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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进入“议价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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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时候,删去关于“股票溢价发行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规定。紧接着证监会发表《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这是近期有关证券市场发展最有实质性意义的举措,更不要误读为政策性的救市。

证券市场法制环境得到改善

市场的核心是价格,均衡的市场价格是由供给与需求双方的博弈形成。然而,一直以来,股票的定价,包括新股发行、增发的价格,都是按照证监会的“规定”操作。由于法律的支持,政府控制股票定价的市场干预行为就被合法化了。

到目前为止,我们的证券市场的市场结构应该划归特殊的“价格垄断市场”的范畴。既是“价格垄断市场”,当然有垄断利润。因为是价格垄断,上市公司可以不顾投资者的利益,偏离价值来套取更大的利润,而不必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证券市场这种长期不公平的利益分配和不合理的资产配置,导致资本低效率使用的不正常的现象。

虽然这次股票定价机制的改变有“不得不改”之“嫌”,但应该从依法监管、依法执政的高度来认识。法制环境的改善无疑有利于更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证券市场的建设。

证券市场市场化的必要条件

取消定价规定是推进证券市场市场化的必要条件。价格这只“看不见的手”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但中国证券市场与生俱来就不是由“看不见的手”调节的市场。规定定价水平本身就扭曲了价格给出的信息。融资方的价值信息不必被价格完全反映,投资方不能从价格中发现价值投资的信息,更不可能识别融资方内部存在的非系统风险。

价格不能给出正确的信号来引导资本向有成长性的行业流动,资本市场就不可能承担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这就是为什么十几年来证券市场融资几千亿,但并没有培养出很多优秀企业的根本原因之一。

虽然股票定价机制的变化,并不是解决证券市场市场化的全部必须条件,但是不改变价格市场化这样最基本的问题,证券市场是绝对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市场化的。定价机制的改革是证券市场市场化的进程中必须大力推动的制度性变迁之一。

证券公司应该重新洗牌

从中国证券市场诞生至今,新股发行一直都是不需要定价的承销业务。因不需要定价技术,也就不需要资产重组的财务知识、战略重组的专业知识、融资方案的资本运作能力,投资银行的业务始终停留在“白领级”的劳动密集型阶段。

市场化定价与规定的定价有一个根本的区别。20倍市盈率定价中的“盈利水平”是参照过去记录,是一个“向后看”的指标。这使得上市公司只注重过去账面的盈利而不注重将来的业绩;承销商只注意上市前会计报表根本不关心上市以后是否带给投资者回报。但是证券市场是买期望的,现在的价格要反映公司将来的盈利能力,是一个“向前看”的概念。从“向后看”向“向前看”理念的转变,说不上是翻天覆地,但非常有可能冲击投资银行业务的许多传统的经营模式基础。而当“向前看”成为定价机制的主流思路的时候,一批改变不了的券商就将被淘汰出局。

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股价定得过高或过低是投资银行的大忌。价格定得过低导致上市后股价大幅上涨,减低了融资水平,融资方不满意;价格定得过高上市后股价下降,导致投资者的损失,投资方不满意。在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上,定价的失误会导致客户的流失,在激烈的竞争中失败。正确的价格基于价值发现。这需要更多量化分析、更科学的模型,定价的方法将由较粗糙的定性分析向更准确的定量分析转化。这种高专业水平的定价要求,将使那些有实力的证券公司脱颖而出,有希望跻身将来中国真正的投资银行之列。

进一步推动证券市场制度性改革

股票定价机制的改革像所有其他的改革一样,一定会遇到方方面面的阻力和制度性的障碍,提出许多新的问题和重提许多老的问题。所以证券市场的非市场化问题一定会随着定价问题的改革一个一个破题。证券市场根本的制度性的改革也为时不远了。(摘自2004年9月1日《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