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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之争与权力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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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魏书》中记载了北魏孝明帝时轰动一时的刘辉殴主伤胎案,李贞德在《公主之死》一书中追索了该案的来龙去脉,并根据奸非、容隐、连坐和夫妻斗讼等律令,深刻分析了汉唐之间法律的儒法化过程,同时展现了风俗文化、族群关系与性别差异的折冲互动。李贞德为论述儒家伦理体系的渗透重点关注胎儿的身体归属问题,对刘辉罪名的论证似有忽视之处,阅读时颇有疑惑,故再引经据典,对其间的身体之争权力博弈再作分析。

关键词 身体 权力 争夺 法律

中图分类号:I206.6 文献标识码:A

The Scramble for the Ownership of Body and Power Game

――The Reanalysis of the "Death of the Princess"

GUO Shuwen

(Department of History, Nanjing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210093)

Abstract "Weishu" has recorded a criminal case that Liu Hui killed Lanling Princess in sixth century. Li Zhende made a detailed described of the case according to law. In her book, she analyzes the Confucianism of legal, shows the customs and culture of ethnic minorities, ethnic relations and gender differences. In order to illustrate the penetration of Confucianism into law, she focuses on the physical ownership of the fetus. However, her analysis of Liu Hui's offense is not sufficient enough. In order to have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the criminal case, this article reanalysis of the Death of the Princess by discussing the scramble for the ownership of body and power game.

Key words body; power; scramble; law

成文于清季的晋剧《满床笏》讲述了郭暧醉打升平公主,非但未遭惩罚反而被唐代宗连升三级的故事。“醉打金枝”的戏文毕竟是虚构的,就在故事背景260多年前的北魏孝明帝年间,驸马刘辉却因殴打兰陵长公主被定以大逆之罪。同样是儒家伦理遭遇绝对皇权,儒法规范融入法律,郭暧与刘辉的不同遭遇昭示着理想与现实巨大的落差。回归历史文本,从卷帙浩繁的书卷中垂询旧例,再审视其间的身体争夺与权力博弈,或许可以明晰案件终始并对《公主之死》稍作补漏。

1 文本:兰陵长公主的爱恨情仇

北魏正始初年,宣武帝的二姐兰陵长公主下嫁南朝宋室遗族刘辉。公主本性妒忌,难以容忍刘辉的不忠行为,据《魏书》记载,“公主颇严妒,辉尝私幸主侍婢有身,主笞杀之。剖其孕子,节解,以草装实婢腹,裸以示辉。辉遂忿憾,疏薄公主。”①夫妻感情遂严重破裂、屡发争吵,长公主的一个姐姐将此事告与摄政的胡灵太后,太后派人调查,最终让他们离婚,并削除了刘辉的爵位。一年后,在长公主的再三请求下,太后同意两人再度复婚。正光初年,公主怀孕,然而,驸马刘辉却在此间与平民张智寿的妹妹张容妃以及陈庆和的妹妹陈慧猛有染。公主起先试图强忍怒气,但陈留公主等纷纷表示为她不平,她终于与刘辉再起冲突。根据《魏书》记载,“辉推主堕床,手脚殴蹈,主遂伤胎,辉惧罪逃逸。”朝廷随即悬赏捉拿刘辉,张、陈兄妹四人也被捕入狱。最终兰陵长公主流产,并因受伤过重而去世。在公主过世之前,关于刘辉、张容妃、陈慧猛以及其兄长的量刑问题,朝廷陷入激烈辩论。辩论的双方:一方以尚书三公郎中崔纂为代表,为坚持断狱判刑应该以父系家族伦理为标准的汉人和汉化官僚集团;另一方则是维护皇权、保护公主的势力,听命于胡灵太后的门下省官员。

门下省上奏,主张刘辉和容妃、慧猛都应处以死刑,而她们的兄长预知却不加防范,应流配敦煌为兵。皇帝有诏,核准门下所奏,只是将容妃和慧猛由死刑改为“髡鞭付宫”,剃了她们的头发、鞭笞后送入宫中作奴婢。尚书三公郎中崔纂立刻表示反对,他的意见可分为四个部分,包括刘辉、两个女人和她们兄长的判决,以及官僚体系各部门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第一,关于刘辉的罪名认定:不应当以谋反大逆罪(汉代以来谋害皇室成员均处以谋大逆罪),而应判定为堕杀亲子罪,处以徒刑。第二,关于民女张容妃、陈慧猛的罪名及判刑:应以通奸罪论处,“髡鞭付宫”的判罚过重,应处以徒刑。第三,关于民女张容妃、陈慧猛兄长的连坐责任及判罚:根据“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的原则,其兄长不具备连坐责任;由西汉以来的“期亲相隐”原则,兄弟没有揭发姊妹之义务。朝廷不应迁怒张、陈兄弟二人。第四,关于政府各部门间权责分配:门下省属于内朝,为皇帝秘书性质,负责传递法律案件或大臣上奏文书,没有参与判决的权力。判案断狱之责应归属尚书省。

但崔纂等人的抗辩并未获得皇室的认同,辩论结束后,“灵太后召清河王怿决其事,二家女髡笞付宫,兄弟皆坐鞭刑,徙配敦煌为兵。”刘辉亦于河内温县被逮捕归案,“幽于司州,将加死刑,会赦得免。”

2 儒法干预下的身体之争

《公主之死》一书的主题在通过殴主伤胎案分析汉唐之间法律的儒法化过程。回顾法制史,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就是法律的儒家化。钱元凯和程维荣将这一进程划分为四个阶段:开始于两汉、发展于魏晋南北朝、隋唐时趋于成熟、宋至清则传承延续。②魏晋南北朝正处于儒家化的关键时期,但由于连年战乱,法律文书亡佚不知,大大增添了这一过程的历史模糊性,此案也因之显得尤为可贵。从《汉书》以至《清史稿》的十三篇刑法志大量引用儒家经典和儒家学者的言论,隐含着儒家价值情结,“德主刑辅”的德刑观贯穿始终;十三篇《刑法志》均依循儒家亲亲尊尊的伦理原则;秉持儒家价值理想以批判现实和历史。③而父系伦理作为儒家思想社会化的核心,同样也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体现。李贞德正是通过分析此案中胎儿身份认定问题、连坐与容隐原则的辩论,来展现运用法律时所体现的儒家父系家族伦理和父权制宗法体系在当时法律中的渗入。在其对该案的论述中,身体的所有权问题是这儒家父系伦理的关键所在。

身体属于谁?在儒家伦理贯彻的古代,身体长期成为王权、族权、父权、夫权等相追逐的场域,从《大学》的论述而言,身体的目标似乎是在平天下,但事实上更多的人一生都仅仅停留在齐家的阶段,在乡里宗族的庇佑管理中度过一生。“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标志着在儒家的仪礼秩序中,身体不再是个人任意处置的对象,而是家族的所属,家族可以对身体的生产作出干预和限定。也因此在崔纂看来,不幸流失的胎儿,其身体归属权毫无疑问属于父系的刘家而非皇家元氏,所以不应判为谋反大逆罪而应是堕杀亲子罪。在李贞德的分析中,胎儿身份是关键,体现了儒家父权化伦理体系的干预。然而胎儿的身份归属问题果是刘辉罪名的关键所在吗?

阅读该案这一点时,在作者的分析之外应当还有这样一种可能。身体之争的关键在于公主的身份归属,而非胎儿的身份归属。刘辉的罪行其实有两方面,殴伤公主和堕杀亲子。在殴伤公主这一罪名上,根据“保辜”的原则,公主确在当时受到了严重伤害并在不久后离开人世,加重处罚实则无可厚非;况且从身份归属而言,公主属于皇室成员,属“君臣之别”,而非“出嫁从夫”的平民女子,严重伤害皇室成员可被处以大逆罪。《后汉书》中有两个与本案极为相似的案例。《后汉书・阴识传》记载,东汉明帝永平二年,光武帝之女郦邑公主外戚与新阳侯阴就之子驸马阴丰二人因事争执,“公主娇妒,丰亦狷急。永平二年,遂杀主,被诛”④汉明帝刘庄震怒,逮捕阴丰并判处死刑,父母阴就夫妇以连坐受诛,上命二人自杀,封国被取消,因阴识为国舅,故而没有从严处族诛之刑。《后汉书・班超传》记载东汉顺帝时,班超之孙定远侯班始娶帝姑、清河孝王女阴城公主。公主“贵骄,与嬖人居帷中,而召始入,使伏下。始积怒,永建五年,遂拔刃杀主。”⑤顺帝大怒,将班始判处腰斩死刑,其同产皆判处死刑。这两个案例虽没有特别明确注明驸马所犯罪行的名目,但根据后续的处罚不难看出,两者及其家族皆是以大逆之罪论处。关于堕杀亲子,仅从原案所记载的文本,其实并未看出皇室有将胎儿归于皇室成员的意思,崔纂认为刘辉存在“堕杀亲子”之罪符合父系伦理。但崔纂错在以“堕杀亲子罪”来替代严重殴伤公主“大逆罪”。⑥《魏书・刑法志》曾记载,昭成建国二年,“犯大逆者,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世祖时期,“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年十四已下腐刑,女子没县官”。基于古代法律“两罪并发,取其重者”的传统,刘辉仍旧应以殴伤公主“大逆罪”来处决。所以,虽然在前文论述了身份归属虽是儒家化、父权化的关键,也认同胎儿的身份归属已然儒家化的问题,但实际上在本案中这一点其实并不构成争论,刘辉罪名的成立在于殴伤公主,根据的是伦理法的贵贱、尊卑差异,错在“不臣”之行。

3 权力的博弈

此案中潜存在着两种权力的博弈,一种是皇室宗亲特权与常规法律规则间的博弈;一种则是皇权与常规权力之间的博弈。对于后者论述较为充足,对于前者作者有提及但并未作特别深入的分析。“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不过是文人一厢情愿的想象,宗室皇亲作为贵族集团的轴心骨干,是立国之基础,皇权的重要支撑,为维护统治的需要,赋予其享有特殊的法律特权。周朝即有所谓“八议”制度,即八类人群犯罪,可不受司法机关审判,案情直接奏报皇帝,进而实现罪责减免的特权。《周礼・秋官》小司寇职:“以八辟立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⑦八议入律,始于曹魏,六朝律法也曾作过相关规定。北魏取法魏晋,建国伊始便确立八议制度。⑧八议头条即为皇亲国戚专设的“议亲”,凭此宗室阶层便可获得种种法律特权。为规范宗室入议,北魏制定《议亲律》赋予宗室阶层以充分的法律特权,使其在审判程序、议罪范围和量刑标准方面备受优待。议亲范围包括北魏道武帝以来诸帝的有服宗亲,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可能包括出服疏宗。兰陵长公主曾笞杀侍婢,“剖其孕子,节解,以草装实婢腹”,其杀人行为“反天常、悖伦理”,可称“不道”,但在各种史料记载中,公主甚至不用《议亲律》来减免罪行,因为在法律层面上她的行为根本不必追究。

当宗室利益遭到侵害时,北魏王朝更是采取偏袒原则,对嫌犯加以重罚,以宣示“皇家戚属,理弘尊敬”。虽未见北魏时量刑标准的记载,但从唐律可窥知一二。《唐律疏议・斗讼》规定:“诸皇家袒免亲而殴之者,徒一年;伤者,徒二年;伤重者,加凡斗二等。缌麻以上,各递加一等。死者,斩。”⑨量刑标准远高于普通的同类案件。该案中,刘辉的罪名是“谋反大逆”而非仅仅是“大逆罪”,拟以死刑判处,在捉拿刘辉时,兰陵长公主还未离世,虽有“保辜”一说,但严重程度不及当场毙命的郦邑公主和阴城公主,但判决如出一辙,不可不谓重罚;而民女张容妃、陈慧猛犯有通奸罪,本应按律处以徒刑而言,最终“髡鞭付宫”的判罚也属严判;二人的兄长张智寿、陈庆和按律和儒家父权伦理体系而言本无罪行,但也以知而不举、有失察之过的罪名,皆处鞭刑,徙配敦煌为兵,言若二人无牵线搭桥之行为,此等判罚可谓牵强附会,意在发泄怒气。北魏时加重处罚尚未量化,所以也无怪乎崔纂、元义等均认为量刑过重,有悖司法公正。对皇室宗亲的肆意判罚有违一般性的法律准则,崔纂特别指出:“夫律令,高皇帝所以治天下,不为喜怒增减,不由亲疏改易。” 张容妃、陈慧猛及其兄长的罪名适用于常规法律,在判罚上却鲜明地体现了皇权之于常规法律的强力干预,常规法律虽发出了声音进行辩驳,但始终无力应对。

此外,还存在皇权与常规权力的博弈。皇权干预常规权力,特别体现在门下省与尚书省的权责争夺上。北魏门下、中书和尚书省各有职司。中书省负责参决大政并草拟诏书,而由尚书省总理执行,门下省则负责皇帝、中书和尚书之间的文件传递。崔纂、游肇批驳门下逾越职权,称“门下中禁大臣,职在敷奏”。而门下官员之所以能越权行事,实则在贯彻皇权旨意,故崔纂的抗议“并不是针对门下越权或政府的权责分配问题而发,同时也是针对皇帝通过非正常渠道介入司法、展现权威的做法表达异议。”⑩秦汉奠定了三公九卿制,历代皇帝依赖常规官僚机构进行统治,由于皇权与常规权力并非在所有时候都能在利益和决策上保持一致,故皇权为确保自身利益会借由非正式的渠道介入。东汉末年,为限制相权特在内朝中设立秘书性质的尚书,尚书逐渐掌握权力,时日一久,便从内朝中脱离出来成为外朝正式官僚机构的一部分,皇帝又另谋出路,再设秘书,于是中书省、门下省相继崛起,又重蹈覆辙。三省相继常规化,终确立为三省六部制度,但皇权并未放弃对常规权力的干预,无论是明朝初期的内阁制度,还是清雍正时期设立的军机处,都是皇权的主动出击。

4 结语

兰陵长公主的不幸早已没入尘埃,隔着一千五百年的岁月长河,已然无从清断两人这段爱恨交加的情感纠葛,因着公主的高贵身份、胡灵太后的同情感验,这段公案得以列入史书传承至今。在李贞德的解读下,一个文本在可以在合理的解释中展演出三个、甚至更多的面向,通过思考和引经据典的再解析,事件的面貌或可更加明晰,不仅仅是法律儒家化的过程,还有儒法干预下的身体之争,以及相互制衡此消彼长、支持着帝国体系的运作的权力博弈。历史,理解远比阅读更为深沉和精彩。

注释

① 魏收.魏书(卷二).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803.

② 钱元凯,程维荣.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历史.法学,1986(4).

③ 陈应琴.十三篇《刑法志》的儒家情节.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1(1).

④ 范晔,司马彪.后汉书(上).长沙:岳麓书社,2009:381.

⑤ 范晔,司马彪.后汉书(上).长沙:岳麓书社,2009:530.

⑥ 汉、魏法律把毁坏皇家的宗庙、陵墓以及宫殿的行为称为“大逆无道,”处刑极为残酷。汉时“大逆无道”者,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魏时以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腰斩,家属从坐。孙膺杰、吴振兴主编.刑事法学大辞典.延吉:延边大学出版社,1989:1078.

⑦ 夏于全.四库全书精华.经部.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2:278.

⑧ 刘军.论北魏宗室阶层的法律特权.云南社会科学,2011(2).

⑨ 长孙无忌撰,宋慈著.唐律疏议.北京:蓝天出版社,1999(89).

⑩ 李贞德.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83.

参考文献

[1] 陈寅恪.陈寅恪集.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唐代政治史论稿[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

[2]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1981.

[3] 黄金麟.历史、身体、国家:近代中国的身体形成(1895~1937)[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

[4] 王旭东,方新枝.略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J].中州学刊,2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