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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创新的经济学释义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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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从经济学角度出发,文章认为协同新的核心目标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创新,作为推动创新的重要途径的协同是随着生产力发展从协作、协调发展而来、符合当代创新需求的要素所有者组织机制。文章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规定协同创新的概念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协同创新的组织运行提出构想:以需求为导向、建立产权明晰的组织、有效发挥政府作用、创建科技信息中介。

关键词:协同创新 合作者有机构成 协同 组织原则

2011年同志在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提出,高校在“积极提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的同时要“积极推动协同创新”。其中“协同创新”这一提法对我国创新能力的提高、“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的战略指导意义。协同创新,其核心目标是创新,推动创新的途径是协同,因此这个概念应当被划分到科学学或管理学范畴中,而且目前从这两个角度对它的阐述已经较多。但协同创新同时也和作为社会生活基础的经济息息相关,本文试图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协同创新的含义进行阐释。

核心目标—经济学意义上的创新

创新一词《辞海》中的解释是:创立或创造新的;首先的。这个解读从哲学一般的层面解释了创新的含义。从相对具体的层面来看,创新应该还包含另一层意思,即创造出的新事物得到广泛使用从而体现出其存在价值。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活动可以使新创造出的事物得到广泛的应用并体现其价值,于是创新的概念也被应用到经济学领域。

经济学中,创新的概念起源于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的著作《经济发展理论》。熊彼特(1990)提出:“生产意味着把我们所能支配的原材料和力量组合起来……我们所说的发展,可以定义为执行新的组合。这个概念包括下列五种情况:一是采用一种新的产品……;二是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三是开辟一个新的市场……;四是掠取或控制原材料或半制成品的一种新的供应来源……;五是实现任何一种工业的新的组织”。其中,熊彼特认为这种被引入“经济生活的循环流转”中“新组合”的作用是“革命性”的,即熊彼特意义上的创新。熊彼特意义上的创新是一个经济学的范畴,是指经济上执行某种“新”的东西,并不能等同于创造,只有当新的创造被应用于经济活动时,才能成为“创新”。

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克里斯·弗里曼则把创新对象基本上限定为规范化的重要创新。他在1973年发表的《工业创新中的成功与失败研究》中提出:“技术创新是技术的、工艺的和商业化的全过程,其导致新产品的市场实现和新技术工艺与装备的商业化应用”。

无论是熊彼特,还是弗里曼,他们从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对于创新的认识有一个共同点,即发明创造导致的新的要素组合应用于经济活动中,并在其中体现自身的价值,这种观点即是经济学意义上创新的含义。不能与经济生活广泛结合的创造发明很显然没有太大意义。因此笔者认为,“协同创新”中的“创新”实则是可以推动经济发展的经济学意义上的创新,即“把一种‘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在下文中,笔者论及到的创新也都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创新。

在这种对创新的规定中,隐藏着一个含义:得以在经济中“被执行”的创新解决了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从实证的角度来看,创新也多发生于提出问题后解决问题的方案中。因此笔者认为,经济学意义上创新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解决实际经济问题,而问题的提出是创新出现的前提。

从“解决问题”这个含义出发,就引出了“创新从何而来”的问题,即推动创新及提高创新能力的机制是什么。具体到本文,则是要解释协同如何促进创新的产生和创新能力的提高。

协同的基础—协作和协调

随着人类劳动生产力的提高,人类在劳动中的分工合作越发精细。劳动生产能力的提高过程,也是劳动生产中各要素和工序从简单到复杂组合的过程。其中,要素的组合方式是生产和创新发生的基础,是由要素所有者的合作和组织机制所决定的。因此,要素所有者的组织机制是创新发生的必要条件,本文将其规定为合作者有机构成,即由生产劳动中要素的组合方式反映出在生产过程中要素所有者的合作、组织机制。作为必要条件,这种机制也会对创新产生反作用,从创新对其的需求来看,合作者有机构成与之适应会推动创新发生,反之则会阻碍创新,于是会产生对合作者有机构成产生演化到与之适应机制的需求。

合作者有机构成是一个描述要素所有者之间关系的概念,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本身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与他们当时的物质生产力发展程度相适合的生产关系”,因此生产力发展水平对合作者有机构成的演变构成限制与决定关系。因为合作者有机构成是通过要素的组合方式反映出来的,所以本文从要素的组合方式出发,将合作者有机构成依据其发展变化过程划分为三种形式:协作、协调、协同。

(一)协作——简单分工

人类最初的劳动就不是一个单独的过程,而是可以分成很多部分来完成的。当涉及较大规模的工程时,往往需要将整个劳动过程分为相对独立的许多步骤来由不同的人专门完成——即分工,全部劳动过程的完成则需要将这些不同的任务或劳动再集合起来,处于不同分工位次的人在这个过程中就构成了合作关系。

关于协作的论述,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提出:“劳动者的注意力专注于工作、而不是分解工作时,各种工作便可做得更好”;协作可以实现“整体当然高于部分”。另一个希腊人色诺芬调查了当时的生产活动,论述了分工协作的概念及其优越性(潘开灵、白烈湖,2006)。

到了工场手工业时期和工业生产的初期,此时仍相对简单的分工与协作在劳动生产力的发展中起到了尤为重要的作用。亚当·斯密对分工协作给予高度评价:“劳动生产力上最大的增进,以及运用劳动时所表现得更大的熟练、技巧和判断力,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这样叙述协作:“许多人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或在不同的但互相联系的生产过程中,有计划地一起协同劳动,这种劳动形式叫做协作”。马克思认为协作一方面缩短了各工序之间的距离和时间提高了劳动效率,另一方面则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结合劳动的效果要么是单个人劳动根本不可能达到的,要么只能在长得多的时间内,或者只能在长得多的时间内,或者只能在很小的规模上达到。这里的问题不仅是通过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

在这个时期,大机器生产刚开始使用,产品工序的划分相对而言还不复杂,代表性创新项目如飞梭、珍妮纺纱机、蒸汽机等的出现也大多对应着相对简单的分工;同时由于工业化生产处于起步阶段,劳动生产力提高带来的产量大幅上升还远未达到市场的极限,基本上处于是萨伊所说的“生产创造需求”的阶段,企业利润空间很大,企业家要做的最重要的事是围绕产品的分工解决好协作问题。在此阶段,社会生产要素组合及要素所有者的组织主要由手工业及初级工业生产的工序分工决定,日益细化但仍相对简单的分工是其最重要的特征,因此本文将从协作出现到此时期规定为合作者有机构成的第一种形式——协作。

(二)协调——连接、联合、调和

随着劳动生产能力的进一步提升,产品越发丰富,工业体系、大城市逐渐成形,使得劳动生产中的组合要素越来越多,新技术以及随之而来的新生产组合不断产生;与此同时,社会生产的聚集、无计划也开始导致其产品的需求出现瓶颈,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周期性爆发……与工业化的初期不同,工厂、资本的聚集造成市场的饱和使得利润率无法和从前相比。

面对市场出现的新情况,企业家开始将市场的消费能力作为一个重要问题进行评估,以实现其合理和有效的经营,同时工厂的所有者需要对工厂中日渐复杂的要素进行更好的搭配和组合以实现更高的效率。不同于协作机制,合作者有机构成演化到由管理者主动调节、调整的新形式—协调。此阶段的特征更多地表现在企业管理中,体现了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管理者的理性和计划性。

协调的前提首先是管理者面对市场的需求制定合理的生产经营目标,主要特征是在集合个别劳动要素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这些劳动要素在时间和数量上的配合,从而实现资源和效率的最大化。

关于协调,法国管理学家法约尔最早在论述企业的管理职能时提出这一概念,他认为“协调就是指连接、联合、调和所有活动及力量”,即协调是指企业的一切工作都要和谐地配合,以便于企业经营顺利进行。他依据企业部门形成的本位主义缺陷,第一次鲜明地提出了协调的机制。在他看来,协调是一种平衡行动,使设备适合于实现生产目标以及确保销售和生产之间的协调一致。

美国管理学家卢瑟·古利克则把管理职能的理论加以系统化,提出了计划、组织、人事、指挥、协调、报告和预算的“七职能论”。他认为协调就是为了使企业各部门之间工作和谐、步调一致、共同实现企业目标的职能。

在此阶段,企业的生产管理中的均衡生产、流水生产线的组织配合、准时生产体现了要素所有者组织方式“连接、联合、调和”的主要特征;与协作为主的阶段相比,其代表性的创新项目如电机、内燃机、汽车、螺旋桨飞机等已经复杂了许多。依据其管理所呈现出的特征,笔者将这种企业内协调的机制规定为合作者有机构成第二种形式——协调。

随着劳动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要素所有者的组织经历了协作、协调两种形式。但通过上文的介绍可以看到,这两个阶段的要素所有者的组织、合作主要是在企业内部,但随着生产的进一步演变,这种组织机制开始打破企业的界限,演化形成新的形式——协同。

协同—有序、均衡

劳动生产力的继续发展,使得企业内部的协调渐渐不能满足生产、创新的需求,新的要素所有者组织机制逐渐被孕育出来,对于这一趋势的描述和概括,最初来自于物理学。

德国物理学家,协同学的创始人哈肯1971年发表了《协同学:一门协作的科学》一文,引入了协同学及协同的概念。协同学主要研究远离平衡态的开放系统在于外界有物质或能量交换的情况下,通过内部协同作用,自发地出现有序结构的理论。协同效应则是指开放系统中大量子系统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整体效应。对于开放的系统,当外来能量的作用下或特质的聚集态达到某种临界值时,子系统之间产生相互作用,这种协同作用能使系统发生质变,即从无序变为有序,从混沌中产生某种稳定结构(哈肯,2005)。

协同学和协同效应不只可以应用于物理学和自然界,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社会不断发展与演化的机制。协同效应所描述的有序状态是一种具有稳定结构的状态,这种状态用经济学的语言可以视为一种“均衡”状态。在经济学中,均衡意味着系统处于一种相对最优的状态—只有相对最优的组合,才是均衡、有序的。因此笔者认为,经济学意义上的协同即是一种大系统中的要素相互作用而实现均衡的状态。协同效应在经济中的表现则是大系统中可以无限制运动、结合的要素在新能量(技术、资金等)的作用下发生相互作用,趋向于有序状态。经济中的协同效应也体现出了协同的重要特征—开放性,这一特征则与当代的创新模式相符合。

美国的Chesbrough教授在2003年通过对现代创新项目的观察和研究后,提出了开放式创新模式,意指一个组织可以从其外部和内部同时获得有价值的创意和优秀的人力资源,运用外部和内部的研发优势在外部或内部实现研发成果商业化,并在使用自己与他人的知识产权过程中获利。上文曾介绍,在合作者有机构成的协作、协同阶段,要素所有者的组织合作局限在企业内部,到了协同阶段,要素的无限组合趋势则使创新体现出了跨越企业边界、学科边界的开放性特征。

从科技创新、生产力发展的角度来看,开放性的协同机制出现是必然的。当今的时代是一个 “大科学时代”,意指现代科学技术研究日益需要众多研究者的合作,一个项目所需的人员、资金、设备越来越多,相应地就更需要高度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大规模资金支持,二战前曾经是科研主流的靠一个人或者几个人的小组就能得到重要成果的可能性越来越低(贾晋京,2012)。从要素的组合来看,如果没有跨越企业边界的协同组合,则很难满足“大科学时代”对于产品生产和科技创新的要求。以苹果公司的IPHONE手机为例,它汇集了1000余项专利技术,如此多的专利技术显然无法由一家公司来完成,苹果公司则是通过相关企业和科研机构的要素及要素所有者突破企业界限的组合完成了这个技术汇集的过程。

同样,“大科学时代”的创新成果往往是跨学科的成果。一项关于诺贝尔奖的统计数据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20世纪的诺贝尔奖中,超过40%的发现是在多学科的交叉领域,尤其在20世纪最后25年,自然科学领域的诺贝尔奖中接近半数都授予了在交叉学科领域作出贡献的科学家。由此也可以简单预见,随着科技的发展,会有更多创新成果出现在学科交融的空白地带,创新本身对于开放的协同机制的需求日益强烈。

从经济学的微观意义上看,协同机制的出现则是因为它可以为要素所有者带来更多的利润和利益:协同机制的出现使得要素可以突破企业的界限实现优化的组合,催生出更多熊彼特意义上的创新,可以为要素所有者带来额外的高额的利润,这部分利润也被称作“合作剩余”。合作剩余的出现在创新本身的要求之外又为促进创新的协同机制的形成提供了额外的动力,也使得协同体现出了不同于协作协调的新特性:协作与协调机制下的企业属于“外组织”,而协同机制下的企业则与市场中其他企业、单位的优化组合而体现出“自组织”的特性。在协同的自组织中,企业以及与之进行组合、联合的单位形成一种共生的关系,即进行组合的各方互相提供有利于生存和发展的互助关系。共生关系一方面是协同的状态形成的结果;另一方面,共生关系因其形成使各方获得的益处,也反过来成为推动协同进一步深化的动力,促进协同这一稳定状态的形成。从微观意义上看,协同是某企业突破自身的限制,在与自身相适应的环境中去寻找有效的资源和要素以使用新技术、实现新的组合;从宏观来看,则是市场中的单位,以技术、资金、信息等要素进行优化组合的一种趋势。尽管此前在大型跨行业的垄断组织中也可以实现这种优化组合,不同于协同的是其仅限于垄断组织内,仍属于协调的范畴,且并非整个经济系统的常态。

根据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组织(企业)的存在即是为了节省交易费用。著名制度经济学家威廉森则认为交易费用可以区分为:搜寻成本、信息成本、议价成本、决策成本。从这层意义上看,协同的必然产生,也在于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子系统企业之间的相互作用,企业中的要素实现跨边界组合意味着形成新的组织,首先可以节省搜寻成本,其中的子系统不再需要为了新的同类交易寻找新的交易对象;其次由于双方或多方的共生可以大大节省信息成本;再次,由于新组织的形成,决策变得更加集中。可见,从新古典制度经济学——交易费用的视角,也可以发现从协作发展到协同的必然趋势。

从协作协调发展至协同,各个方面的原因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一是经济发展使得各类企业不断聚集以及城市规模市场不断扩大,为经济活动中要素所有者的要素间联系的增加与深入提供了条件;二是随着经济活动中组合的增加导致的要素增加,企业类型愈发丰富,企业间的联系方式日益丰富;三是生产实践的丰富和聚集,应用的需求不断增加,对科技创新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成为加速这一过程的重要动力;四是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了协同的产生和加速。其中尤其值得一提的就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产生使得信息得以几乎无限高的速度流动和传播,资金在全球范围的快速流动也成为可能,同时任何一家企业面对的环境几乎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实现了最大化。

综合上文的简要分析,可以看出协同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合作,相比协作与协调,它所对应的范围更广阔。协同机制下,整个经济系统中要素跨越子系统边界的组合,使整个系统趋向于有序、均衡。因此本文将要素组合所体现出的要素所有者突破企业边界的合作、组织而实现要素的优化组合的机制规定为协同,即合作者有机构成的第三种形式。

协同创新及组织运行构想

最早提出协同创新(Collaborative Innovation)这一概念的是彼得·葛洛,他规定协同创新即“由自我激励的人员所组成的网络小组形成集体愿景,借助网络交流思路、信息及工作状况,合作实现共同的目标”。葛洛的规定形象地描述了协同创新“协同”的特征以及具有时代特征的交流方式,在概念的创建上具有开创性意义,但此概念规定停留在对现象的归纳、比较上,并未就协同、创新两个概念进行分析、综合进而抽象出明晰的概念规定。

基于上文对于创新与协同的解析,本文对协同创新的内涵从经济学角度进行如下规定:通过协同机制来组织、整合要素所有者使得要素得以优化、有效组合,进而促进经济学意义的创新来推动经济发展。

“协同创新”的提出,是在充分认识现代科技和经济发展趋势基础上,针对我国“提升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做出的战略性指导性原则,对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战略指导意义。我国的创新能力在几十年积累的基础上有着显著的提高,但仍存在“瓶颈”。协同创新的提出则是针对的是当前较为关键的问题——科技资源的分散和封闭导致的创新能力遇到瓶颈。叶仕满(2012)提出:科技资源的分散性导致科技生产的封闭性,中国的科研领域患上“自闭症”,小作坊生产的观念严重阻碍了科研创新。结合存在的问题以及上文对协同创新的解析与阐释,本文对协同创新的运行组织提出如下构想:

(一)以需求为导向并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

在我国现有的科技创新合作实践中,校企合作是一个重要的部分。但长期以来,这种合作机制对于创新的推动作用还不够显著。国内学者蔡宁等研究了1985-2005年20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居前列的高校科研成果实际转化率还不到10%,两者数据反差明显。而美国硅谷、英国剑桥工业园区、德国巴登-符腾堡、台湾新竹工业园区、日本的筑波科学城等通过高校成功推动区域产业发展的案例表明,构建高校与区域产业之间合理的内在关系是成功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蔡宁等,2010)。

制约这种合作获得理想效果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合作中以高校而不是市场或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需求为主。但是由于高校是多数合作中的主体,这种合作的核心目的与经济学意义上的创新往往是有所偏差的。

贾晋京提出:从过程角度来看,任何创新都是一个“谁来提出问题 谁来解决问题,靠什么资源,以什么方法 解决方案如何推广”的序贯过程。其中,“谁来提出问题”环节的核心是如何把某种社会需求具体化为可供研发体系去研究的问题;“谁来解决问题,靠什么资源,以什么方法”涉及到复杂的研究部门体系、研究支持体系等,具体来说其中的主体包括大学、研究所、实验室的组织运作以及科研政策体系等;“解决方案如何推广”则与工业体系、商业体系的运作结构有关,最终是个社会结构与社会过程问题(贾晋京,2012)。从现实角度看,我国近些年来的专利申请数量之所以大幅增加并位于世界的前列,制造业的发达与一直在第一线解决实际问题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因此,要提高我国创新能力,并以此推动产业升级、提高国内企业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需要从经济生活第一线中的问题出发,在协同创新指导下的科研和生产实践中,以市场实际需求为导向,以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为目标。

(二)形成相对紧密的、产权明晰的协同创新组织

现代制度经济学则认为企业(组织)中的契约是非完全契约,因此存在着的行政管理和命令使得企业内部的交易可以节省相当数量的交易费用。

协同是要素突破原有子系统形成新组织的一种均衡。因此协同机制要求要素所有者形成一个相对紧密的组织,从而节省契约的形成带来的交易费用。在我国现有的校企创新合作实践中,多是就某个单一或某系列简单项目的合作,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属于完全契约组织,交易费用很高,不大可能出现合作紧密的协同创新组织。如上文所说,当代的创新需要大量要素所有者合作完成,这样的组织必然将要面对复杂市场环境、庞杂的信息、更多和更重要的决策,松散的、完全契约的创新组织必然会面对高昂的交易费用,因此需要大量的要素所有者以协同机制组织起来。要保证这种组织的存在及发展,建立相对紧密的、不完全契约的协同创新组织是尤为必要的。当然,相对紧密的组织的实现不会一蹴而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地沟通、交流。

新古典制度经济学认为,要素所有者合作的目的是合作剩余,和现实中企业的目的相符合。但在理论中,合作剩余的分配是西方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争议的一个焦点;在现实中,合作剩余的分配往往引起诸多利益方面争议矛盾,导致合作不能持续下去,这种情况屡见不鲜。在协同创新中,熊彼特意义上的创新出现,一定会带来相当数量的合作剩余。对于合作剩余的分割,是合作双方关系以及合作能否持久、深入地继续下去的关键。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对产权进行严格、清晰的规定,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才能使得协同创新组织中的合作不断深化和优化。

(三)有效发挥政府作用

上文曾指出,“大科学时代”的创新需要众多要素所有者和研究者的合作,单个项目所需的大量的人员、资金、设备,因此就更需要高度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大规模资金支持。二战中及二战后,美国在政府的组织计划下进行协同科研、生产,结果导致了创新成果井喷,至今仍在多数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认识到协同机制对创新的重要作用后,发达国家也纷纷通过立法来保护协同机制下企业之间的深入合作,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合作研究法》,将协同创新作为一项国策加以推进;日本政府则在1961年制定了《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法》,该法规定只要被认定为“技术研究组合”,就可以被视作非营利性的特殊法人,并享受若干税制优惠(刘悦伦、沈奎,2009)。相反,也有一些国家的政府由于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了创新步伐减缓。例如,孕育第一次工业革命的英国,在后来的发展中因为没有高层次的组织、计划,不能实现大规模的机构协同,在需要更大规模和组织程度更高的教育及研发体系的电气化和化学工程成为主要创新产业的时候,变得难以跟上时代的脚步,在很多科研领域中的地位一再滑落。

我国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现有体制下,可以发挥政府在一些行业中的计划、组织作用,将我国拥有的“集中力量办大事”、社会组织动员能力强的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全社会协同创新的机制优势。协同创新组织在协同创新指导下的实践中,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充分发挥应有的组织、协调、计划的功能,为与创新相关的要素所有者之间深度合作提供强大的助力。

政府在协同创新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从全局的角度,针对最为需要的创新项目制定发展战略,并以此为导向组织相关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形成协同创新组织;其次,不同单位在寻找合作伙伴的过程中较难获得有效的信息,而政府可以利用其信息优势为创新项目相关单位提供企业合作信息便利;再次,政府可以为协同创新组织提供相应法规及政策支持,一方面解决外部性的内部化难题,另一方面为协同创新组织的形成提供优惠政策。

(四)创建科技信息服务中介

近年来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率较低,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要素所有者之间缺乏沟通的渠道,造成科研、生产单位寻找适合的合作对象的信息成本偏高,创新组织的形成较为困难。因此在此领域中,对科技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强。但目前我国科技服务中介缺乏,往往高校的科技成果找不到买家,而企业单位也找不到高质量的科技成果进行投资,大大限制了校企、校校、企企之间的深入、广泛合作。基于此种情况,可以借鉴美国斯坦福OTL的工作模式,在具备相应条件的高校设立技术转移中心。另外,也可以由我国主管教育、科技和经济产业的部门进行跨部门的合作,联合成立政府主导性的技术服务中心。通过各类科技服务中心的创建来加大相关单位间沟通的机会,让信息更加传递畅通,从而增加协同创新组织进行合作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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