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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事业单位会计规则》变化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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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2年2月财政部颁发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新会计规则在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收入支出管理、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和资产管理等方面做出的修改,对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防范财务风险,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规则;预算管理;收入支出管理;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资产管理

一、《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修订的历史背景

1997年颁布并实施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旧规则》),为事业单位财务行为提供了较完善的财务规则,对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保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自颁布15年来,中国财政体制和社会事业发生了巨大变化和发展,行政事业单位所处的内外、政治环境等逐渐在改变,如资金管理方式由传统的国库分散收付制度改为国库集中收付制之后,预算资金由原来层层下拨给行政事业单位,改为统一保管在国库单一账户。原有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已不再适应当前新变化、新形势的需要。《旧规则》已成为影响我国会计制度体系建设的落后因素。

2012年1月,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服务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大力推进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将事业单位的会计改革和财务管理的变革提上日程。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于2012年4月起实施,对事业单位精细化管理,完善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保证社会事业稳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事业单位预算管理

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以发展目标和计划为依据,采用科学的方法编制的年度收支计划。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以将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的管理模式替代原有的层层拨付制度,从而提高部门预算的执行效率,所以编制好预算是关键。

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范围,《新规则》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结余”预算相关对顶及管理办法,从而使预算管理科目更加全面;关于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在原“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基础上增加了“根据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强调行政事业单位事业目标导向作用。

关于支出预算的编制,原规定中,收入预算范围涵盖了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支出预算范围涵盖了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新规则》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根据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这一支出预算的数据来源,使支出预算更加客观,更贴近事实;在第九条、第十条中强调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规定编制的财务预算在执行前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查核定。对于已经批准的预算,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且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明确了关于事业单位决算的涵义,即事业单位决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并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从而明确了事业单位决算的含义、范围,提出了编制决算的必要性,并强调必须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新规则》将执行预算放在一个更加重要的位置,预算制定后须按法定程序审核批准才能生效,一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经过批准的预算,需配套制定相应的执行计划,且根据单位项目具体执行进度以月为单位编制用款计划,并在计划额度内分配资金,支付方式需通过财政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

(二)强化事业单位收入支出管理

1.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管理

关于事业收入范围,《新规则》第十五条中新增了“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新规则》对规范上交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提出新的规定,即,按规定应该上缴国库的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不缴,不得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2.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支出管理

《新规则》将行政事业单位支出中的事业支出进一步划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并在第十九条中明确了两者概念,概括来讲,基本支出,即为事业单位维持正常运行所发生的必要支出。项目支出指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任务和目标所发生的额外支出。

新增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强调支出管理的重要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直接规定事业单位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如没有统一规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己规定,但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不得和法律、国家政策相抵触。在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事业单位应当正确归集各项费用,不能归集的,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新增二十六、二十七条,强调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效率。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票据管理制度管理,以确保票据有合法的来源、真实的内容、正确的使用,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三)规范事业单位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在《新规则》第五章中新增了结转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结转资金是指因未执行或未完成的预算,需要按规定在下一年继续占用和使用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使用和管理,不得违反同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新规定明确了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使用范围和方式,即,非财政拨款结转按规定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规定提取事业单位员工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可用来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收支平衡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从而达到加强事业基金管理的目的。

(四)完善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新规则》中,事业单位资产核算范围有所扩大,在第三十六条中,将在建工程作为单独一类资产列人资产管理内容;加强了对资产管理的具体要求,新准则提出,事业单位应当以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为原则展开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活动,建立并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管理,确保资产完整性和安全性,为事业健康长远发展提供保障。关于流动资产,新准则增加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流动资产;第四十条,提高了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从原来的500元调至1000元,专用设备从原来的800元调至1500元,将“档案、加剧、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纳入到固定资产核算范围,且对行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科目做出重大调整,《旧规则》规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在《新规则》中,明确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新规则》规定,严格控制资产的对外投资管理,加强审批制度及投资对象的限制,明确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不得涉及风险比较大的企业债券、股票、基金,且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结余对外投资。新规则对事业单位处置相关资产作出了新的规定,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利用资产,实现资产使用效率最大化,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公用。

三、对贯彻落实《新规则》的建议

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完善和弥补了《旧规则》在使用过程中的一些缺陷和不足,能够与目前社会事业的新形势以及财政改革和发展相适应。为了使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能够尽快落实,应尽快实施已正式颁布的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进一步明确财政补助收人与支出的界定;进行一次全面的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为下一步新制度的执行做好准备;加强培训学习,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2).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7(1).

(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