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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法理基础与其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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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些年来,低碳、节能等词汇的频繁出现,表明环保理念已经深入人心,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所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并体现了国际法所追求的正义价值,本文从法理角度探讨其正义价值。,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探讨如何促使发达国家承担责任、促进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坚持和发展,对全球环境状况的改善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字: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实质正义;气候变化

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涵义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指"解决全球的环境问题, 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 是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共同责任, 但是, 在对国际环境应负的责任上,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责任是有区别的"。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包括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两方面内容:1. 共同责任是指国际社会的每个成员国都有义务保护和改善环境, 不论各国的面积大小、经济发展程度, 保护地球环境是各国共同的责任。2. 区别责任是指不同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责任的范围、手段、时限等方面承担差别的责任, 其中发达国家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体现了法理上的实质正义

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 向来被视为法律的实质和宗旨。在法的诸多价值中, 正义是根本价值。正义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分。我国学者对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作了如下定义: 形式正义是指法律作为一种普遍性规则应平等地适用于一切法律主体, 而实质正义则是指对任何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主体适用法律应对象化、个别化、具体化, 符合特定的目的需求。

从表面看,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一种差别责任,不平等责任, 对发达国家似乎有失公平。但从发达国家的发达史来探讨发展与全球环境问题之间的因果关系, 就会发现这种责任不仅没有显失公平, 而恰恰维护了国际秩序中的公平和正义, 是法理学中实质正义的体现。从国际环境问题的来源上来看,当前的气候变化问题主要是过去150 年间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过程所造成的, 一部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史就是一部资源高消耗、环境重污染的发展史;从国际环境问题的影响上来看, 发展中国家是全球环境质量退化后果的主要承担者和全球问题的最大受害者。在人类近代史上, 殖民主义国家通过掠夺殖民地与非殖民地自然资源, 其本国经济得到空前发展的同时, 给殖民地国家的资源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各殖民地宣告独立后的一段时期内, 发达国家凭借着国际政治与经济上的主导地位, 一方面仍从发展中国家获得廉价的原料, 另一方面把环境污染产业迁移到发展中国家, 将大量的污染物转嫁到了发展中国家。现阶段, 发达国家已过上富裕生活, 但仍维持着远高于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 且大多属于消费型排放; 相比之下,发展中国家的排放主要是生存排放和国际转移排放, 此外发展中国家还肩负着持续发展、消除贫困的重任。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充分考虑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别, 包括历史责任、资源分配、经济实力、技术水平和应对环境问题的能力等, 要求发达国家在解决环境问题中承担主要责任。一方面, 要求发达国家率先采取行动以减少国内的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 另一方面要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帮助, 这是与法理学实质正义的内涵和要求一致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表面上看是"不平等"的, 实际上却是公平的, 从本质体现了国际秩序的平等性, 体现的是一种不同于过去形式正义的新的实质正义。

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面临的困境、挑战

( 一) 《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的减排目标难以实现现实数据显示, 发达国家在履行议定书 有区别的责任!上存在严重的懈怠。自1990 年至最近有资料年份, 缔约方的整体减排量只有3.9%,这还要归功于经济转型国家因经济衰退导致温室气体减排了37%。仅工业化国家的排放量共增长了11. 2%。 2000 年- 2007 年经济转型国家和工业化国家的排放量分别增加了7.8%和2.0% 。一些主要工业化国家不但没能完成议定书设定的减排目标, 而且还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如美国增长16.?8% , 加拿大增长26.3%。发达国家无法完成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的减排目标已成定局, 这不得不说是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严重背离。

( 二) 发达国家关于资金和技术的承诺未能兑现减排义务不对称和发达国家提供资金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两大突出特征。公约下的全球环境基金( GEF) 信托基金、全球环境基金管理的气候变化特别基金( SCCF) 和最不发达国家基金( LDCF) 以及京都议定书下的适应基金共同组成目前的气候变化国际资金机制。除了适应基金的资金来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CDM) 收益的2%提成外, 其他基金都主要依赖发达国家的自愿捐款。 截至2008 年3月, 捐助给全球环境基金信托基金、气候变化特别基金和最不发达国家基金的资金量分别只有: 33 亿美元、9000 万美元 和1.73 亿美元。这样的捐助力度只能说是杯水车薪, 可见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未能兑现其在公约中的资金承诺。

技术转让与合作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对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来说, 能早一步使用气候友好技术意味着可以减少国家发展过程中的累积温室气体排放, 使这些国家有可能步入一条不同于发达国家牺牲气候换取经济发展的新轨道。公约及其议定书也明确了发达国家有义务以优惠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气候友好技术, 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技术转让至今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以中国为例, 在电力、钢铁、水泥、化工、建筑等重点高耗能行业中, 未来低碳经济发展需要60余种骨干技术的支撑, 但中国目前仍有42 种尚未掌握核心技术和核心知识产权。究其原因技术转让与合作道路上存在两大障碍: 一是资金问题, 发达国家在资金支持上的失信直接影响了发展中国家气候友好技术的获取能力; 更主要在于有关气候变化领域技术转让与合作的国际机制始终未能建立起来, 这使得发达国家可以借口知识产权保护将公约下的技术转让与一般技术贸易混为一谈, 从而在事实上架空了其在公约中所做出的技术承诺。

四、如何更好地实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发达国家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弱化和发展中国家对该原则的坚持捍卫将成为未来气候谈判的不变主题之一。对于肩负生存与发展双重使命的发展中国家来说, 其未来已经同这一原则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

(一)发展中国家以发展为先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人民还在为满足基本的温饱需求而挣扎,他们根本无暇顾及臭氧层消耗、物种灭绝等问题。贫困的社会是无法为后代人享受其环境权益而保存足够的选择、良好的环境质量和充分的接触和使用渠道的。只有发展,才能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后代人的权益。而这种发展,不仅使当代的大多数人口受益,而且有益于未来的人口。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发展是首要任务,只有具备一定的经济和科技实力,才能顾及到环保问题,也才能承担起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

(二)加强国家合作,合理分担责任推进国家合作,关键在于发达国家。鉴于地球环境所承受的压力大部分仍来自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应该在承担比发展中国家更大的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基于这一点,发达国家应该率先行动起来。率先削减其污染物的排放量,率先在生产和消费方式上做出实质性的改革,这对于扭转地球环境恶化趋势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同时,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不附加商业性条件的资金和技术以帮助它们提高环境保护的能力。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有区别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它们可以对自己在保护全球环境中的责任和义务掉以轻心。恰恰相反,发展中国家首先应大力发展经济,增强环境保护的能力,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但其间必须努力进行改革,改革生产方式,尤其是少数经济增长较快的国家,目前的生产和消费方式也需要尽快改变,否则它们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将成为破坏地球环境的一股新的、巨大的力量。

作者简介:王磊(1985-),男,汉族 ,河南洛阳人,上海大学法学院,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