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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自主知识产权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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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速度快,规模迅速壮大,但大而不强,关键性基础技术落后、自主创新能力不足。我国电子信息产业领域知识产权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已有思路不能适应自主知识产权发展要求

(一)现有标准化政策不能适应自主知识产权的要求

2002年以前,我国大多是参照国际标准制定自己的标准,或者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因此,一直以来,衡量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指标是“采标率”和“参标率”。实际上,标准是知识产权最集中的体现,参照国际标准制定我国标准,或者直接采用国际标准,这相当于强制实施国外标准,导致我国产业界掉入国外的专利陷阱。这种观点和做法限制了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危害会越来越突出。固然,在标准制定和推广问题上,我们既要考虑TBT协议和国际兼容问题,也要考虑TRIPS协议和标准的私有利益问题,重新评估和改革现有标准化政策。

(二)以市场换技术的局限性

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实施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通过技术引进促进整体产业结构的提升和技术的进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以及市场的逐步开放,企业单纯依赖跨国公司的技术引进继续提升竞争力已不现实。技术转移内部化,是跨国公司实现技术研发的投资收益的最佳方式。通过内部化的技术转移,跨国公司可以建立或增强技术领先优势并巩固市场垄断地位,实现世界范围内垄断利益的最大化。通过政策优惠吸引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并引进技术的时代已成为过去,最终可能使我国企业陷入“引进―落后一再引进―再落后”的恶性循环中。

(三)制造大国思路的误导

改革开放以来,凭借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价格低廉,加上优惠政策、市场巨大等因素,使我国成为世界重要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大国。实际上,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由外资企业处于主导地位,它们占据了行业总产值、出口的80%。跨国企业在中国各个地方享受各种政策和税收优惠,利用中国的低成本蓝领和其他资源制造、加工和包装自己的产品,然后销往中国和全球市场。我国企业主要负责电子信息产品的加工、装配环节,生产过程的技术含量低,获得的只是微薄的加工费。

中国制造可能并不是中国企业的制造。而是跨国企业的“中国制造”。如果中国企业不抢占“标准、技术和设计”的产业链高端地位,也许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制造会变成名符其实的“跨国企业的中国制造”。

(四)政府过度主导了标准化工作

我国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随后相继的若干与之相配套的标准化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决定了我国标准化体制是政府主导标准化,而不是市场主导标准化。我国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而事实上,是不同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不同产业管理部门管理本产业的标准化工作;标准化与知识产权部门相互脱节。造成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是虚,而“分块管理,分条管理”是实。这种部门分割、相互脱节,政府主导、企业和市场在标准化工作中处于被动地位局面,正是我国许多标准制定以后被束之高阁,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的真正原因。

二、电子信息企业自主创新不足

(一)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能力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

造成我国电子信息产业领域知识产权创造力较低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我国的企业更多的习惯于技术跟踪。在相同的技术条件下做到价格比别人更优,这是许多企业的普遍生存之道。电子信息产品的发展周期分为: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我国企业更多的是从产品的成熟期或衰退期开始介入,此时的企业一般不会关心知识产权的创造,更关心产品的价格。而知识产权的产生,更多的是在一个技术或产品的导入期或成长期,只有在这两个时期进入的企业才可能有获取核心专利的机会。后两个时期进入的企业最多获得产品或技术的市场,而很少能获得知识产权。二是我国在一些信息技术领域起步较国外晚。如集成电路真正起步应该从2000年国务院18号文件算起,企业没有技术积累,造成知识产权创造力较低。三是我国缺乏大型IT企业,尤其是技术型的大企业。虽然中小企业是最具活力的,对市场很敏感,然而他们对技术的敏感度远远不如大公司。

(二)国内信息技术专利申请量超过国外,但在质的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

2006年,我国国内外信息技术专利申请比率达到1.29:1,国内申请超过国外来华专利申请,整个产业的技术水平得到了提升,但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仅为国外申请的56.28%,其中国内PCT申请仅为国外申请的0.61%,国内信息技术专利申请的技术含量和国际技术竞争力与国外差距较大。

在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中,大专院校、研究机构所占比例接近1/4,个人所占比例也接近1/4,企业申请量在50%以上。其中,三资企业的专利申请又占有相当比例,国内申请的专利虽然在数量上超过国外,但在质量上仍和国外存在较大差距,绝大多数核心技术仍为国外企业所掌握。

三、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还不到位,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知识产权立法,先后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现已并入《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并已初步与国际标准接轨,对推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

我国IT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不强,尤其在利用自身专利和所使用的外国专利的基础上,进行技术再研发的意识薄弱,限制了企业突破原有专利,获得更高层次专利的可能性。同时,不注重自身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存在“我的研究成果,就应归我使用”的认识误区,致使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危机感和紧迫感。

四、自主知识产权的经营、转化能力较弱

(一)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较低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投资大、回报周期长且比较隐形的事业,涉及复杂的科技、经济、市场、法律理论和实践,众多外国企业都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并配备知识产权专家、律师、资产评估师、市场分析员等专职管理人员。我国大部分IT企业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的由企业科技开发部门来做,有的甚至由行政部门兼任。此外,企业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也导致技术人员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不高。

(二)难以构建收益率高的专利池

由于缺乏核心专利,在信息技术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无法建立收益率高的专利池。专利池中的专利权人之间对专利的使用是互惠互利的关系,而我国IT企业缺乏实质性的核心技术专利,没有占领技术制高点,更无法融入国外专利池,缺乏谈判砝码。也就无法取得优惠的专利使用条件。

(三)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率不高

目前,我国技术转移机制不健全,且存在投入少、工程化、产品化能力薄弱的问题,从知识产权创造到成果转化之间的中间环节是我国电子信息产业链上最薄弱的环节。如国家曾经投入巨资进行集成电路IP核的开发,但是开发出来的IP核却大量被放在科研机构的实验室里,并没有多少变成真正可以投入商业复用的产品模块。

此外,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自主知识产权还存在缺乏科学的无形资产评估体系,重设备和技术引进、轻专利授权与购买,人才短缺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