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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投资监管“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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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因为《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抢了风头、在过去近半年的时间里已经被媒体轮番解读,当《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正式版(下称“《通知》”)终于之后,评论者甚少。殊不知,“征求意见稿”和最后的正式版《通知》其实有很大差别。

市场对于《通知》的关注点多集中在整体提高了各类投资的上限,仔细对比“征求意见稿”和《通知》,保监会关于资产的监测比例值得注意,对权益资产、不动产、其他金融资产和海外投资四大类资产,统一设置比监管比例低一档的监测比例。监测比例和监管比例之间的幅度是“保险投资比例监管实验区”,如果今后闯入者多数成功,则保监会可以适当放宽比例;否则,就收紧比例。

监测比例是“紧箍咒”

“征求意见稿”和正版《通知》到底有多少区别呢?我们认为,值得关注的实质性差别有17处(见附表)。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就是四个大类资产和两个小类资产的监测比例。对权益资产、不动产、其他金融资产和海外投资四大类资产,统一设置比监管比例低一档的监测比例,这可以说是正式版《通知》与“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区别。它使得那些一味强调新规则是放松监管的观点显得偏颇,因为不符合监测比例将会造成比较麻烦的后果。

第六部分“监督管理”中的“关于监测比例”规定:对于超出或不符合监测比例有关规定的,保险公司应当于该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认定需要披露的,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其“特别监管措施”规定:存在重大经营问题、重大投资风险的,中国保监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加信息披露内容、提高信息披露频率等措施。

将这两条规定结合,不难看出,一旦超出监测比例,就类似于进入了保监会的“重症监护室”,虽然不会直接宣布“死亡”、责令改正,但“早请示、晚汇报”之类的关照恐怕难免;如果保监会暗示或建议改正遭到拒绝的话,可能就会把相关公司大白于天下,此时,除非保险公司老总特别强势、特别有定力,一般人是扛不住的。所以,对于大多数保险公司而言,经常约束它们的将是“监测比例”、而不是“监管比例”。

而四个监测比例都大大低于监管比例。比如权益投资的监测比例是20%,这个比例事实上低于此前的规定。早在2010年《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已经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且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的余额,合计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而现在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未上市权益资产的合计监测比例才20%。

当然,鉴于股票市场这些年表现出来的高风险,适当降低比例上限并非坏事。而且多数保险公司一直以来的实际投资额都没有达到上限,真正遇到大牛市的话,保监会也可以允许超过监测比例,这样看来,监测比例和监管比例之间的幅度是“保险投资比例监管实验区”,如果今后闯入者多数成功,则保监会可以适当放宽比例;否则,就收紧比例。

除这条是新增内容外,正式版《通知》还新增了两方面内容。

一是单一资产投资和单一法人主体两个概念的定义,要计算分散性指标就必须对这两个概念进行定义,因为在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今天,对同一个概念经常有多种理解,尽管可能有困难、有分歧,但要使规章可执行,就必须明确界定概念。

二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开展股权投资和境外投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实,总结起来,不需要执行新比例监管规定的保险公司投资有四大类:股权投资、境外投资、衍生品投资和单独账户投资。

其他变更

相对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版《通知》删除的内容有两方面。

一是以120%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界设定差异化的投资权限。在保监会以前的文件中也曾经有过此规定,比如《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不过,保监会并没有在投资比例监管方面完全放弃偿付能力因素,正式版《通知》在“特别监管措施”部分规定:偿付能力状况不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中国保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保险资金运用形式、比例等措施。只不过,现在的偿付能力要求到底是多少,只能另寻答案了。

二是对超出监管比例资产的监管认可问题。“征求意见稿”中对这个问题规定得比较细:对于超出大类资产监管比例、集中度监管比例的,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对超出部分资产不计入认可资产范围;资产认可其它相关问题,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但正式版《通知》中已经只字不提。不管这个问题现在是否已经现实存在,但它在理论上是可能出现的。即便不在此次的《通知》中写明,也应该在其他文件中予以规定。

至于变更的内容,毫无疑问,是最多的,多数已经在附表中做了充分解读,在此只补充说明以下几点。

首先,自用性不动产上限大幅降低。上限从保险公司上季末净资产,下降到净资产的50%。显然,作为一个已经在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的文件,下降一半目前肯定是不影响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但考虑到在金融环境大幅波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净资产有可能剧烈波动,以之作为“增加容易裁剪难”的自用性房地产的计算基数,可能需要时间的检验。其次,投资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上限提高到25%,考虑到新设了只有15%的监测比例,这只是监管实验的需要。最后,监管分类从股票投资“变更”为股权投资的条件从持股比例10%改为是否具有经营决策控制权,或许因为财务投资时,持股比例可能很高却没有决策控制权。

总之,正式版《通知》作为中国保监会酝酿了至少一年多的一个崭新制度,期间数易其稿,确实在很多方面进行了匠心独具的创新开拓,尤其是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又进行了很多实质性改动,最终推出了刚性监管比例和柔性监测比例相结合的“双轨制比例”探索,这方面令人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