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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的价值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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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随着中国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价值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被纳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中加以考虑,并把它同真理问题联系起来分析,出现了价值真理的概念。理论界对价值真理的定义有着不同看法。但无论何种定义,都不能真正解决价值的主观性和真理的客观性的矛盾问题。价值真理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关 键 词】价值真理 事实真理 真理的价值性

当今中国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物质财富较上世纪极大丰富,使得人们对价值本身和价值概念的关注程度大大提高。价值问题被纳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中加以考虑,并把它同真理问题联系起来分析。这正是在中国历史变革的伟大实践中,主体的利益与价值问题不断凸显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真理标准不断深化的表现。

一、价值真理混淆为真理的价值性

价值真理作为一个独立的定义与真理的价值性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如果从字面上的相似,将二者混淆,得出二者统一的错误结论,就会得出由真理价值性的存在而推出价值真理存在的结论。

马克思:“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这样就产生了价值关系。因此,判断某客观事物是否有价值的依据就是看此客观事物是否能满足主体的需要。真理是标志主观和客观相符合的范畴,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2]宏观上讲,客观的真理本身是不带任何主观色彩的。但是,由于真理的普遍性,它不可避免地会参与到人的活动中,从而产生真理相对于人的有用或无用,有利或有害,因此产生了真理的价值性。但这并不能证明价值真理的存在,因为二者本质上是不同的。其一,价值真理无论下何种定义,最终都必须归于真理二字。而真理的价值性则指的是真理与人的活动发生关系时产生的一种价值关系,可理解为真理的一种属性。二者完全不是同一层面的概念。其二,价值真理作为真理的一种,它最终必然归于一种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真理性认识。而这里的价值性是关于在具体条件下,真理是否对其对象产生有用性的价值判断,它最终必然归于主观。因此,客观的价值真理和真理价值性的主观判断自然是不能混为一谈的。

二、价值真理等同于事实真理

价值真理作为真理范畴内的一个独立概念,其对应的概念应为事实真理。事实真理所揭示的内容是客观事物的自然属性,反映事物“是”如何,价值真理所揭示的内容是事物与主体的价值关系,是回答对象“应”如何的问题。这两者明显是有差别的,并且只有当这两者不同时,价值真理的存在才有意义。

如果按以上对价值真理的定义,价值真理的对象是价值关系,并把这种价值关系作为一种事实来理解,那么这种以价值事实为对象的价值真理实际上就是一种事实真理。因为事实真理的研究对象就是客观事实,而价值事实只不过是这种事实的一种。而如果价值真理归于事实真理的话,那么对价值真理的研究将由于其与事实真理的同质性而变得毫无意义。

三、主观的价值是为客观的真理所不容的

价值真理作为与事实真理相对应的独立概念,其表达的是价值主体对价值客体有没有一个绝对的、唯一真实的、正确的价值判断,如果有,那价值真理就是存在的,可这种主观的价值判定是不可能有一个唯一客观的真理性标准的。

若想论述这种价值真理的定义及其不可能存在的原因,可假定一具体价值关系模型。在某一固定的历史条件下,固定的价值主客体之间,产生了价值关系,主体对这种价值关系有一个判定,而价值真理就是讲对这种判定有没有一个唯一的公认的标准,这种标准必须是一元的,必须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才能说明价值真理是存在的。真理,如前所述,是关于“真”“假”的问题,是完全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就是说,真理的客观性决定了它不能掺杂任何主观因素,因此主观性的价值判断与客观的真理是无法相容的。妄图给主观的价值判断制定一个客观的真理性标准的想法是不可能实现的。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406.

[2]马克思主义原理[M].本书编写组.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