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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影响性诉讼――以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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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影响诉讼对公民法制意识的形成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对待影响性诉讼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利用其影响力增强司法权威,促进司法信息公开,保障公民对司法的知情权。

关键词:刑事诉讼 影响性诉讼 信息公开

影响性诉讼成为近年来推动司法改革的有效推动力,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和司法改革的必然产物。其内在规定性,是个案推动司法进步,影响社会变迁。同时,影响性诉讼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变革的重要反映,是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表现形式。对影响性诉讼的原因与对策的研究,积极引导影响性诉讼的走向,对于用个案解决众多类似矛盾、创造范例等有很大促进作用。

一、影响性诉讼的界定

(一)影响性诉讼的定义

所谓影响性诉讼,是指个案价值超越本案当事人的直接诉求,能对立法、司法完善和社会管理制度改进,以及人们法律意识转变产生较大促进作用的个案。其作用在于,可能引起立法和司法变革、引起公共政策的改变、促进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等。本文所研究的影响性诉讼,主要指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刑事影响性诉讼在社会众多影响性诉讼所占的比例较大。这些诉讼的影响力也较为广泛。对社会秩序的冲击和对公众普遍价值观的影响较为剧烈。

(二)影响性诉讼的基本特征

第一,公众知悉性较大。诉讼的公众知悉程度是界定其为普通个案还是影响性诉讼的重要标准,媒体的曝光率也是影响性诉讼的判断标准,这也是其与普通诉讼的区别所在。

第二,社会矛盾的集中和突出体现。影响性诉讼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矛盾的突出体现。影响性诉讼的影响力也在于其能够引起有相类似矛盾的当事人的共鸣和响应。社会焦点问题和某一时期的突出问题能够进入司法领域,那么它所产生的影响就会超出了法律本身,是借助于司法的影响来拓展在本来领域的影响力。

第三,案件类型的新型化。新类型的刑事诉讼进入司法领域后所产生的影响较大,对后期相类似的案件起到范例的作用。同时,也能够促进对法律法规的反思和修改。

二、影响性诉讼的形成原因

(一)司法机关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和媒体的有选择性报道

影响性诉讼的形成,有赖于信息技术的发达。司法机关并没有形成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只有在重大影响案件时,才会择机进行信息会,但这一信息公布机制也没有形成长期的机制。没有上升到制度层面的新闻会致使司法机关在信息和引导上缺乏控制力和影响力。媒体有选择性进行报道也是影响性诉讼形成的重要因素,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经济利益驱动机制导致媒体对于能够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影响力的诉讼更为关注,市场机制不可避免地导致媒体对诉讼报道进行选择。

(二)社会各方面矛盾的集中爆发和突出体现

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矛盾,是社会改革和转型期不可缺少和回避的。按照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这些矛盾最终会进入司法领域,由司法进行评判。这些矛盾进入司法领域的同时,已经进入了公众视野。司法评价功能的启动就会对这些矛盾进行一次具体的审判。具有代表性的个案就会导致其诉讼影响力增强。

(三)司法对个案评价与公民普遍价值观的背离

司法对个案的判决显失公平是影响性诉讼形成的又一原因。部分影响性诉讼是由于司法判决的显失公平,对公众价值观的冲击较大,公众通过各种途径表达对司法评价的不满和质疑。个案的影响力得以扩大。

(四)个案的新奇性与创新性

在社会转型期,新型的案件不断涌现,案件的新奇性是公众对案件关注的着眼点。新类型的案件是检验司法评价功能的窗口,是影响法律法规变更和修改的突破口,是判例的形成过程。

三、影响性诉讼的作用

(一)积极作用

第一、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

相同的案件得到相同的判决是法治统一的重要特征。基于影响性诉讼的广泛影响性,法院的判决树立了评价某种价值或权利的权威,导致就特定案件作出的决定,能够对此后出现的同类案件的判决具有基本标准的作用。新型的影响性诉讼对此后的相类似的诉讼有范例的作用。同时,个案判决的显失公平是影响法律统一适用的重要因素,将显失公平的个案放在公众视野下,让公众普遍的价值观对个案进行评判,对法律适用的统一有着监督和评判作用。

第二、法律价值的发现过程和实现法律创新的过程。

影响性诉讼能够引发相关法律的立法、改革和废除。加速我国司法改革。影响性诉讼进行的过程是法律价值的发现过程,是通过个案对法律已有价值的检验和对法律新的价值的探索。影响性诉讼改变法律法规的现状,引导法律的创新,对新法律的形成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立法的检验过程和法治观念形成过程。

影响性诉讼是法治之标本,体现着国家利用法律对社会及公众行为的指引和评价,也体现公众对法律的遵守和利用,是检验司法法律适用的重要途径。法律的社会效果要靠司法实践来检验,影响性诉讼通过个案的影响力把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凸现的问题显现出来,对立法的检验意义较为明显。

普法宣传功能是司法进入公众视野的必然影响。法律的宣传与法律意识的形成密不可分,法治观念的提高需要更多的影响性案例进行演示,将法律的适用通过鲜活的案例进行说明,对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有极大裨益。

(二)消极作用

影响性诉讼也有其消极作用,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影响性诉讼的消极作用也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第一,可能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影响司法权威。

司法解决是社会的最终解决途径,个案通过社会的其他力量的影响改变了判决,这对司法的权威有着极大的威胁。同时,对案件的不当报道或者片面报道使得司法形象被扭曲。

第二,民意和媒体对司法的独立性造成损害。

民意的表达是在公众自身获取信息的情况下做出的判断,而公众自身获取信息的全面性有待质疑。而且与司法机关获取的信而言,司法机关更能获得全面客观的信息,也就能做出最为中立的判断。影响性诉讼的出现,是民意表达的出口,却不能作为断案的依据,司法机关应该有这份自信,以维护司法的中立性。

四、影响性诉讼的应对措施

(一)完善司法的信息公开机制,扩大司法机构信息影响力

司法机关的信息公开机制的不完善,同时已有的信息机制影响力也较弱,这与司法机关所担负的责任不相适应。将对影响性诉讼的会作为常规机制予以规定,同时拓展更多信息渠道,切实增强司法机关对信息的掌握和影响能力。这也是司法机关增强其评价功能的应有之义。

(二)注重程序公正与透明,改变片面追求实质正义和个案公平的现状

司法机关应该从片面追求实质正义、实现个案正义的传统中解脱出来。更加注重实现程序公正,强调程序公正保障下公民的自我责任。增强程序的透明度,将影响性诉讼的程序通过更有效的信息公开机制予以公开,以消解公众因为信息片面所导致的不信任。

(三)通过影响性诉讼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

影响性诉讼是公民对个案和法律关注的集中体现,司法机关要尽可能利用这一平台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给予公众以正确的引导。这对于公民法制意识的提高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机关对影响性诉讼要有应有的自信,将其消极作用降到最低限度。不为媒体和民意的不良导向所左右,法律是民意表达的最终表现和终极标准。

结语

影响性诉讼的进行体现和影响着司法改革的进程,其形成的原因凝聚了社会诸多因素,是社会各种矛盾的集中体现。其处理过程也应该充分利用多种手段,解决影响性诉讼,要加强司法机关自身对信息的影响力,注重对信息的有效公开和正确引导,减少影响性诉讼对司法公信力的消极影响。通过影响性诉讼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使得司法能有效解决新型矛盾,实现社会规则之治。

参考文献:

[1] 王阁.响性诉讼中传媒与司法关系探讨[J].理论探索.2011年第二期。

[2] 吴革主编.中国影响性诉讼2005[M].法律出版社2006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