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FORM E的报价猫腻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FORM E的报价猫腻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自2005年7月20日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产品全面实施降税以来,各检验检疫局对东盟各成员国签发form E原产地证书的份数和金额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在执行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

东南亚和南亚地区(包括东盟10国和南亚的孟加拉、印度、尼泊尔、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和马尔代夫6国)是我国大蒜出口的主销市场,占我国大蒜出口总量的60%以上。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我国大蒜在东盟市场更具竞争力。但是多年来, 我国大蒜出口存在的无序竞争、低价竞销等问题一直比较严重,使得大蒜出口数量虽持续增长, 价格却不断下滑, 造成了美国、加拿大、巴西、南非先后对我国大蒜实施反倾销,韩国严格限制我对韩出口数量,欧盟、印度和泰国对我实行进口配额限制。这些贸易壁垒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大蒜市场空间,加大了主销市场的出口压力和国际市场的开拓难度,因此我国对大蒜采取出口限价,对于网袋包装的最低限价每吨为250美元,对于纸箱包装的直径5cm的大蒜限价为370美元,而直径6cm的则是420美元。

在产地证的签发过程中,签证人员发现企业申报的FOB(离岸价)值明显低于最低限价和报检的价格。在我国以往签发的各类原产地证书中,FORM E是首次将商品的FOB价格反映在证书上的。根据有关出口企业的反映,凭借FORM E证书报关,不仅可以享受关税的优惠,获得便利的通关条件,而且在向某些国家出口时,还能在海关计价方面享受到一定的便利。例如由于越南按照其海关自定的估价计征关税,估价往往高于实际成交价格。但对持有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的产品,越南海关将按该产品实际成交价而不是高估了的价格计征关税。

根据《框架协议》“早期收获”的降税安排规定,东盟国家的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和文莱在2005年就将大蒜的税率降为零。FORM E证书的作用就是减免关税,既然享受的是零关税,按照道理没有理由故意降低申报价格。

实际上,在货物进口时,海关除了征收关税以外,一般还代征法定的其他税费,即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例如产品税、销售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和特别消费税等,具体税种根据各国的税制不同而不同,例如我国海关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泰国海关征收的7%增值税,马来西亚海关征收的0%~25%的增值税和服务税、消费税等。这些税费一般也是以价格为基础,因此,一些进口商为了降低这些税费而要求我国出口商虚报价格。

为避免因进出口国的统计相差过多而引起贸易争端或国外对我进行反倾销、反欺诈的专项调查,各签证机构在对出口东盟大蒜等农产品签发FORM E原产地证书时,均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发票,调阅该批货物的出口报检信息,核对通关单,严格按照报关、报检的货值签发FORM E原产地证书,对低报货值的,及时纠正后签发原产地证书。

但随着签证产品越来越多,签证量越来越大,如实申报光靠检验检疫机构的“堵”、“纠”是远远不够的,企业的诚信申报行为需要法律来保障。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48条的规定,对于发货人或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有关单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消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这里提到的违法行为包括报检义务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商品的实际情况,但所提供的商品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并由此而得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单证的行为。

因此,企业在申报东盟原产地证书FORM E时,应该知道其真实价格。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故意降低申报价格以在进口国逃避关税或其它税费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由于违法所得主要是由进口商独享,因此,对于我国的出口商而言,没有违法所得,但是,也依然要面临商品货值5~20%的罚款,而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一并撤消其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此外,如果企业申报的产地证为我国的一般原产地证书,则其处罚方法不能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而只能依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第23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低开出口发票也是应不法进口商要求提供票面价格低于实际出口报关价格的发票,以供进口商报关,达到逃漏进口税的目的;一般产地证书要与其一起提交进口国海关。

2006年1月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06年4月11日开始实施,政府部门将依法对有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重罚。根据该《暂行办法》,对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商务部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初次违反的企业予以警告;对第一次警告后2年内再次违反的企业除予以警告外,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对外贸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视其情节,给予违法企业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于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可视情节,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担任外贸企业法定代表人。

另外,商务部正在修订《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以此来保障在外贸领域倡导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为中国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