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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抵押权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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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抵押权作为债权担保的形式已为越来越多的债权人所运用。我国现行立法对房地产抵押权制度已有较为完整的规定,但其规定却较为分散,且其中又有许多不科学乃至不合理之处,有待进一步改进与完善。

关键词:担保物权 抵押权 房地产

房地产抵押是伴随着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房地产利用方式,也是融资风险的一种防范措施。近年来,房地产抵押已为越来越多的债权人所运用作为债权担保的形式。债权人基于房地产抵押而享有的权利称为房地产抵押权。

1.房地产抵押权的性质

所谓房地产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房地产的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拍卖该房地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房地产抵押权具有物权性和价值权性两大基本性质。

1.1房地产抵押权的物权性

关于抵押权的性质,在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有主张抵押权为物权者,有主张抵押权为债权者,有主张抵押权为物上债务者。

1.2房地产抵押权的价值权性

房地产抵押权的价值权性,是指房地产抵押权是对所抵押房地产的价值支配权,其所支配的对象不是房地产实体,而是其价值。

2.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房地产抵押权为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及物权公示、公信主义,除因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房地产抵押权外,房地产抵押权因房地产抵押合同并经登记后而设定。由于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规定法定房地产抵押权,所以在我国,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条件有二:房地产抵押合同和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2.1房地产抵押合同

房地产抵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对房地产的占有,将房地产作为债权担保而与债权人达成有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据此协议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的房地产上为债权人设定了抵押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债权人之债权承受房地产物上的担保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拍卖该房地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2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是指由主管机关依法在登记簿上就房地产上的抵押权状态予以记载。我国立法将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混淆了房地产抵押合同的债权合同性质以及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物权变动性质。

3.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

房地产抵押权一经设定,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不仅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且对抵押物及与其有关的其他财产权也有影响。根据房地产抵押权效力的对象,可将其划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3.1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

3.1.1优先受偿效力

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简而言之,即房地产抵押权人有就受担保的债权对抵押的房地产优先受偿的权力。房地产抵押权人在其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无须经房地产抵押人的同意即可对抵押的房地产予以处分,并从变卖的价款中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

3.1.2房地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效力

房地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⑴主债权;⑵利息;⑶违约金;⑷损害赔偿金;⑸实现房地产抵押权的费用。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对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1.3抵押物价值保持的效力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所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减少的,房地产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所抵押的房地产价值减少时,房地产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其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3.2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外效力

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外效力是指房地产抵押权对抵押关系外部有关抵押物的其他财产权的影响,具体包括对房地产的用益物权、其他抵押权和租赁关系的影响。

3.2.1房地产抵押权对用益物权的影响

房地产抵押权是以房地产的交换价值为债权提供担保,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对其没有影响,因此无论是在抵押权设定前或设定后,抵押人均可在抵押的房地产上设定用益物权。但用益物权只有在房地产抵押权设定之前已存在并经登记才能具有对抗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

3.2.2房地产抵押权对其它抵押权的影响

房地产价值巨大,足以担保数个债权,同时,抵押不移转房地产的占有,因此也有可能在同一房地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在同一房地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其担保的债权按抵押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则按债权比例受偿。

4.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又称房地产抵押权的实行,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房地产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将抵押的房地产变价以满足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

4.1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房地产抵押权是为将来行使而设定的权利,非即时行使的权利,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抵押权人才能行使之。

4.1.1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为前提。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是指当事人曾就特定的债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并且,此项房地产抵押权尚未因法定的原因而消灭。

4.1.2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能行使抵押权。清偿期为房地产抵押权人得依法向债务人请求债务履行的时期,应以登记的日期为准。

4.2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一般的抵押权,其实现的方式有折价、变卖和拍卖三种。在我国,实现房地产抵押权只能采取拍卖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房地产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3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程序。

在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设定抵押,实现抵押权时,必须经过两个特殊程序:一是拍卖该土地使用权时,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二是拍卖所得价款必须首先缴纳应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然后抵押权人才能优先受偿。

5.房地产抵押权的消灭

房地产抵押权在性质上为担保物权,其设定一般有存续期限,为有期物权,并非如所有权那样永恒存续。房地产抵押权得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既可因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而消灭,又可因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而消灭,又有自己独特的消灭原因。

参考文献:

1.黄河:《房地产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郭明瑞:《担保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