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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物品被盗责任在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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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在受雇于某信息系统工程公司期间,因工作需要,向公司借用了一台价值 22963元的手提电脑使用,并填写了公司内部的“公用设备借用登记表”。2012年底,我携带这台手提电脑到外地出差,在宾馆住宿时,电脑被人盗走。我当即向警方报案(该案现仍在侦破中)。出差回来后,我将电脑被盗的证明交给了公司。公司就要求我赔偿经济损失22963元。请问在工作过程中,员工造成了单位经济上的损失,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可见,当劳动者保管的单位财产遗失,不能一概要求劳动者赔偿,否则就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不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劳动者赔偿的一个前提条件是,损失由“劳动者本人原因”引起,至于何为“劳动者本人原因”?一般认为,其所指的是,劳动者对于损失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明显的过失。如果劳动者对损失的发生没有过错,则没有理由要求其赔偿。您到外地出差是职务行为,在此过程中将电脑丢失,需要考虑的因素是携带公司配给的手提电脑外出是否符合公司关于办公物品的管理规定?在保管过程中是否存在疏忽或不负责任的情况?如果您带电脑外出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且您已经尽到了谨慎保管的义务,那么不应该承担此笔损失。反之,则应该酌情赔偿。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您受聘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并且经过您的同意和认可,或者您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过,领用办公物品丢失,领用人或保管人负责赔偿。那么依据您与公司的合同,您将负有保管义务,遗失了相应物品也会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还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曾经有用人单位以员工丢失财产为由,扣除员工每月工资的一半,甚至大部分用于充抵损失,这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