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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工具-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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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从严格意义上讲,它应该属于财务管理的范畴。在国外,税收筹划早已为理论界所重视,并被纳税人及会计中介机构广泛应用。20世纪90年代末期,税收筹划从西方引进我国,逐渐被我国企业所理解和接受。近年来,税收筹划作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组成部分在各行业间悄然兴起,这标志着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取得了一定的转变和提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依法治税,阳光税收的今天,税收筹划的意义尤为重大。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对税收法律法规合理而有效的理解、掌握和运用。它跟偷税、漏税完全不同。税收筹划是税法所允许甚至鼓励的:在形式上,它以明确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在内容上,它又是顺应立法意图的,是一种合理合法行为。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除了要通晓税法外,还要熟知会计、审计、财政、金融等相关经济法律和法规,做到事前筹划,不逾矩不违规,使税收筹划方案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税收筹划的目的有三个,一是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实际税负;二是有效防范纳税风险;三是实现企业整体财务收益最大化。

税收筹划应用范围很广泛,横向贯穿于现代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方方面面,纵向则包含所得税、流转税、行为税等各个税种的筹划。下面通过一些案例对税收筹划作进一步的理解。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即企业在投资设立时选择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还是公司制企业。税法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公司制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红利时,投资者还应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25%,小型微利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享受20%和15%的优惠税率。从总体税负角度考虑,合伙制企业一般要低于公司制企业,因合伙制企业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但合伙制企业的经营风险大于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以其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进行税收筹划之前,必须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及筹资额等因素,选择税负较小的组织形式。如某人投资自办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为200000万元,如果该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则税负为200000*35%-6750=63250;若企业为公司制企业,且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则总体税负为200000*25%+200000*(1-20%)*20%=82000;投资于公司制企业比投资于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多承担所得税18750元。

如果是投资设立分支机构,还可以对投资企业组织形式即分公司和子公司进行筹划。一般认为,如果投资初期生产经营处于起步阶段,考虑发生亏损的可能较大,宜采取分公司的组织结构,其亏损可以并入母公司进行弥补。当公司经营成熟后,,宜采用子公司的形式,以便充分运用各种公司成立初期税收减免及税收优惠等政策。

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纳税筹划中最为常见的一类,销售货物并以企业自有车辆送货上门的混合销售行为。税法规定其取得的运输收入无论是否单独核算,都应并入货物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如果企业规模较大,取得的运输收入金额较大的情况下,生产企业为避免自有车辆取得运输收入按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可以考虑将自有车辆单独成立运输公司。生产企业销售货物指定自己的运输公司运输,生产企业向购货方收取价款,运输公司向购货方收取运费。但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综合考虑开办运输公司会发生的各种费用,权衡利弊作出最佳方案。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最为常用的是利用税收临界点进行筹划。

按照2005年1月25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依据上述规定,通常情况下保持每月均衡发放雇员工资及各项补贴收入,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的方式雇员节税效果较为明显。但是,当年终一次性奖金除于12时得出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临界值不多时,则可通过分次发放奖金数额,或者将超过低一档税率临界值的数额通过非营利组织进行公益性捐赠,将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下一档税率,筹划后得出的税后收益反而有所增加。下面进一步举例说明。

例如:某甲取得2008年度一次性年终奖金收入241000元(税前),假设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大于费用扣除额,按税法规定计算甲应纳个人所得税241000*25%-1375=58875元,某甲实际取得税后收入241000-58875=182125元,若对甲取得的一次性年终奖金进行税收筹划,先通过境内非营利组织向红十字会捐赠1000元,则某甲应纳个人所得税(241000-1000)*20%-375=47625元,某甲实际取得税后收入241000-1000-47625=192375元,比捐赠前多取得税后收入10250元。

四、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的筹划

A企业(工业企业)与B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建房。A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B企业提供资金,由B企业出资负责开发商品房一幢。本例中,如果A企业按照销售额的固定比例取得收入(假定A企业按照该项目销售收入的20%参与分配),房屋建成后,该项目实际销售收入10000万元,乙企业按照协议实际分得利润2000万元。,根据国税函[1995]156号文件的规定,乙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分成收入,实际上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缴纳土地增值税(本例暂不考虑),营业税及其附加。因此A企业应缴纳营业税2000*5%=100万元;城建税100*3%=3万元;教育费附加 100*7%=7万元,共计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110万元。

若对A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如果A企业先以土地使用权直接投资于B企业,换取B企业股权,然后再把持有B企业股权以2000万的价格转让给B企业股东,也就是先通过不动产进行投资,然后再将该项投资转让出去。根据2002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这样一来,A企业同样取得了2000万元的收益,但是却节省了营业税及其附加110万元,同时也节省了转让过程中的土地增值税支出(此处暂不作详细计算)。但需要注意的是,A企业投资于B企业,会改变B企业的资本结构,B企业股东可能会担心A企业恶意收购而不接受这种方案。如果A企业占有的股份不足以对B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最终A企业以2000万元的价格将该项股权按比例(B企业原股东所占B企业股权的比例)转让给B企业的原股东,则A企业退出B企业后,B企业的资本结构仍然保持不变。这样基于上述税法规定进行的税收筹划便具备了可操作性。

税收筹划是在特定时间根据当时的税收政策,结合企业实际进行的。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针对任何企业都可行的。它随着一定时期税收法律法规的更新以及企业经营 情况的变化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