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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分配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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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现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仍然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社会信托投资基金这种新的制度思路,讨论了其特殊的性质,对解决国有资产管理的困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在这种基金的分配问题上要符合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特殊性质,更要适应瞬息万变的实际情况。

关键字:国有资产管理;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分配

一、引言

国有资产,指的是国家基于自身权益依法取得,或由各种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以及通过财政拨款、接受赠与等形成的一系列的财产权利。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给资产的使用者或所有者创造利润或带来效益,发挥最大化的效用价值。为了搞活国有经济,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经历了让利放权、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三个历史阶段,逐步确立了以股份制为核心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国资委的设立改变了过去由各政府主管部门多头管理国有资本的混乱格局,但从产权安排上来看,国家仍然是国有资本出资人的代表,国家委托中央和地方政府两级作为人管理国有资本,仍然是在委托链条的后端修修补补,却忽略了"全体人民"作为委托人这一关键环节,所有者缺位必然导致委托问题的产生。在实践中,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背负了过重的社会责任和政策性负担,削弱了该领域国有资本的盈利能力和国有企业的竞争力水平。因此,如果政府不能从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出资人和监管人的位置上退出,政企分离的目标将很难彻底实现。

对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基本有两种研究方向,一是坚持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某种控制,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弱化政府权力和企业权利的冲突。但是因为政府权力具有很强的易变性,以及国有企业都具有某种垄断色彩,这必将使得国企处于权利治理失衡的状态。所以,有不少学者都认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通过市场的力量实现以往由政府承担的对于国有企业的监管。这种做法有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又能够克服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只要制度设计合理,这完全是可能的[1]。

二、社会信托投资基金

针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的种种问题,我们应该寻找一种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既能够体现发挥公有制的优势,又能够保证国有经济在竞争性领域保值增值目标。我们可以借鉴一下当达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的产权形态和东欧一些国家公有制调整的一些做法,可以把竞争领域中国有企业的净资产转变为国有信托投资基金这种现代金融资本形式,使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兼容的实现形式由原来以企业为主的产业资本形式转到以信托投资基金为主的金融资本形式上来。这既有利于国有资本在竞争领域中的增殖,保证公有制经济的持续主导地位,又有利于搞好大多数国有企业。

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是一种国有资产体制改革新思路,是根据我国《信托法》的基本理论而设计的竞争性领域国有资产的一种管理模式。该基金被设计为以政府为信托人,基金管理公司为受托人,而国有经济的最终所有者-"全体人民"为受益人的一种特殊的"他益基金"信托财产制度。

这种基金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这种投资基金区别于一般的基金,具有社会性和公益性。信托财产的盈利和增值与任何个人和集团利益是无关的。另一方面,它是以自身增值为唯一目的的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律决定了竞争性领域的公有资本必须以盈利为目标。面对市场的竞争环境,公有资本必须立足于效率的提高。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将全部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股份资本划归基金所有,并且按照他益信托的原则,将全体人民设定为基金受益人。这样,政府从财产所有者及其人身份引退,政府与社会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就割断了。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没有股东,也没有股权机构,它直接由一个以受托人身份出现的理财专家组,以及由理财专家经营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实行透明化运作,财产管理过程可以更多地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建立效益激励机制,只有适应市场,不断提高效益,才能在残酷的竞争中保持自己的优势。

从上述的特点来看,建立社会信托投资基金不是对公有制的否定,也不涉及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制度的变革,而是对国有资本运营机制的创新,是对现有国有资本运营模式下的委托链条的重塑。

三、社会信托投资基金财产的分配

通过上文我们了解到建立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新思路。然而,对于这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有制经济必须要体现它的公有性质,所以在这种特殊基金的分配问题上也必须遵循这一性质。社会信托投资基金财产是否要分配到每个公民的手中,以及是否全部分配,该怎样分配?资本继续留在生产与流通中增值可以产生更多利润,分还是留,需要在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权衡中决定[2]。

笔者认为,在对待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分配的问题上,需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所有权。国有资本应该是属于社会个人所有,而不是归某些私人所有。现代社会以国家为载体,因此,国有资本的产权主体不是一个人,而是由许多人组成,相当于一国范围内的全民所有。既然产权主体的主体是一个整体,那么国有资本的产权客体也是不可分割的,因而,国有资本的收益是一个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它属于全体公民,不属于任何个人。

2、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尚不适合分配给每个人。我国人口庞大,依据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总量,若被分摊,那么分在每个人身上数量将会十分有限,资产所发挥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更何况,这种分配方式不能适应我国区域、年龄的复杂现状。目前我国的各个区域的经济发展还是很不平衡的,收入和财政支出差距很大,以及每个人因为其不同的生活条件、年龄、心理等原因对资金和福利的要求也不尽相同。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必须体现公平、公正的精神,全体人民均享有同等的机会分配基金收益,个体的差异并不体现在信托投资基金中,而是将不同群体的差异通过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税收制度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予以调节,这样才能使国有资产真正归全体人民所有。

3、合理规划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分配。首先,收益不适宜全部分配。收益的分配有利于增加人民福利,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是享受利益的结果。但同时,从整个国家以及长时间来看,这种全部分配的做法往往并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有些长远利益需要舍弃当前利益,将资本继续在不断管理流通中才能实现增值获得更多利益,只有在两者之间正确权衡才能实现人民利益的最大化。其次,权衡分配去向及比重。对于那些要分配出去的收益,要坚持合理运用,保证资源的优化配置。要根据每个时期的经济发展状况、各个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不同地位和不同特点,这些资产的分配要符合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趋势。例如,对于公共支出,集中消费更能发挥出它的效果。像这些社会福利体系、社保体系、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交通以及教育、卫生等公共领域需要大批资金以及一整套的合理规划,集中消费的优势这时就能够体现出来。实际上,这种分配在某些时候还能起到宏观调节的作用,利用与财政政策上财政支出的联系,来达到调节经济的作用。

四、结语

经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针对国企改革现存的一系列问题,只有改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状。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这种方法不仅能够有效防止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政府的不当干预,同时,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保证了国有资产的有效率运转和管理,真正实现盈利和保值增值。在这种基金的分配问题上要符合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特殊性质,更要适应瞬息万变的实际情况,正确对待和规划其合理分配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甚至国企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梁明:《现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之法理反思及制度设计》,经营管理期刊,2005年出版

[2] 荣兆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的总体思路》,中国工业经济期刊,2012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