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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庭前会议现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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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庭前会议制度历来被作为提高司法效率的手段,但是庭前会议对我国司法效率的提高真的起到作用了吗?现实中它的使用率、使用情况、产生的效力究竟如何呢?本文在结合国内外立法情况、采访调研相关人士的基础上从国内外庭前会议立法现状、我国庭前会议实践现状、庭前会议的现状评价三个角度来阐述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目前情况。

关键词:庭前会议制度 立法现状 实践现状 庭前会议评价

一、国内外庭前会议立法现状

(一)国外庭前会议立法现状

《基础法律词典》、《韦伯斯特新世界法律词典》、《布莱克法律词典》、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17.1 条都对“庭前会议”进行了解释,虽然解释不尽相同,但是都突出了它明确争议焦点的作用。

英国的预审听证程序。英国的预审听证程序主要由刑事法院法官主持,包括答辩和指导听证会、审前听证会、证据开示、辩诉协商四个程序。公诉人、被告和法官都可以申请启动预审程序。该程序主要针对的对象为复杂或审判时间较长的案件,主要解决包括明确争议焦点、控辩双方人员信息公开、庭审事务协商等问题,以期能够加快庭审的效率。在预审后,预审法官会将争议的焦点、双方的证据情况、拟出庭的人数、适用的法律问题等通知法院,使庭前准备程序真正起到准备作用。

美国的庭前会议程序。美国的庭前会议程序适用于重大复杂的案件,轻罪可以由控辩双方选择预审。预审主要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在庭前会议中,被告人有三种答辩形式:认罪、无罪和不愿辩护也不承认有罪的答辩。对于被告人自愿的有罪答辩,预审法官直接判决。其他两种情况,需要正式开庭。

总体而言,美国的庭前准备程序比较完善,同时,美国的庭前准备程序还很注重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维护被告的辩论权。其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防止庭审中的证据突袭而导致的诉讼秩序紊乱,效率低下的情况,也减少了因此而引发的休庭。

法国的刑事预审程序。法国是现代预审制度的发源地,对预审程序也是相当重视,并且赋予了预审法官相当大的权利。法国的刑事诉讼预审的基本特点是实行两级制。二级预审制主要适用于重罪案件。即重罪案件必须经过预审法官和上诉法院刑事审查庭的两次预审才能决定是否交付审判。值得注意的是法国法律规定预审法官有侦查权。

(二)我国庭前会议立法现状

我国 2012 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 182条第 2 款也首次将庭前会议确立于刑事诉讼法中:“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3条、184条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分别把证据材料较多、案件复杂、有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社会影响重大等案件作为召开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此外,我国法律还对庭前会议参加主体作了相关规定。

我国法律对于庭前会议的规定可谓是相当细致了,那么在现实中庭前会议的适用情况又如何呢?

二、我国庭前会议现状

(一)召开的频率

据笔者在浙江省嘉兴中院了解到的情况,庭前会议出现的频率几乎为每一两年一个案件,在基层,庭前会议召开的更少。笔者还就此问题采访了几位律师,他们都表示庭前会议在实践中不多见。可见,庭前会议的召开频率很低。

(二)庭前会议的适用情形

在新刑诉规定庭前会议以前,庭前会议是以证据开示或者证据交换的形式进行的,拖延诉讼时间,司法效率下降。因此,在庭审前就会将大量的书交给双方认证,让被告人对证据发表意见,这样就可以节省大量开庭时间。新刑诉法规定后,增加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其实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一直以来都很难根本解决。现在规定庭前会议来判断这个问题,庭前会议中出示证据、线索,听从双方意见,来判断是否属于非法证据,能够提高庭审在这一方面的效率。

据笔者了解,现实中庭前会议多适用于书证较多的案件,例如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和非法证据排除案件中,而其他案件庭前会议召开的次数屈指可数。

(三)庭前会议的参与人

实践中,庭前会议的召开必须有三方参加。关于被告人是否应当参加的问题,笔者调研发现被告人既可以参加也可以不参加,但是一般要征求被告人的意见。若庭前要开设证据,被告人必须参加。

(四)庭前会议的召开方式

庭前会议的召开方式很多,既可以打电话通知,也可以书面告知,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召集的方式,实践中以能通知到为目标,方式多样。这种多样的召开方式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方便法院采取任何便捷的方法通知到有关人员,另一方面却不利于对召开方式进行管理规范。

三、庭前会议的现状评价

(一)优点

解决程序性问题。庭前会议能解决程序性问题,尤其在非法证据排除上发挥了一定作用。在庭前会议前,可以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前会议中,也可以询问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对于存在非法证据问题的,法官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就确定该证据能否在庭审中使用,从而提高庭审效率。

有利于信息集中。庭前会议的召开有利于实现控辩审三方的信息交互,防止出现“证据突袭”的情况。在证据开示的基础上,主持者组织控辩双方就自己的观点和证据进行阐述,说明理由,听取对方的意见,了解对方的证据,对某些案件事实和证据达成初步共识,对双方的争议焦点了然于胸,从而为庭审做好准备。

有利于程序分流。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在控辩审三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可以依被告人的指控答辩情况,对案件适用何种诉讼程序进行辨别,将案件繁简分流,优化资源配置。庭前会议使案件有了初步的辨别,控辩双方也有了基本认识,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也减轻诉讼负担。

明确争议焦点。庭前会议可以明确争议焦点,这是其不可忽视的作用。双方有争议的焦点,庭审会着重的质证,也会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集中于争议问题的处理,最终使整个庭审有序、快速地进行。因此,明确争议焦点是庭前会议的重要作用。

(二)不足

庭前会议适用率低。法律作了很大的努力想要使庭前会议正规化、有序化。但是,实践中庭前会议的适用率却很低。经笔者的调查,最终原因在于庭前会议相对于大多数案件而言,没有实际价值。针对复杂的案件,被告人不认罪、大量的证据有异议,庭前会议为了维护被告的辩护权,不能解决上述问题,仍然要在庭审中解决。因此,一些缺乏书证的案子是否值得开庭前会议受到质疑。

庭前会议给庭审带来形式化危机。在笔者采访到的相关人士中,有92%的人认为庭前会议会给庭审造成形式化危机。在实践中,有些法院片面追求庭审的高效,将庭审中本应解决的问题在庭前会议中解决了,从而将庭审的功能分化给了庭前会议,导致庭审的形式化。

庭前会议中实际解决的问题往往会超过诉讼法设定的范围。庭前会议实际解决的问题会超过诉讼法的设定范围往往是因为两大原因:其一,法官对庭前会议的功能不了解。其二,片面追求庭审高效化。我们在调研过程很惊讶地发现,有些法官其实对庭前会议的功能并不了解,在庭前会议中解决了本该庭审中解决的问题。这也值得我们反思,庭前会议这个制度是否被社会公众尤其是司法人员所熟知。

庭前会议并不能在非法证据排除上起到应有作用。法律明确将非法证据排除的任务交给了庭前会议,是为了节省庭审时间,但是庭前会议真的起到立法者预期的作用了吗?笔者走访的多位法官均表示庭前会议确实可以帮助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但是,实践中非法证据在庭前会议中排除的案例很少。归其原因,不是因为庭前会议的程序问题,而是非法证据作为一个老大难问题,本身很难辨别。其中一位法官讲道:“实践中对非法证据本身认定存在难度。比如被告人说被刑讯逼供,侦查人员对此否认,这时去调查录音录像,音质不清晰,画面模糊。有些清晰的画面一方说是全程录像,一方否认,这种情形很难辨认是否是非法证据。”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庭前会议虽然提供了一个非法证据排除的平台,但是这个平台本身存在的意义是有限的。

庭前会议在实践中使用率低、适用情形少,达不到立法期待的效果,这一状况说明目前我国庭前会议制度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每一种制度都是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适应现实,为实践服务的,因此,本文参考了部分文献资料结合笔者做的相关实践调查,总结出我国庭前会议的现状,希望为庭前会议制度的发展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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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 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增订版)[J].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