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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彭水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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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前后,彭水县教委人事科科员秦中飞编写了一条名为《沁园春・彭水》的手机短信,迅速在彭水县教委干部和各中小学教师间流传,最后传到彭水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手机上。领导怒斥这首词影响安定团结,并指示县公安局介入调查。

8月31日,秦中飞被彭水县公安局传讯调查。9月1日,秦中飞因涉嫌诽谤罪被刑事拘留。9月11日以涉嫌诽谤罪被逮捕。此外,县公安局还调查了100多名接收并转发这条短信的人,使得“秦中飞短信事件”越闹越大,彭水人“谈词色变”。

一首词为何如此兴师动众?据知情人士透露,词中“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和“华仔脓包”三句,被指分别影射该县前任县委书记和两个现任领导,而后面提到的三个烂尾工程白云中学、虎口宾馆及乌江三桥,据当地人猜测也与某些领导有关。

在舆论的强烈关注下,这一事件在9月27日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秦中飞被“强行保释”,结束了30天的牢狱生活。

10月24日,彭水县公安局对秦中飞涉嫌诽谤一案撤销案件,秦中飞从检察院拿到2125.7元的国家赔偿金。

“彭水词案”的法律追问

王刚桥/文

从现有的报道来看,“彭水词案”给我们展示的并非是一幕法治图景,相反,诸多程序都明显有违中国现行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只有“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诽谤罪才能提起公诉。而且诽谤罪名的成立,必须有具体的诽谤对象。当秦中飞向检控方询问“我是被告,能不能告诉我诽谤了谁”时,检察官却拒绝回答。此前,警方曾指着《沁园春・彭水》词首的三句话,暗示“这里面对三个人进行了人身攻击”。即便这种“攻击”属实,也远远没有严重到“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在程序上,本案应由“对号入座”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并依法承担证明“彭水词案”诽谤罪名成立的举证责任。因此,在法律上将“彭水词案”交给公安机关侦办,并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显属违法。

其二,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只负责侦办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罪案。而“诽谤罪”在我国《刑法》中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罪”八竿子打不着。而主导“彭水词案”侦查的竟然是县国安大队的两名警官。虽然国安在县级行政机关内并无独立于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但国安大队与刑侦大队的立案管辖分工仍然应遵守法律的规定。更何况,国安所侦办的“诽谤罪”仅仅是普通的诽谤罪,国安在全县范围内大规模的调查取证,实际上是在代《彭水》一词中那三位所谓受到了“人身攻击”的当事人在调查取证。从程序正义的理念来看,显属不当,且很容易引发公众对有关领导涉嫌公权私用的种种猜想。

其三,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名的成立须同时具备“捏造和散布虚构事实且情节严重”,“侵犯的是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以及“行为人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主观故意”等几个要件,缺一即不能成立。从报道中看,《彭水》一词的创作不过是秦中飞一时兴起的“涂鸦之作”,其主观用意在于“良好的规劝”,而并不在侵犯哪几个特定对象的人格和名誉。事实上,《彭水》一词的传播,也远未如警方所称“影响很坏”、“对彭水经济影响很大”。用一位接收过此条短信的当事人的话来说,“几句诗词就给彭水经济造成影响?似乎没这么大的威力”。反倒是对“彭水词案”大张旗鼓的调查,使得彭水“人人自危,不敢谈论政治”,甚至“没人敢对政府官员说三道四”了。

也许公权力机关对“彭水词案”的严厉打击,能够让彭水的公众闭上自己的嘴,但在“彭水词案”的侦控程序中所展现出来的捕风捉影、公权私用以及越权行政,却使彭水人民心如寒冰。

彭水防民与“总理重视网友发言”

耿银平/文

一首简单的打油诗,与其说是恶毒无比的“政治炸弹”,不如说是单纯无意的“书生情绪”;与其说是对政府工作的恶意诽谤,不若说是简单的民声反映和街谈巷论。在民主意识早已渗透到社会各个角落,在尊重民意、渴望民声成为政府决策重要参考依据的今天,彭水县的行政作为总觉得有点“头脑发昏”。

政府代表人民履行管理职能,公众作为旁观者和参与者,对政府的各项决策拥有无可置疑的监督权和评判权,这是《宪法》赋予公众参与国家经济事务、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和自由。这种政府、群众的双向流动更有助于政府事务的日臻完美。所以,那则短信不过是一位普通公民对政府公共事务的思考结晶,这就像网络上非常火爆的“网友发言”一样,尽管有偏颇嫌疑,也是一种“民声通道”。只有政府积极回应、耐心解释、及时纠错等作为,才是缓解、消除群众意见和民声误解的惟一通道。政府不但应高度重视,还应该将民声放到感谢和值得敬仰的位置,树立政府开诚布公、善于纳谏的开明形象。

小小短信却让彭水县政府“如临大敌”,不但动用了公安机关,而且还动用公权,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连诽谤对象、诽谤情节和事实都无从考究的所谓“诽谤罪”,是一种行政慌张和故意掩盖,在故意掩盖不能达到消除短信影响的时候,还对民意进行打击报复。“乱发言就要承受牢狱之灾”。不但拒绝正视群众反应,还用行政资源和公共权力打击压制个人思想。怪不得有网友说:这就是彭水的文字狱。话虽偏颇,可是,想想因言获罪,除了秦始皇时代的焚书坑儒、明朝时期的锦衣卫和清朝文字狱,现代文明社会,这种压制思想自由,限制群众声音的作为还真的是闻所未闻。令人遗憾的是,秦始皇因之被钉到了暴君耻辱柱上,“清朝在两百六十多年中制造了160多起文字狱,残杀数万人以上”,虽然“大大加深了中华民族的奴性和愚昧,造成了中国200年的大愚昧、大停滞乃至大倒退”,但仍未能阻止中华思想的自由宽松和博爱精神。所以,彭水螳臂挡车的“切断舆论”实在有点“文字狱小丑”的味道,只能让群众觉得政府与亲民爱民、执政为民的行政思想相去甚远。

今年3月,总理在“两会”记者招待会上,开场就谈到了网上民意:“昨天我浏览了一下新华网,网民们知道我今天开记者招待会,竟然给我提出了几百个问题。他们对国事的关心,深深感动了我。他们的许多建议和意见是值得我和我们政府认真考虑的。”网上发言匿名虚拟,比现实言论更情绪化,甚至带有“极端倾向”和“不负责任”的色彩,但温总理并没有因此就否定它们,而是用开放思维接纳这种新民意,吸纳其合理化建议和积极元素,体察群众好恶和人心向背,舒缓社会情绪,化解社会冲突,制定出科学合理、合乎民心、顺应时代潮流的政策和法规。温总理如此重视多元化利益群体表达方式,我们的各级政府为何偏要拒绝这种官民互动、甚至捕风捉影搞“莫须有”罪名而大动干戈呢?

彭水词案――现代版诏狱

孙立忠/文

因写下“清风不识字,何故乱翻书”就要被砍头的年代早已过去了,但遗毒的肃清却似乎并不是那么容易。在这方面,我们的传统实在太过悠久。柏杨先生说过,中国司法制度很早就分为两个系统,一个是普通法庭――司法系统,另一个是诏狱法庭――军法系统。诏狱法庭的特征是:犯法与犯罪无关,法官的惟一任务是运用法律条文编撰一件符合上级头目旨意的判决书。而文字狱属于诏狱的一种,它的特征是:罪状由当权人物对文字的歪曲解释而起,证据也由当权人物对文字的歪曲解释而成。一个单字或一个句子,一旦被认为诽谤元首或讽刺政府,即构成刑责。《泌园春・彭水》中的字句,仅凭当地当权人物的想当然的解释,就对一个公民采取限制自由的措施,谁能说这其中就没有文字狱遗毒的影子?如果任某些官员如此胡为,那言论自由、批评自由还能有多大的空间?

柏杨先生进而更一针见血地指出,文字狱本身就是当权人物做贼心虚的一种反应,越是心虚,越是心神不宁,当听到别人说“亮了”,他就肯定是讽刺自己的秃头,因而老羞成怒。秦中飞词中的“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包”,并没有指明道姓,有关领导为何就对号入座了呢?如果本身堂堂正正,那又何惧他人的批评?如果胸襟宽广、虚怀若谷,那又怎会拒批评于千里之外?“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只能让权力者堕入深渊,而事实上,这样的做法在民主法治社会是根本行不通的。

官的自由与民的自由是此消彼长的。官自由,百姓便不自由;百姓自由,官便不自由。如果公众连正常的言论自由、批评自由都要被剥夺,那么官的自由必然就会泛滥成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