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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公权伦理思想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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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源于对人性缺陷的深刻体认,西方公权的运行被完全置于外在的制度框架中。这条路径选择,忽视了人类内在德性和道义的力量,也忽视了公权运行对于整个社会才智和美德的导向功能。

[关键词]公权;伦理;实践途径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8)06-0023-03

没有人怀疑,作为一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居于社会之上的强制性力量,公共权力对于凝聚公共意志、调整和维持整个社会秩序的重要意义;也没有人会怀疑,本身具有强大的支配力、控制力同时又具有无限自我扩张倾向的公共权力只有在恰当地规范和约束下才能被恰当地运用。公共权力所具有的强制性、支配性和控制性是公权能够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但同时也使公权具有了自我扩张的内在属性和倾向。公权本身应是值得敬畏和尊崇的,因为公权来源于私权的让渡,是为解决私权社会中的不便而产生的“必要的恶”。公权来自于公众自然应为公众利益服务,而每一位公民对公权的尊重自然也就是对他人、对自己私权的尊重。公权的“恶”,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执掌公权者对权力的扭曲和滥用,因此,人类社会在默认公权对暴力的垄断性的同时,一直对这种充满野性的权力抱有极大的警觉,并一直试图寻找驯服权力“利维坦”的方法和对策。

“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源泉和原始权威”[1],这是近代中西方学者对公共权力的本质和根源的判断。这一判断,既赋予了公共权力以无可质疑的合理合法性,又形成了人们对政治领域进行道德评价和对政治主体提出道德要求的内在根据。然而,探寻公权思想演进的历程,就不难发现西方国家在公权的认识上却有着独特的发展脉络,从至善的追求到必要的“恶”,从无限尊崇到技术限制,西方公权思想的发展不仅涉及到个人、社会、国家三者的关系,而且触及理性、自由、人性等基本问题,在理论与实践的相互作用中,西方公权伦理思想的发展也是一个不断修正的过程。

一、对公权及其性质的认识

在西方政治思想上,对公权、对公权的载体――国家和政府的认识,通常徘徊在这样两个相互对立的观念之间:伦理道德的,或者是纯粹社会工具的。

伦理的城邦。古希腊的政治是城邦政治。在《理想国》中,柏拉图设计了一幅正义之邦的图景:公民分为治国者、武士、劳动者三个等级;三个等级各司其职,各安其位。在这样的国家中,治国者均是德高望重的哲学家,只有哲学家才能认识理念,具有完美的德行和高超的智慧,明了正义之所在,按理性的指引去公正地治理国家。治国者和武士没有私产和家庭,因为私产和家庭是一切私心邪念的根源。劳动者也绝不允许拥有奢华的物品。哲学王治理的城邦,是柏拉图的理想国,哲学王的统治是无需法律辅助的,因为哲学王完美的德行和高超的智慧,自然是实现城邦正义的可靠保证。当然,现实还是让柏拉图承认了法律统治的价值,人性中的趋利性使得哲学王的理想国不可能在现实中长期存在下去。但他仍然坚持“没有任何法律或条例比知识更有威力”。在古希腊人看来,人是具有德性的,人生活的意义在于实践自己的德行。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因此人也就是天生有德性的动物。人们在公共活动中充分展现他的德行。因此,政治生活是人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城邦如若只有经济生活而没有好的政治生活,那是不可思议的。城邦及其政府的存在就是为了实现最高的理性。如亚里士多德说:“政治的目标是追求至善。”

随着西罗马帝国的灭亡,城邦体制被破坏,政治已经不再是所有公民平等参与的公共活动,而成为了国王和大臣们的活动。政治已经不是为了共同起源、共同信仰而实现正义的活动,而成为了一种利益政治。政治的超越意义已经不存在。托马斯•阿奎那把亚里士多德的名言“人依其本性是政治的动物”改成了“人依其本性是社会的动物”。

笼罩在政治共同体上的那层神圣色彩逐渐褪去,基督教的兴起使世俗国家拥有了消抹不掉的“原罪”,“上帝之所”才是人们的永恒归宿。成为了人们所追求的人生意义,而不是古代时候的政治。中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政教合一和分离后,神权和世俗国家各自拥有了相应的价值和权威。更重要的是,基督教所倡导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已经转变为人民对法律的敬畏。中世纪教会对世俗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逐渐转变为社会和公民对政府的监督和制约。

到了文艺复兴时期,一批启蒙思想家开始从人性的角度,努力消除附着在政治上的道德和神的光环。一般认为,是马基雅维利割断了政治与神学及伦理学的关系,使政治学进入了一个新时期。而布丹、霍布斯等人,也被认为是“倾向于政治和伦理分离”的代表人物。马基雅维利从经验出发,把人描绘成一种不合人情的、自私的动物,只注意权力、名誉、功利和安全。他把个人道德与公共道德截然分开,认为个人的道德规范实际上与公共的政治领域无关。他认为权力是政治的关键,很少考虑权力的正义性、合法化。权力产生于政治需要,无需在哲学上论证其合理性;获得权力者就应独享权力。权力带来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道德不适合权力的强制行为。马基雅维利以权力为中心的政治科学学说基本上是由史实归纳而成,其政治价值往往值得怀疑,但他的政治理论对于现实主义政治却有着非同一般的影响。

如果说古希腊城邦学说认为城邦生活是源于人类理性对善的追求,近代西方风行一时的契约理论则以对恶的消除来论证公共权力的必要性。霍布斯、洛克、卢梭、休谟等人认为政府是由社会契约产生的,个人与政府的关系是一种政治契约关系。为了克服自然状态下的种种不便,人们订立契约转让部分自然权利形成政治权力,借以促进某种公共目的的实现并从中求得他们自己的利益。霍布斯指出,国家的本质用一个定义来说“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他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2]洛克也认为:“政治社会都起源于自愿结合和人们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3]这种相互协议便是一种政治契约,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4]尽管在自然权利的部分让与、自由和财产权的保留以及君主的契约主体身份的认识有些差异,这些启蒙思想家们的契约理论却内含着一个共同的目的,那就是以此确定在民的思想和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来源。

当然,在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历程中,马基雅维利的非道德主义以及英法分析法学派对政治过程进行“科学”处理的方法并非完全占据主流航道,以黑格尔为代表的一些思想家承袭了古希腊的伦理国家思想,并对之进行了修正和发展。与亚里士多德的稚嫩相比,黑格尔的国家观念更加成熟和洗练。黑格尔的国家观念作为伦理理念的具体表现包含社会生活中政治的与非政治的各个方面,并不意味着政治体系对所有社会生活的直接统治。国家的本质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结合,国家的目的在于普遍的利益本身。在国家中社会和个人才能实现自身的圆满。马克思继承并发展了黑格尔的哲学和政治思想,并以批判的精神和思辨的智慧,以“科学性”和“革命性”将国家理论推向实践,随着德国古典主义的终结,马克思主义最终在东方中国找到了适合的空气和土壤。

总之,从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发展脉络中可以看出,公共权力作为一种权威性力量,始终是社会所必要的。它是社会稳定安全、进步繁荣、文明舒适的重要条件。公共权力产生的公共性、运行的合法性、目标的公正性构成了公权的基本特征。西方公权思想在经历了古典民主思想、中世纪宗教思想和近现代资本主义自由思想的洗练后,逐渐倾向于现实理性,政治科学主义大行其道,对权力的规范和制约也越来越倾向于技术层面的深化。但是,古希腊哲人关于善、幸福、正义等政治价值的最终指向,始终是公共权力运行的道德依据和伦理准则。无论在规范层面还是实践层面,承认公权对“善”的依赖和追求,始终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理性选择。

二、西方公权伦理的实践途径及批判

由于公共权力的工具性和强制性及其行使者的主观性、私人性,公共权力所蕴含的价值理性诉求与其工具性特征之间始终存在着一定的张力,这也是西方学者在理论上对公权进行推演的同时,力求在实践中以完善的制度设计来规制公权运行的缘由。无论是古代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哲人委屈选择的法律统治,还是近现代兴起的以民主价值观和政治伦理规范为核心观点的民主行政伦理,无一不证明了这一点。

关于公权的道德诉求和价值指向,体现在实践中,就是具体化的、实体化的制度安排。可以说,任何制度设计都是以一定伦理精神为先导的,是结构化和程序化的伦理精神。基于对人性的幽暗意识的恐惧和防卫,西方国家在政治实践中,将公权置于一种普遍力量的支配下,这种普遍力量就是确定性的、非人格化的法律。在民主自由的基本价值的指引下,在公共权力的授权、行使和制约、制衡的监督机制的理论探讨和实践验证中,“法治”、“”、“权力制衡”成为西方国家实现公权正义的现实选择。西方近现代思想家以对掌权者根深蒂固的不信任为基础,时刻以一种警戒疑虑的眼光审视着掌权者的言行举止,时刻思索着如何以进一步的制度设计来将公权异化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然而,当公权以一种技术规则的形式不断运作和发展时,人们却感到了一种非暴力性的控制和压抑,人们发现,在现代社会中的人们已很难形成共同的目标并加以贯彻,公共权力已离本身的价值目标越来越疏离。规则的普遍法制化和技术化使得公权出现了另一种形式的异化。如韦伯认为,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世俗化和形式化。它意味着现代社会不再似前现代社会那样重视伦理、道德、宗教和意识形态等实质理性,而特别重视形式理性。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正当,不是依据其是否合乎道德、伦理、礼俗,甚至行为的效果的善恶,而是依其是否合乎法律条文规制及行事程序而定。官僚科层制成为韦伯推崇备至的现代社会管理形式。马克思对这种将人物化、机械化的现象予以深刻的批判。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的劳动是异化劳动,这种“异化劳动把自我活动、自由活动贬低为手段,也就把人类生活变成维持人的肉体生存的手段”[5]。

法治是当代西方社会普遍奉行的准则。法治社会的实质就是将社会生活中的一切需要管理的事务都纳入法律规约的状态,使社会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客观化、公正化,将各种各样的社会生活具体管理抽象化、普遍化、形式化。随着经济生活被纳入社会的公共领域,当代社会的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私人领域不断被公共领域所蚕食,当代政府的权力越来越广阔,即使可能仅存的私人领域,当代西方社会也试图将其纳入法治状态。但当整个社会都被法治化的时候,这个社会本质上也就完全被形式化了,人们的一切行为都被某种既定的规制制约着。社会权力在某种意义上实现了最大化,生活在这个社会的每个个体感到的是法治平等下的渺小与无奈。[6]

按照阿伦特、哈贝马斯等当代西方著名政治哲学家的观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核心作用就是个体以不同社会团体的形式组合起来对国家公权进行批判监督,防止政府公共权力的滥用,所以,公共性的基本功能就是批判性。但是,公共领域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要求向公共权力接近,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利益渐趋吻合,这就意味着公共权力不仅要求介入私人交往过程,而且也要求把私人领域中间接产生的各种冲突承接过来。换言之,由于利益冲突已经无法在完全的私人交往的层面上得到解决,它必然要向政治层面转移,干预主义由此产生,这就是社会权力国家化的过程。公共权力丧失了经过公共讨论而形成的“持续的同意”或泰勒所说的广泛“认同”的公众基础。公共权力的扩张和异化由此成为可能。

三、小结

西方公权在实践发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与对公权规范的途径选择有很大的关系。亚里士多德说,“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虑”,但源于对人性缺陷的深刻体认,西方公权的运行被完全置于外在的制度框架中。这条路径选择,忽视了人类内在德性和道义的力量,也忽视了公权运行对于整个社会才智和美德的导向功能。

明确公共权力目标的道德价值,提高公共权力主体的道德能力,强化公共权力行使的道德心理制约,作为弥补现代社会公权异化的救治途径,不失为保证公权正常运转的理性选择。

参考文献:

[1]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217.

[2]英]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32.

[3][4][英]洛克.政府论(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63、78.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97.

[6]吴育林.当代西方社会公共领域中权力异化性扩张的成因探析[J].东北师大学报,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