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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在劳动争议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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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1-315-01

摘 要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数量呈快速上升趋势,现有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亟待完善。因此,我们要努力探讨政府劳动争议中应有的功能并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 政府 劳动争议 和谐发展

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数据,2009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接近100万件。盘点全年数以百万计的劳动争议案件,或因当事人特殊的身份、或因牵涉广泛的利益主体、或因高昂的争议标的数额、或因典型的争议内容、或因巨大的社会反响,都将在劳资之间产生深远的影响,也更值得政府部门反思和总结。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每到年底,工厂、商店、饭店等员工就会讨薪,包括恶意克扣工资、不给加班费、随意辞退等,另外一个讨薪集中的领域,就是建筑企业农民工。年复一年的讨薪难,政府该怎么办?另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也备受关注,大量存在着企业意识不强、方法单一、捐赠资金使用不充分等问题,政府在面对由此产生的劳资纠纷时该怎样推动和引导?政府、企业方和职工之间的三方机制又该怎样协调?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新特点

(一)纠纷类型多样化,标的额增长明显

具体的纠纷类型有确认劳动关系,追讨加班工资、双倍工资,要求补缴社保费,要求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工伤赔偿的等等。上述类型的争议标的额可达几万、十几万甚至几十万,与以前劳动争议案件的小额标的形成鲜明的对比。

(二)纠纷涉及的行业领域不断扩大

除了传统的制造业外,现存的劳动纠纷已广泛涉及到建筑、运输、商业、现代物流业、文化教育产业等领域,并出现新情况、新诉由,而且较难协商调解。

(三)群体性案件增多,负面影响较大

此类案件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矛盾尖锐,且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相关,难以做协调工作,极易发生劳动者到当地党委政府集体上访、静坐、围堵交通,哄抢企业财物等突发事件,成为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一大隐患。

(四)当事人恶意利用法律程序,人为设置各种障碍

例如,用人单位一方利用“一调一裁二审”这一漫长的诉讼周期拖延时间,而劳动者则利用诉讼费低的条件索要“天价”的经济补偿等情形屡见不鲜。

二、政府的作用

因为政府对劳资关系的发展走向没有预见性,对于预防与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制度准备不足,政府,资方与劳动关系缺乏沟通和协调,所以容易发生罢工、重大安全事故、恶性暴力事件等情况,此时,政府作为第三方在劳资关系中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介入的缺位。那么,面对社会上存在的大量政府没有介入或尚未介入的劳动纠纷事件,政府应该如何完善其职能促使纠纷的解决,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的来说,政府作为社会发展的协调者和引导者,要充分发挥其职能,积极推进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

(一)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体系

政府应该努力完善有关劳资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提供相应的制度和规则,把劳资双方的行为限定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具体来说,政府既要积极参与劳动立法的准备和提出建议,又要针对劳动关系失衡状况,颁布有关劳动行政法规,以规范劳动关系,使劳资双方和各项劳动事务都有法可依。要尽快出台劳动法单行法律,形成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并且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法律责任。

(二)加强政府及其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监管体系

其一,应尽快制定、出台《劳动保障监察法》,提高劳动执法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劳动监察机构广泛的权力,确保劳动监察机构在劳动执法中的调查权、审核权、请求协助权等诸项权力,尤其是要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力。其二,加快健全省、市、县三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应向街道、乡镇和社区延伸,充实人员队伍,保证工作经费,完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检查网络。其三,要定期对企业进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发现企业有违法用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使企业能够自觉执行劳动法规,将劳动争议抑制在萌芽状态。一旦查出有拖欠工资行为的,要责令用人单位及时补发,并处高额罚款;对限期届满仍未清欠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资金不足或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逃匿的,可依法吊销执照,并拍卖用人单位厂房、设备等回收的资金支付拖欠的工资;对因拖欠克扣工资而造成劳动者伤亡的,要由司法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其四,要强化对劳动执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保证这一权力落到实处并得到正确的行使,包括强化劳动监察组织内部的监督和发挥工会的民主监督作用。

(三)要保护劳动者的个人权利

要使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不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益,针对这一现状,就需要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的政府以其特有的地位与能力来保障农民工个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制定工资、工时、保险福利、劳动者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国家劳动标准,来规范企业用工。

(四)支持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政府要鼓励和支持劳动关系双方尽可能通过调解和仲裁程序解决劳动争议,进入诉讼程序要努力促进公正裁判,避免出现激烈的冲突。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应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应部分倒置;劳动争议诉讼成本必须规范和控制。劳动争议处理“一裁两审”的体制要逐步向“或裁或审”、“裁审分离”的体制转变。同时诉讼应在法定周期范围内尽量缩短,通过体制的改变达到降低诉讼成本的目的。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劳动争议诉讼应当实行救助,从财力上支持工会建立困难职工法律援助制度。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1号).

[2]马文艳.劳资纠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