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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2-248-01
摘 要 随着注册会计师舞弊案件日益增多,注册会计师的诚信受到质疑。政府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的监督责任日益突出。本文就政府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监管的必要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方法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政府审计有必要对社会审计进行监管的观点,并就监管中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健全、审计人员素质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审计报告质量核查工作要求等问题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等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政府审计 社会审计 监管
一、监管的必要性
(一)我国审计机关的本质和职责决定政府审计有必要对社会审计监管
审计机关的本质是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查、鉴定和评价的监督机构。政府审计的职责是指政府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受托管理公共资源的各级政府机关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提出报告的一项具有独立性综合性和专业性的经济监督。
《审计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所以出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公共资源合理使用的目的,政府审计有必要对社会审计的质量进行监管。
(二)我国社会审计的性质和其承担审计责任的情况决定政府审计有必要对社会审计监管
社会审计性质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独立执业、有偿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的活动。会计师事务所是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机构,是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具有企业的某些特性。在现有委托关系下: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1],审计委托和付费者不是股东,而是企业经营者。所以委托业务需求本身缺乏强调审计真实性的内在动机。2005年10月26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违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显示:2002年以来,顾雏军等人在科龙电器采取虚增收入、少计费用等多种手段,虚增利润,导致该公司所披露的财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
(三)从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环境来看,也有必要强调政府审计对社会审计的监督
我国现在面临的经济环境是:国有企业在工业及建筑业所占比例已降到40%左右或以下,这就意味着会有越来越多的国有控股的企业需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某记者对股市投资者进行了一项调查。在北京的一个证券交易所的70位投资者接受了记者的问卷调查。在回收的50份问卷中,超过八成的投资者认为上市公司造假,注册会计师难辞其咎;七成以上的投资者不太相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出现了对社会审计的“离不开、信不过”的两难局面[2]。
所以审计机关有必要对社会审计进行监管,逐步强化社会审计的业务质量。恢复其应有的信誉。
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社会审计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有的法规滞后,不能适应新时期监督社会审计的需要
目前我国的法律只赋予了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相关报告的核查权,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理处罚权,导致审计机关核查发现的大量社会审计机构相关报告质量问题,无权进行处理,只能披露反映,使审计机关处于“监而不管”、“查而不处”的尴尬局面[3]。
(二)审计人员素质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审计报告质量核查工作要求
目前在核查工作中,涉及到对资产评估报告的质量核查时,我们由于没有熟悉工程、设备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感到力不从心,许多方面由于专业性太强,审计人员无法下手,影响核查工作的整体质量。
(三)存在审计空白和重复审计的现象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国有企事业单位为众多数,而这些国有企事业都属于国家审计机关监督对象,国家审计机关依靠有限的审计资源,很难做到对众多的审计对象的监督,以致出现了审计监督的空白,有些单位从未接受过审计。其次对部分企事业出现了重复审计,重复审计主要发生在企业,既有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的重复,也有不同类型审计的重复。
三、解决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尽快制定完善社会审计相关法规制度,增强监管实效性
国家应尽快制定完善社会审计相关法规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财政和审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调研,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和完善提供依据。目前,社会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应重点解决对社会审计监管以及如何促进社会审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问题,尤其是审计机关发现社会审计报告质量问题的处理、处罚权问题,以更好地发挥审计机关监督作用。同时,通过完善监管制度,促使各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增强监管实效性。
(二)提高核查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核查工作质量和水平
针对目前我们现有人员素质和知识结构不能够完全胜任核查工作目标要求的状况,应积极搞好有针对性的培养锻炼,以适应核查工作要求。同时应调整核查队伍知识结构,引进工程、设备等方面专业技术人才,满足核查工作需要,进一步促进审计核查工作质量和水平的全面提高。
(三)抓大不放小,尽可能避免审计空白和重复审计
我们赞同在适当的情况下将国有控股企业交由社会审计去审查,国家审计机关保留对有关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结果抽查,但要注意抽查的科学和合理性。凡是国有参股控股的企业我们都应该考虑到,不能只注重国家控股比例大的企业而忽视控股比例小的企业,兼顾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和效益差的企业,制定出一套合理的抽样方法。政府审计机关应当退出下列职责: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报表的审计或称资产、负债、权益审计。国资委应当以出资人的身份负责聘请社会审计组织和注册会计师对所属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年度报表审计和改制、改组、融资等特殊目的的财务报表审计。这是国资委作为出资人所应有的职责,是完善国企公论政府审计与独立审计关系的厘定[4]。
参考文献:
[1]李晓明.强化国有资产受托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审计研究.2004(2).
[2]刘国常.论政府审计对社会审计监督的必要性.中国审计.2002(3).
[3]杨雪峰.审计与社会审计相互关系问题的思考.青海大学学报.2004(4).
[4]吴秋生,杨瑞平.论政府审计与独立审计关系的厘定.当代财经.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