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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隐私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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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1世纪以来,自从个人便携式电脑的发明,继而带来的电子时代,让互联网逐步成为反映民情民意的重要媒介,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得以在互联网上淋漓尽致地发挥。但是,当每个人正陶醉于网络带来的自由空间时,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却因言论自由超出法律的规制,而显得岌岌可危。令我们欣喜的是《侵权责任法》的适时出台,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带来了福音。文章将结合国内外有关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例,着重于分析《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意义,同时也指出其存在的不足之处,而提出一些相关的完善建议,为网络生活的和谐提出可行方案。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网络隐私权;隐私权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06-01

一、网络隐私权的理论

网络隐私权,来源于隐私权,二者在此看来不过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世界上很少有国家用立法的形式对隐私权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目前,国内学者在此方面也有较大的分歧。隐私权就是个人信息、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有两个方面:一是对自己的隐私隐而不宣的权利;二是对自己的隐私予以公开的决定权和实施权。

进入21世纪,互联网已成为反映民情民意的重要媒介,言论自由权在互联网上也得到了淋漓尽致地行使。可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公民的言论自由肆意逾越他人隐私,给他人造成了巨大的物质和精神伤害。如今处在“风头浪尖”上的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人格权利;也是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而谈到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就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非法泄露或利用他人的隐私,干扰他人生活安宁的行为。

二、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不足

总体来说,《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过于简单而笼统,具体体现如下:

(一)侵权主体的规定不明确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侵权主体为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1.网络用户一般比较好理解,主要是指广大参与网络生活的公民,现在,几乎每个人的每天生活中都会扮演这个角色。

2.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比较模糊。广义上理解,实际上网络服务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提供网络内容的服务,二是提供网络中介服务。对于ICP的侵权,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可以直接解决,但是对于ISP,尤其是提供网络中介服务的主体的侵权责任认定,则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现今,关于搜索引擎这样的中介服务造成的侵权案件不在少数并有上升趋势,法律应进一步加以具体规定。

(二)事后救济措施规定笼统

《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侵权行为的认定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约定,还是由司法机关进行鉴定,于法无据。

(三)防止侵害的手段的运用规定不具体

在发生侵权事件时,当事人于法可以采取的手段是:删除、屏蔽、断开链接。三种手段的力度是从轻到重的,在面对不同的侵权情形时候,采取何种手段,应该紧密结合侵权的内容、方式、影响范围。

三、《侵权责任法》的完善

由上所述,应从以下三条思路切入:

(一)扩大主体范围

每部法律出台之前,必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讨论的,如果法律的出台疏漏了一些规范主体,很明显不利于其权威的树立和公民权益的保障。在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已经成为网络环境中不可或缺的一方主体,当然也不可避免地会卷入复杂的法律纠纷中,网络环境中的隐私与隐私侵权有了新变化和新特点,ISP也面临着隐私侵权的新问题,尤其是作为中介服务者所面临的特殊的侵权问题。因此应当将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纳入主体范围,以规范由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造成侵权的案件。防治法律保护空白,致使公民权益无端受害,而强势网络企业则追逐利益,肆无忌惮。

(二)设定被害人保存证据的义务

规定受害者在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应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事先认定侵权行为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前提是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必要的证据。这样的规定不仅会提高当事人自己的维权意识,也会为诉讼进行节省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三)明确划分救济措施的标准

对网络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按其侵权的内容、方式、影响范围等标准划分不同等级,以适应相应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救济措施。网络侵权的救济措施应该随机应变,而不能一刀切。这样可以防止“小题大做、轻罪重罚”,保障网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等权利,也可以促进网络信息的自由流通,对于法律的实施和实效都是有很大益处。

四、结语

国内外经验教训,无论是采取立法形式还是依靠行业自律,网民隐私权的保护之路还很漫长。在加强完善《侵权责任法》的同时,可以从提高网络行业的自律性、建立专门隐私保护机构、加强网络社会道德自律建设等方面多条思路加强,衷心希望《侵权责任法》的施行可以改变以往网络隐私权保护不力的状况,给广大网民创造一个和谐、开放的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1]刘凯湘.民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许梅珍,罗燕圆.解读《侵权责任法》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D].福建:福建师范大学法学论文,2010.

[3]钱可瓶.论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模式[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学位论文,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