一项研发项目。该项目若完成,将会形成和A自己的研发项目相竞争的局面。A不打算完成该项目,且欲封锁该项目以防竞争对手获取相关技术。预期A企业的竞争技术前景因此得到改善,因此该项目具有防御价值。合并日对该研发项目的FV进行初始计量时,项目的“至高至佳用途”应基于市场参与者的用途加以确定。

(a]若市场参与者将继续研发项目的开发――比如市场参与者没有类似技术,且该用途能使研发项目所在资产组的价值最大化,则研发项目的“至高至佳用途”就是继续开发,此时采用“使用计价基础”是适当的。

(b)若市场参与者将停止研发项目的开发并出于竞争原因封锁该项目――比如市场参与者从事同类研发且处于更高的研发阶段,且封锁能使研发项目所在资产组的价值最大化,则研发项目的“至高至佳用途”就是停止开发,此时采用“使用计价基础”是适当的。

(c)若市场参与者将结束研发项目的开发――比如市场参与者预期该项目既不能提供市场报酬率也不具有封锁的防御价值,则研发项目的“至高至佳用途”就是结束开发,此时采用“交换计价基础”是适当的(即FV是单独出售研发项目所能得到的价格,可能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