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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计中几个常见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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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电气虽然仅作为一个辅助专业,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建筑电气设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项目工程设计各个阶段的说明、图纸等也越来越严谨。

关键词:电气设计;说明;图纸

本文就项目工程电气设计各个阶段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中常出现的问题执笔,希望与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1、工程概况中建筑定位问题

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建筑电气设计各个阶段的说明应介绍本次设计工程的概况。对于工程概况的写法,目前有些设计人员常采用直接照搬建筑专业说明中的工程概况。实则不然,我们需要将建筑专业的工程概况加以修改、补充相关内容,明确定位建筑类型,以便作为后面说明中的负荷分级、电源数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防雷分类等问题的依据。住宅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等,属于哪类建筑;商业建筑的建筑面积、层数、建筑高度等,属于何种商业建筑(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车库的建筑面积,可停车数量,明确车库的防火分类;酒店建筑的建筑面积、层数、建筑高度等,酒店建筑类别(一至六级),酒店星级,这些均直接影响该酒店供电电源数量及供电级别问题;医疗建筑的建筑面积、层数、建筑高度等,属于何种医院(如三级等),病床床位数等问题均应在工程概况中交代清楚;厂房准入何种产品,厂房(库房)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属于何种类型厂房(甲乙丙丁戊五个等级),何种库房,厂房(库房)是否设置机械排风系统,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系统,厂房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多少等问题;图书馆、体育馆等其他很多类型的建筑,均需明确定位。

2、建筑物防雷分类问题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中,对于电气设计说明中没有明确是否要写建筑物防雷分类,但是防雷接地作为建筑工程设计的一部分,需要将该部分说明加入设计说明中,且应明确该(各)建筑物防雷分类,条件充足的情况下还应明确该建筑年预计雷击次数,而不应笼统的说明防雷设计需做防直击雷、防侧击雷、防感应雷及防雷电波侵入、等电位接地等。

3、室外强弱电管网图中常见问题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中未明确规定方案阶段电气专业须出强弱电管网图纸。但个人认为,在实际工程设计中,建筑专业有出总图的工程均应做室外强弱电管网图纸(方案阶段一般水电合成一张图纸)。图中应明确该项目工程强弱电系统进入该工程的方向,在该工程内部(如小区内部)强弱电管网的走向分配(与水专业配合),电力排管根数(或电缆沟宽度、深度)、管径大小,弱电排管组成、根数及管径大小,且根据强弱电系统需要,小区内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的排管根数、管径大小应有区别,具体可在下一阶段详细区分。

4、消防电气说明易遗漏的强制性规定说明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明确规定建筑电气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电气设备表、计算书。该规定并未明确要求电气消防自成章节,但在近几年各地因电气消防问题引发火灾的事件频频发生,电气消防设计质量直接影响人们的身命财产安全,在实际工程设计中很多设计单位往往会将电气消防归结到建筑消防章节中。初步设计阶段电气消防一般要详细交代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或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具体设置。其中有两点强制性规定的说明往往被人忽视,一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11.1.4款“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二是GB50016-2006的11.1.6款“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 ,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建议在电气消防中加入此两点(各类型建筑需做相应调整),以保证电气消防说明的完整性。

5、TN-S与TN-C-S系统的采用问题

TN-S及TN-C-S系统见下图示:

个人认为,若变电所和用电建筑在同一建筑内、采用TN-S系统没有问题、但不一定必须采用5芯电缆才能算TN-S系统;只要满足TN-S系统要求即可、PE线可以是电缆中的一芯、也可以是单独的BV导线、扁钢、铜母线等等;多个回路可以共用PE线。若变电所和用电建筑不在同一建筑内(尤其是距离较远时),依然采用TN-S系统、5芯电缆,《民规》JGJ16-2008的12.2.2条,PE线要多点接地,从TN-C-S图可以看出变电所到建筑这一段的PE芯电缆有没有意义?PE线要多点接地。采用TN-C-S系统、4芯电缆,第一可以节约电缆造价、第二电缆尤其是大截面电缆施工难度降低。

6、消防设备配电线路单磁脱扣与热磁脱扣断路器选用问题

设过负荷保护原因:《民规》7.6.4 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荷电流(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该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

有观点认为:配电线路非设备控制回路,控制回路已经有更为精确的过负荷保护,所以断路器采用复式。

有观点认为:“消防设备控制箱至电机”的回路均有“过负荷报警信号”送出,“从变压器出线至消防设备控制箱”的配电干线,有没有“过负荷报警信号”,作用已不大,理由是:

a、每个末端电机回路均有“过负荷报警信号”;

b、“从变压器出线至消防设备控制箱”的配电干线,有没有报警信号,都得坚持工作,且过载是发生在末端电机环节,配电干线自身不存在“过载”之可能,故配电干线有无“过负荷报警信号”均可。

江苏、上海 、深圳默认做法:“从变压器出线至消防设备控制箱”的配电干线处所有开关其额定电流如果大于计算电流的1.5倍,则不需要设置“过负荷报警信号”,如果不到1.5倍,则必须均设置“过负荷报警信号”,个人支持此种做法。为了审查保险,也可按照规范执行。

参考文献

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2、《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