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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供电企业电费回收管理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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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力供求形势化的改变以及优质服务的进一步推进使电力企业中电费回收方面要管理更为重要,它不仅直接影响着供电企业的经营发展和还影响着供电的正常运行。文章就笔者实际工作经验来对在供用企业中合同管理、电费回收的日常管理和法律手段等进行详细的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电力企业;电费回收;管理 ;分析与探讨

1 供企与用户的合同管理

供电企业与用户的两者关系,说到底就是一种供用电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靠合同来规范。供电企业和用户要签定有效的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的收费权,包括收费时间、收费金额、收费方式、收费措施等,是建立在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基础之上的。判断用户是否欠费、欠多少、欠交了多长时间等都要依据供用电合同来判定,所以供用电合同是供用电双方的“法律”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签好供用电合同是防范电费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但如果签订了无效的合同将会对收缴电费产生负面影响。如果供电企业明知用户是利用电力从事制假或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供电,则该供电合同应视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或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不但应得的电费将被视为违法所得而被没收,还会被并处严厉的罚款。

2 在电费回收中实施日常管理

(1)不同客户层实行缴费方式差别化除居民、农业用电客户和已提供电费担保的客户以外,用电容量在100kVA(kW)及以上且收费方式为联网特约委托的客户,都可以实行分期付款的方式缴纳电费。月用电量100万kWh 的客户、电费缴纳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下、有窃电记录的客户以及有担保的高压临时用电客户,均可实行分期结算方式缴纳电费。

(2)建立用户之间信誉等级,分等级制定电费警戒线针对不同客户的实际情况,制定电费催收方案,使电费回收工作形成纵向联动。对欠费超过两个月的重点客户,果断采取停、限电等措施;对中小企业客户和居民客户,安装预付费电能表,最大限度规避欠费风险。

(3)提高电费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完善催收电费奖惩制度,建立责任到人、考核到位、各方配合的工作环境。每月对承包电费回收人员进行电费回收排名,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包一级、一级保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压力传递格局。

(4)逐步实行用户电费银行划拨和银行保函制度,把大用户的电费管理推向严密细致科学管理的高度供电公司可与银行共同建成诚信资源信息平台,双方提供的信息可集中本地区大部分大、中型企业及部分城区居民用户在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中处理资费往来账方面的信誉程度。供电公司将部分非诚信用户单列为重点跟踪对象,作为供电企业及银行核查客户信誉,采取相应催费、信贷措施的有效依据。

(5)提高服务水平质量。供电部门必须树立“客户至上”的观念,设身处地的替客户着想,为客户想方设法解决生产生活中的问题,让广大客户对供电公司产生信任感,避免因营业管理失误可能造成的电费争议损失。

(6)实施电费回收的后期管理。电费回收后期管理的重点是欠费的催收。发生欠费后,必须尽快催收,保证回收率。做好欠费催收工作,要落实责任,加大奖惩力度,将欠费户层层分解,将每一笔欠费回收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员,同时对未按期收回电费的责任人严格进行考核。严格执行违约金制度,在催收过程中强调违约金条款,对部分欠费时间长的用户依法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如停电、限电等。对于采取停电措施仍无效的客户,应及时诉诸法律,采取财产保全、申请支付令、提讼等,争取最大限度地回收欠费。

3 规范电费管理的规定

(1)对大客户抄表核算电费按一个月多次的结算办法,严格按《供用电合同》、《购售电协议》等的规定催收电费,防止电费管理中的随意性,提高执行的严肃性。

(2)为了提高抄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每月对抄收人员进行业绩排名,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包一级、级级负责到位的优势管理模式。

(3)将电费回收的任务、目标进行细化和量化,按月进行综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进行效益兑现,提高每一个抄收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4)不断规范营业管理,避免因营业管理失误可能造成的电能损失。①抄核收管理的损失:它包括客户违章用电或窃电,抄表时的漏抄、错抄,营业核算失误,倍率差错等所造成的电能损失。②计量管理损失:它包括计量装置的效验误差、接线误差,用电计量装置产品不合格、标准表超出允许误差范围而导致整批校验后的电能表超误差运行等所造成的电能损失。③其他管理损失:配电变压器不能根据季节性负荷的变化进行电压档位的调整等所造成的电能损失。

4 必要时采用法律手段

供电企业在对外经济交往中,特别是电费回收中必须利用法律手段,构建事前防范、事中跟踪机制来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4.1 债权保全

债权的保全就是通过电费债权人的适当干预,将欠费债务人的可用财产维持在正常状态,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在电力用户拖欠电费的情况下,而其还怠于行使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害了电费债权,我们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来追回电费。在电力用户拖欠电费的情况下,而其还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危害了电费债权,我们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保障电费的回收。

4.2 抵销权

所谓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进行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相互消灭的债的履行制度。实践中可以通过供用电合同与用户约定可以抵销的条件和范围,如有些多经企业与某用户发生业务往来,可通过“三角债”的方式抵偿电费。

4.3 不安抗辩权

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财产、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件发生不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重大变化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不需要借助对方的意思表示和合作,也不必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自己行使这种权利。供电企业可以在用户存在上述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向该用户供电的义务,以及时避免更大的损失。对于用电大户而言,供电企业行使不安抗辩权较之“停电催费”等其他措施更能凸显其优越性。

5 结语

综上所述在电费回收管理中,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有效的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以有效降低供电企业经营风险,保护供电企业合法利益,为电力事业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要通过不断的实践总结,不断改革进步,逐渐摸索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适合电力系统现状的电费回收管理方法,并不断地使该项工作进一步合法化、科学化、规范化,这样的电费回收管理才能保证电力企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