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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00年10月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发展文化产业的战略方针以来,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状况就一直成为各方面关注的焦点,发展文化产业也成了各地、各行业加快发展步伐、提高发展层次的全新课题。由于档案与文化的天然联系,发展文化产业这阵清冽之风也自然吹进了档案工作领域,档案部门有不少同志也就此展开了讨论,希望以此为契机,积极发展档案文化产业来推动档案事业的发展,某些档案部门甚至将发展档案文化产业作为工作创新的重点向当地政府提出,所列理由似乎比别的部门更充分,其心情也似乎比其他部门更迫切。
档案部门及时就档案文化产业问题展开讨论,是档案部门敏锐跟进时代脉搏意识的一种反应。不过,在国家有关发展文化产业的正式、详细、具体的政策出台之前,档案局(馆)的同志切不可贸然向主管部门主动请缨提出由我们自己发展档案文化产业的建议,更不能提要将档案事业或工作作为产业来经营。因为,档案局(馆)并不是发展档案文化产业的主体,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政策不允许。作为国家的一项发展战略,发展文化产业一定会有一系列配套的政策作为依据和保障,而这些政策对发展文化产业的单位将有严格的规定,该鼓励的就会积极鼓励与支持,不具备条件的或不能作为产业经营的也会极力制止,至少不会给予政策保障。档案局(馆)有没有条件或资格发展档案文化产业,主要取决于档案局(馆)本身的单位性质以及国家的文化产业政策,而不是我们档案部门的一厢情愿。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首次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两个概念分别提出,这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又是国家及相关部门今后制定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司长王永章指出,十六大报告之所以将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两者分别提出,就在于“两者投入的资金来源不同,管理机制不同,经营运作方式不同,考核的标准也不同。文化事业单位承担的是政府交给的为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任务,主要依靠政府扶持、社会赞助;文化产业单位则主要面向市场,依法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依靠政府政策的宏观调控”。这种观点实际上已经或者将要成为我国制定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结合我国已有的法律和政策,各级档案局(馆)显然只有归入文化事业单位才有利于档案事业的发展。发展档案事业的经费也只能主要依靠政府来投资。我国档案事业发展的历史也告诉我们,离开了政府的投资,档案局(馆)的各项工作就根本没法开展。如果抛开“承担政府交给的为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任务”这一点,一时头脑发热向当地政府主动提出由档案局(馆)来发展档案文化产业,表面上看似乎是与时俱进、顺应潮流,可以为当地的文化建设事业作出贡献,但在客观上则会导致有关部门将按发展文化产业的相关政策改变档案局(馆)的纯公共文化服务性质、减少乃至完全不给档案局(馆)必要的经费的恶劣后果。因为,作为一个单位,开展文化产业经营是有条件的,我们要求档案局(馆)作为主体发展档案文化产业,就必须自己首先承认档案局(馆)不具备行政与纯公益性文化事业这两种属性。这在客观上将会为那种一贯不承认档案局(馆)的行政职能和纯公共服务性质,只承认档案局(馆)的半公益事业性质从而在经费拨付上总是打折扣的错误行为留下口实。如果真是这样,在依法管理的情况下,档案局(馆)乃至整个档案事业就只能面向市场、自谋生路了。这又是我们每个档案工作者绝对不期望的结局,也是不符合档案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与要求的。
在最近一轮的机构改革中,全国绝大部分的档案局(馆)都被定格为事业单位,我们要切记档案局(馆)的事业性质是承担由政府交给我们的为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任务的纯公益的文化事业性质,而不是面向市场发展文化产业的那种事业性质,在国家已有明确政策乃至外界的不少有识之士都有清醒认识的情况下,我们档案部门自己切不可“是非”不分,将自己错归其类从而造成档案事业的不必要的损失。
二是自身条件不允许。各级档案局(馆)尽管在机构改革中被定性为事业单位,但都被依法赋予了档案事业的行政管理与档案信息的保管利用两种职能。根据这种定位,各级档案局(馆)既要抓面又要抓点,既要制定政策、依法抓贯彻落实,又要依法接收和保管源源不断进馆的档案,还要为社会利用档案信息提供必要的服务,任务已相当繁重,而且提供服务的广度与深度以及质量等都还有极大的拓展余地。客观地讲,以各级档案局(馆)现有的人员及财力,要完成两种职能所衍生出的各项工作已属不易,遑论靠现有的力量去经营档案文化产业!有些人把我们档案部门多年来自己开展的经销服务用品、提供咨询服务说成是档案文化产业的一部分,认为既然已经开始尝试且小有成绩,为何不可在国家大力提倡发展文化产业的情况下做大做强,为国家的文化事业添砖加瓦?这种认识其实是非常片面的,是没有真正认识文化产业的本质以及我国发展文化产业所面临困难的结果。国内文化部门的有识之士在对我国与西方先进国家的文化产业比较分析之后尚且认为,就整体而言,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文化产业,在我国整体文化事业中只占极小份额的档案事业想成就档案文化产业气候,虽不能说是天方夜谭,其困难也是可想而知的。我们档案部门过去乃至当下围绕档案的保管与利用所做的一些基本的服务工作,尽管表面上有买卖的关系(合不合理暂且不说),那也是绝对与现在提倡的文化产业挂不上钩的。这些服务工作,包括近年来以档案信息为基础创作出来的影视剧作,无论我们提供了多少档案,也不管我们多大限度地参与了剧本的写作,也都只是我们应该做的基础工作的一部分,档案局(馆)没有也不可能直接面对影视市场经营过这些产品。当然,从档案事业的现实需要与长远发展来看,档案信息的保管与开发利用中的许多工作的确可以并且急需面向市场来解决,比如档案保护装具与用品的设计与生产,档案软件的开发与推广,以档案信息为依据的图书、报刊、影视作品的出版发行,以及围绕档案的收集、整理、开发等衍生出的中介服务等工作,都只有通过产业经营的方式与手段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但是,我们必须切记,面向市场、从事这些经营活动的主体是社会上具备相应资格与条件的企业或半企业实体,而不是什么档案部门,更不是我们各级档案局(馆)。
我国高度重视文化建设的战略给我们为档案事业的发展争取更多更到位的保障条件提供了有利的环境。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将长期面临社会档案意识不强、不到位,特别是少数主管领导对档案事业认识不足乃至产生偏差的困境,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发展档案事业的经费普遍不足。我们最好的愿望是希望政府在保证档案局(馆)正常的行政经费的前提下,也能认识到档案局(馆)工作所具有的纯公益的文化事业性质,同时给予适当的发展公共文化事业的政策,让档案部门的一部分服务所得为提升档案信息的保管与利用水平服务。
当然,尽管档案部门不是发展档案文化产业的主体,但作为政府职能的承担单位之一,档案局(馆)有责任和义务组织社会上的相关力量对发展档案文化产业这样的课题开展研究与探讨,为政府制定鼓励社会力量赞助档案事业、投资档案装具设备及软件开发等政策提供意见,为发展档案文化产业的所有单位提供各种服务,比如为有关单位开发档案产品提供专业标准及相关技术咨询,甚至对相关档案产品的生产进行必要的监督等。
参考文献:
1. 《新世纪的朝阳产业》。《时事报告》2003年第二期
2. 《发展文化产业:占领市场和阵地相统一》。《广州日报》2004年2月1日A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