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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体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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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后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正经受着非常严峻的考验,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是一个迫在眉睫的课题。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特点,我国实践中已经构建了与科技型小微企业生命周期相一致的金融支持体系,但是该体系仍然存在着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不足、创业投资机制不健全、证券市场发展滞后等诸多问题。因此要进一步解决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必须构建多层次、多阶段的多维科技型小微金融支持模式,包括加强创业投资引导、拓展和创新商业银行金融业务、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等,以适应科技型小微企业在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融资需求。

【关键词】 科技型小微企业 生命周期 金融支持 创业风险投资 成长性评估

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研发人员比例不低于10%,研发强度不低于6%,主要在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等科技产业领域从事科技研发、服务、咨询和高新产品生产、销售的智力密集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知识和科技是应对金融危机、战胜经济危机的根本力量,大力发展作为科学技术发展载体的科技型企业是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而完善的金融支持又是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近年来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特点,我国已构建了相应的金融支持体系,但该体系的运作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要进一步解决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必须对现行体系进行完善。

一、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体系的主要特点

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生命周期阶段来看,如表1所示,我国现行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呈现以下特点。

1、种子期

基于种子期科技型小微企业高风险和融资需求小的特征,企业很难获得外部的创业风险投资、大企业股权投资或银行贷款,其资金来源大部分来自于创业者的自有资金。现阶段我国种子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资金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第一,政府的资金支持。政府资金支持是非常重要的资金来源,我国很多省市地区都拨出专门资金设立了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吸引了大量资本投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第二,民间借贷。我国民间金融市场规模非常大,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大约1/3的融资来自于民间借贷。第三,天使投资(私人创业投资者)。天使资本对种子期企业出资入股,承担高风险,同时也享受企业成功后的巨额股权投资回报。

2、初创期

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风险仍然很大,我国商业风险投资机构和商业银行一般不向处于这一阶段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该阶段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途径主要包括政府公共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民间借贷和天使投资。此外,如果企业产品或服务市场前景比较好,也可以吸引政策性银行贷款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VC介入。

3、成长期

成长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大幅下降,企业具有较好的发展预期,政府投入减少。成长期的早期和扩张阶段,主要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VC和私募股权投资PE提供金融支持。当企业进入“盈利但是现金缺乏”阶段后,商业银行开始介入。近几年我国众多银行机构纷纷设立了中小微企业信贷部门、科技金融处、科技银行分支机构等,加大了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形成了对成长期中后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最重要的资金来源。

4、成熟期

成熟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较低,商业银行贷款成为最主要的金融支持。同时,随着科技型小微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在规模和盈利水平达到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要求时,可以通过上市实现企业不断发展对资金的进一步需求。

二、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民间金融过度依赖

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对民间金融的依赖程度很大,而民间借贷一般运作机制不规范,金融风险较大。民间借贷往往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供给不稳定,融资规模相对较小,利率通常高于国家法律的规定,容易造成经济纠纷,金融风险普遍较高。而且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很容易引发非法集资,扰乱金融秩序。近几年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和运作,在一定程度上对民间借贷起到了规范作用,但众多民间资金仍然游离在灰色地带。

2、创业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不健全

创业风险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控制企业或者从企业获得长期持续的回报,而是在企业快速成长起来之后,通过从企业退出股权获取高额投资回报,然后进入下一个循环,没有畅通的退出渠道,创业风险投资就难以良性运转。从全球来看,创业风险资本VC和私募股权投资PE的退出方式包括IPO(首次公开发行)、MBO(管理层股权回购)、并购或股权转让、清算破产。而在我国,由于证券市场发展不完善,能够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交易的中小微企业数量很少,IPO退出渠道非常有限。兼并、MBO、股权转让等退出方式没有得到很好利用,从而导致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绝大部分投资都滞留在了被投资企业中,主要通过被投资企业的分红实现投资回报,不利于创业风险投资的自我增值和持续发展。

此外,我国创业风险投资还存在投资企业的阶段偏右问题,较多投资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成长期和成熟期,最需要风险资金的种子期和初创期企业难以获得创业风险资本。

3、商业银行科技金融服务存在较多不足

(1)缺乏专门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的中小科技银行。大银行更有可能向规模较大、成立时间较长、财务更有保障的科技型大中企业发放贷款,因为大银行更倾向于获取“硬信息”。而小银行则更可能向规模较小、成立时间较短、财务上缺乏保障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发放关系型贷款,因为小银行可以更有效获取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软信息”,更准确地判断企业的实际信用程度,从而可以减少信贷成本和风险。美国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就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美国数量众多的中小银行。而在国内银行贷款市场中,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控股银行处于主导地位,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虽然数量较多,但在市场上仍处于较弱的竞争地位。而且在长期经营实践中,中小金融机构存在规模做大的倾向,贷款也随之向大中企业倾斜,加剧了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贷款困难。2008年之后各银行虽然在《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的指导下纷纷设立了小企业融资中心、科技银行、科技金融处等专门的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但科技贷款规模的扩张仍然十分有限。

(2)缺乏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的评估体系。目前我国大中小商业银行体系有着相对比较成熟的中型企业信用评估体系,但是还没有建立相应的针对信息透明度较差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信用评估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各种规模商业银行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的实现。

(3)科技贷款高风险和低收益不匹配。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向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承担高风险,同时可以享受企业快速成长带来的高股权回报。商业银行向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面临着同样的高风险,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实行的金融分业经营体制,银行不能持有企业股权,使得银行在承担高风险的同时只能收取较低的利息,而不能享受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带来的高权益回报。商业银行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传统利息收益模式具有天生的高风险、低收益特点,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银行发放科技贷款的积极性。

(4)为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的相应证券市场发展滞后。从我国现阶段证券市场的发展来看,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市场主要是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和新三板市场。而从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的上市要求来看,光营业收入一项就基本上将科技型小微企业排除在外。能够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的就只剩下了新三板市场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而新三板市场目前又主要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市场范围太小,交易规模过小,还不能成为真正的OTC市场。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并不能顺利进行再融资,该市场更多是一个交易市场,而不是融资市场。而且新三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主板市场之间缺乏升降转板机制,其发展远远跟不上市场预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证券市场融资渠道非常狭窄,不利于我国科技创新活动的高效率开展。

三、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体系的完善

1、政府应制定相应政策,积极动员民间资金

比如建立非银行的民营中小投资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中小金融机构,或者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进行参股,或者通过委托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对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资金融通。对于处于种子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天使投资是非常重要的资金来源。政府应当加强对天使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建立比较紧密的天使投资者团体和信息网络,加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降低天使投资的风险。同时,建立良好的法律法规保障天使投资者的权益,推出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天使投资者的收益。

2、充分发挥公共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大力发展信用担保机构

创业风险投资与银行贷款倾向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成长和成熟期,主要是出于自身控制风险的考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并结合信用担保机构体系,降低他们的投资风险和贷款风险,引导其融资服务向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早期和初创期移动。

(1)在商业银行贷款方面,通过引导基金和信用担保机构向商业银行等贷款机构提供部分贷款担保,并向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与其业务相关的培训和技术支持,以降低商业银行向早期科技型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的损失风险。比如某银行苏州分行科技金融处,采取4:4:2的模式由政府和商业银行共担贷款损失,其中市级政府引导基金承担40%,科技型小微企业属地政府引导基金或者信用担保机构承担40%,贷款银行自己承担20%。这些举措大大降低了商业银行向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

(2)在创业风险投资方面,引导基金与私人投资者共同出资组建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基金,设定出资比例。如果投资失败,私人投资者以出资为限对风险投资承担有限责任。如果投资成功,在收益分配上私人投资者可以获得超过其出资比例的利润。这样既利用有限责任为私人投资者提供了安全保障,降低了其风险,同时政府引导基金收益的让渡又大大提高了创业风险投资的积极性,将创业风险投资引向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前期阶段。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对商业性创业风险投资机构采取所得税减免、资本利得税收优惠、损失补偿等财税政策,鼓励支持保险公司研究开发科技保险产品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承保等方式,来降低创业风险资本和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提高收益,以鼓励他们将金融支持阶段前移。

3、创新商业银行业务模式,完善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支持体系

(1)建立专门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中小科技银行。在现阶段我国银行业风险控制能力整体缺乏,科技银行创新盈利模式尚未建立等大环境下,直接建立中小科技银行不太现实。从我国商业银行科技贷款实践出发,可以以各大中银行已经建立的科技金融处、科技支行为基础,进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的经验积累,探索与科技贷款高风险相匹配的创新盈利模式,提高科技贷款的风险控制能力。在条件成熟后,将科技支行分离出来设立中小科技银行,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高度专业化的金融支持。

(2)探索适应商业银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高风险的盈利模式。现阶段大中商业银行不愿意向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贷款高风险和低利息收益的不匹配。因此,必须改变现阶段银行科技贷款的传统盈利模式,提高银行发放科技贷款的积极性。从美国硅谷银行的盈利模式来看,硅谷银行既可以向科技型小微企业收取较高的贷款利息,同时又可以通过持有企业的股权获取权益收益。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对科技型小微企业持股,所以不能直接引用国外成功的盈利模式。银行可以考虑:第一,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合作,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在科技型小微企业初创期,向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提供贷款,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直接向企业贷款的高成本和高风险,降低风险收益的不匹配程度。在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期,银行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向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共担风险,并且银行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约定,在科技型小微企业股权在资本市场交易时,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将获得的股权市场溢价的一定比例分配给银行,以对银行承担的贷款风险进行补偿。第二,银行与科技型小微企业签订贷款合同时,嵌入债权转换为企业股权的期权。当企业获得高成长时,银行可以行使期权进行债权转换,并由企业进行回购,从而银行同样可以获得股权溢价收益。在提高了商业银行的风险和收益匹配程度后,银行向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贷款积极性就会得到很大提高。

(3)构建专门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信用评估体系。因为科技型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高成长性,评估体系不能仅仅局限于贷款企业的当前信用状况,而应当更注重其成长性,因此应当构建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成长性评估体系(见表2)。该体系的构建,有助于银行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进行全方位、动态评价,增加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并将银行获利能力从建立在资金基础上拓展为建立在“资金、资源、智才”上,增强银行竞争力。同时,该体系的构建也是商业银行科技贷款创新盈利模式探索的前提条件。

4、培育完善的证券市场体系

国外学者通过对美国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发现,科技型企业采取证券市场融资方式更能够提高技术创新活动效率,而银行贷款则不具有这种作用。对科技型企业发展来说,基于银行制的金融系统效率要低于证券市场的金融系统效率。一方面证券市场投资者在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的同时可以享受企业高成长收益,保持了风险和收益的一致性。另一方面证券市场拥有风险识别、风险分散功能,有利于科技型企业融资的高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的分配,避免了在银行贷款中的风险积聚弊端。因此,我国金融体系必须进行结构性转型,在继续推进银行等金融机构提高效率的同时,大力发展证券市场。

从英美证券市场结构来看,不仅包括了面向大型企业的证券交易市场,面向中小企业的证券交易市场,还包括了面向中小企业的粉单市场、第三市场和灰色股票市场等庞大的场外交易市场,向广大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我国应构建适应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证券市场,也必须大力发展场外交易OTC市场。可以在现行新三板市场的基础上,明确科技型小微企业在新三板市场进行再融资的相关政策和机制;完善交易制度,降低交易门槛,改变集合竞价的交易方式;建立新三板市场和创业板、主板市场之间的转板机制;扩大新三板市场的挂牌企业范围,将其构建成全国性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时,我国还需要积极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债券市场,促进小微企业集合债等新型债权型融资工具的发展。

(注:基金项目:杭州师范大学——中国建设银行合作研究项目“民营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性评估体系研究”(2011HSS036)阶段性成果;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常规性规划课题“杭州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性评价体系研究——基于融资信用的角度”(B12YJ18)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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