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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定性为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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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陈某与女朋友杨某发生口角,酒后到杨某单位闹事,镇边防所驻村民警刘某接警后经汇报所领导,因村落距离边防所需三、四十分钟的路程,领导指示刘某先到案发现场了解情况(另一值班民警因公出差),刘某着装整齐出警到现场,陈某不听刘某劝阻继续闹事且动手殴打阻挠,致刘某被打伤无法执行公务,警服被撕破。

分歧意见:本案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民警刘某的行为属于依法执行公务,陈某酒后殴打阻挠执勤民警执行公务,致民警受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在本案中一人出警,违反了法定程序,不属于依法执行公务,所以陈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在程序上存在不当之处,但仍属于依法执行公务,所以陈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案中陈某暴力殴打执勤民警刘某,符合妨害公务罪客观方面要件;第二,结合本案存在以下几个特殊性,首先,民警刘某接警后有按程序,经汇报请示所领导,因村落距离镇边防所需三、四十分钟的路程,所领导指示刘某先赶到现场了解情况,且后来有组织人员进行增援,所以,民警刘某的整个出警经过是经领导指示的,是合法的;其次,结合本案的客观方面,一是村落距离镇边防所二十多公里,需三、四十分钟的路程;二是驻村警务室有配备两名值班民警,但事发当天另一干警因公出差,仅有刘某一人在警务室;三是事发时是凌晨,接警时现实危害情况正在发生,如果民警刘某以一人不得出警为由不去现场制止,可能造成事态进一步恶化,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与警察职责义务是相违背的;第三,结合本案的主观方面,民警刘某在接警后经请示汇报所领导,有立即着装整齐赶往现场了解情况,且有当场表明身份,可以看出其有很高的工作积极性。

综上,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民警刘某的行为在程序上有不当的地方,但程序不当不能排除其是在执行公务。从立法本意、法理上来看,程序合法与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利益正在受侵害而言,后者利益更为重要。因此,不能僵化地理解“依法执行公务”的程序问题,尽管两人出警与一人出警在字面上有出入,但本意类同,应予以保护。所以,笔者认为民警刘某的整个出警过程、执法经过属于执行公务,陈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作者通讯地址:漳浦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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