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教你归类塑料及其制品(二)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教你归类塑料及其制品(二)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聚合物混合体的归类

应按照共聚物的归类原则确定归类。

塑料单丝产品的归类

截面直径超过1毫米的塑料单丝归入税目39.16项下,截面直径在1毫米及以下的产品应按纺织纤维单丝对待,归入《税则》第五十四章有关子目。

塑料扁条产品的归类

表观宽度超过5毫米的塑料扁条产品归入税目39.20项下,表观宽度不超过5毫米的塑料扁条产品则应按纺织材料对待,归入《税则》第五十四章有关子目(税目54.04或54.05)。

印有花纹、文字、图画的塑料制品的归类

如果所印花纹、字画作为其商品的主要用途,应按印刷品对待,归入《税则》第四十九章。但以下两类塑料制品除外(即使所印的花纹、字画作为其主要用途):

(1)塑料铺地品和糊墙品(税目39.18);

(2)自粘的塑料板、片、膜、箔、带、扁条及其他扁平形状产品(税目39.19)。

税目39.25包括的建筑用塑料制品的范围

根据《税则》第三十九章注释十一规定,归入税目39.25项下的建筑用塑料制品只限于下列商品:

(1)容积超过300升的囤、柜(包括化粪池)、罐、桶及类似容器;

(2)用于地板、墙壁、隔墙、天花板或屋顶等方面的结构件;

(3)槽管及其附件;

(4)门、窗及其框架和门槛;

(5)阳台、栏杆、栅栏、栅门及类似品;

(6)窗板、百叶窗(包括威尼斯式百叶窗)或类似品及其零件、附件;

(7)商店、工棚、仓库等用的拼装式固定大型货架;

(8)建筑用的特色(例如,凹槽、圆顶及鸽棚式)装饰件;

(9)固定装于门窗、楼梯、墙壁或建筑物其他部位的附件及架座,例如,球形把手、拉手、挂钩、托架、毛巾架、开关板及其他护板。

上述产品通常是永久固定或放置于建筑某一地点上,而不再改变。除上述规定以外,其他塑料制品有的即使可以用于建筑方面,但也不归入该税目,如塑料板材、管材、型材、异型材产品等则应按有关列名税号进行归类。

塑料卫浴产品归类(税目39.22)

这类产品主要包括两类产品:一类是指永久固定于房舍或某一地点上的设备,其通常是与供水系统或下水道相连接使用的,包括塑料浴缸、淋浴盘、洗涤槽、盥洗盆、坐浴盆、便盆、马桶、抽水箱及类似卫生洁具;另一类是便携式的坐浴盘、婴儿浴盘及野营用盥洗设备(小型卫生器具除外)。

塑料与纺织品的复合制品的归类

塑料与纺织品的复合制品在确定商品归类时,主要应按照第十一类注释一(八)款、第五十六章注释三和第五十九章注释二的规定结合考虑后进行归类。符合下列情况的产品应按塑料制品归类:

(1)以纺织物为衬基的塑料糊墙品(税目39.18);

(2)以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毡,其中纺织材料占总重量的50%及以下,以及完全嵌入塑料中的毡;

(3)完全嵌入塑料的或两面均完全涂以或覆以塑料的纺织物及无纺织物,但所涂覆的塑料须能够用肉眼分辨出来(涂覆引起的颜色变化不计在内);

(4)经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在温度15℃至30℃之间时用手将其绕在一个直径为7毫米的圆筒上会断裂的;

(5)泡沫塑料与纺织物、毡或无纺织物复合制成的板、片及带,其中的织物仅起增强作用的。

但,两面均用纺织物盖面的泡沫塑料板、片及带,不论织物的性质如何,都不归入第三十九章(通常归入税目56.02、56.03或59.03)。

塑料与纺织品以外的其他材料的复合制品的归类

由一道或多道工序制成的下列产品,只要这些产品仍保持塑料制品的基本特征,仍按塑料制品归类的商品包括:

(1)嵌有其他材料(金属丝、玻璃纤维等)制成的增强物或支撑网的塑料板、片等;

(2)用其他材料(例如,金属箔、纸板等)隔层的塑料板、片等。两面均用一层薄塑料保护膜覆盖的纸或纸板制成的纸品,如仍保留纸或纸板的基本特征,不应归入第三十九章(一般归入税目48.11);

(3)纸质增强层压塑料片,以及在一层纸或纸板上涂以或覆以一层塑料,其塑料层厚度超过总厚度一半以上的产品(但税目48.14的壁纸除外);

(4)由浸渍了塑料的玻璃纤维或纸张压制而成的产品,但要具有硬挺的特征(如其只具有纸张或玻璃纤维制品的特征时,则应酌情归入第四十八章或第七十章);

(5)对于木片与塑料片夹层构成的板、片,如果木片仅起支撑或增强作用的,仍归入第三十九章;但如果塑料仅起辅助作用(例如,作为高级贴面薄板的衬基),则不归入本章(第四十四章)。

塑料作为夹层与铁板、铝板等构成的复合贱金属板材产品,一般应归入第十五类。对于仅简单地用塑料浸渍的贱金属制成的纱、网,即使由于浸渍网眼为塑料所填的,也不能按塑料制品归类(归在第十五类)。

典型不归在税则第三十九章的塑料制品

许多塑料制品因其结构属性的专用型,是不按《税则》第三十九章的塑料制品归类的。主要有:

(1)具有蜡质性能的税目27.12或34.04的合成蜡、人造蜡和调制蜡;

(2)塑料制的鞍具及挽具(税目42.01)及税目42.02 的衣箱、提箱、手提包及其他容器;

(3)用塑料单丝、扁条及类似品编结而成的缏条、席子、帘子、篮筐、提包及其他制品(第四十六章);

(4)塑料制的鞋靴、帽类、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人造花等(属于第十二类的物品范围),但塑料制的衣服及衣着附件、手套除外(税目3926.20);

(5)塑料制的仿首饰(税目71.17);

(6)塑料制的机器、机械器具、电气器具、仪器仪表及其专用零件(归入第八十四、八十五、九十章),但塑料制的机器仪器上用的通用零件如垫片、螺栓、螺母等除外(税目3926.90);

(7)塑料制的航空器零件及车辆零件(归入第十七类),但塑料制的车厢附件除外(税目3926.30);

(8)塑料制的光学元件、眼镜架、绘图及数学计算仪器器具、医疗仪器器具、专用示范模型等(第九十章);

(9)塑料制的钟表及其零件(第九十一章);

(10)塑料制的乐器及其零件(第九十二章);

(11)塑料制的家具、灯具、照明装置、灯箱及活动房屋(第九十四章);

(12)塑料制的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第九十五章);

(13)塑料制的刷子、钮扣、拉链、梳子、烟斗的嘴及柄、香烟嘴及类似品、保温瓶的零件及类似品、钢笔、活动铅笔(第九十六章);

(14)塑料材料制的可确定作为医药用品的用于造口术的用具(税目30.06),但塑料材料制的卫生用品如灌肠袋、等除外(税目3926.90);

(15)具有第三十二章产品特征的以塑料为载体制成的含着色料浓缩分散体的色母粒(第三十二章);

(16)具有有机表面活性剂性能的产品(税目34.02 );

(17)合成剂产品(税目34.03)、矿物油用添加剂产品(税目38.11)、液压用液体产品(税目38.19)。

(18)以税目39.01至39.13的聚合物或混合体专门配制用作粘合剂的制品,以及用税目39.01至39.13所列产品制成零售包装的胶水或粘合剂,净重不超过1 公斤的产品(税目3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