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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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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就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成为了一大亮点,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旧存在“证人不愿出庭,不敢出庭”的现象,究其原因是有多方面的。针对该现象,笔者将简要分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的建议,以期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能够得到进一步的落实与完善。

【关键词】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新《刑事诉讼法》;建议

强制刑事证人作证,是指刑事证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没有正当理由或者接到出庭通知以后不出庭,法官就可以发出拘传令或逮捕令,强制其出庭作证;在证人到庭之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作证的,法官可对其处以罚款或依法律规定判令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新《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又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就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但其依旧存在一些问题。

一、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目的是为了能够经过控辩双方当庭询问质证,从而使法官根据其证言来进行公正的裁判,从而使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为此,新《刑事诉讼法》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做出了系列规定,同时也加强了对证人权益的保障。但是,基于司法人员的司法观念和证人的法制意识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证人不愿出庭,不敢出庭”的现象。就新《刑事诉讼法》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来看,依旧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标准不明确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出庭作证所花去的费用,是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来补助,还是按照国家固定的标准来补偿,这个问题缺乏可操作性。如果按照证人实际支付的费用来补偿的话,可能会出现证人借此机会高消费的现象,给国家造成损失;如果按照国家特定的标准来补偿,也会出现补偿的费用低于证人的实际支出,从而影响了证人出庭的积极性。

(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条件不具体

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其中“有异议”、“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规定过于笼统,表现在:第一,异议提出权没有限制;第二,重大影响的情形不明,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第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即使前面的条件都符合,法官仍然可以根据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三)保护主体过于笼统,各机关权责不明

新《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立法并未对公、检、法三个机关就具体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的责任进行划定,因此缺乏实际操作的意义,会出现“大家负责”或“无人负责”的情形,这既不利于及时有效的保护证人,也会给那些打击报复证人的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使得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经常发生。

二、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标准

不同地区可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来具体细化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标准,制定固定的补偿标准。特别是住宿费、就餐费、交通费等应制定出具体的补偿金额,防止证人借机高消费。

(二)具体细化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

1. 提出异议的条件。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人在对证人证言有异议,或者认为证人的证言不真实、与自己掌握的情况不一致时,向法官提出要求证人出庭接受询问。异议条件的前提条件就是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人在出庭作证之前能够清楚知道证言的内容,证人证言在开庭前必须通过信息客观化的形式呈现在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人面前。

2. 对人民法院认为进行必要的限制。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这个条件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应当进行合理的限制,尊重部分证人的意愿。

(三)明确公、检、法保护证人的职责并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1. 明确公、检、法保护证人的职责分工。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导致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面临危险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予以保护。为了使证人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应该设立具体的保障程序,明确公、检、法三机关的具体分工,在公、检、法机关内部设置相应的机构或确定相关的人员来具体负责证人保护这方面的工作,将此项制度真正落实。如事前对证人的身份实行保密;事中为证人设置单独的等候区、及时告知证人的安全信息;事后要对不法侵害证人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加重不法者的法律责任。

2. 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证人的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积极配合与参与。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专门机构,证人的保护工作就不可能安全、迅速的完成,所以成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效果会更好。

三、结语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是法律公平正义以及司法实践的要求。这一制度应更多地注意从证人角度考虑问题,以鼓励和教育为主,惩罚和强制为辅,不断的唤起证人主动作证的良知和社会责任意识。尽管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还存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但我们仍应毫不动摇地坚持并加以完善,以期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能够得到彻底的落实。

参考文献

[1] 刘梅.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J].法学,2007.

作者简介:王崧年(1987- ),男,重庆人,法学法律硕士,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李小杰(1990- ),女,河南驻马店人,法学法律硕士,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