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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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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设工程抗震防灾的监督管理是我市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我国城市和村镇的不同发展特点,构建保障工程抗震设防质量、区分层次重点的城乡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已刻不容缓。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工程建设各环节存在较为严重的抗震设防质量问题,抗震设防监管薄弱

我国从1999年开始进行全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后,原来的抗震设防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也被纳入进去,并且随着我国各级政府职能调整中抗震管理部门的削弱,暴露出在监督工程建设各环节中抗震设防监管薄弱。在我国2005年全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查中,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是违规工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其主要反映在工程建设主体出于经济等方面的原因存在轻视抗震设防的思想。

1.2 缺少抗震设防监管体系和措施

目前,由于原有抗震管理机构的削弱,原有的抗震设防监管制度已经无法贯彻,而在现有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中,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都只注重对建筑施工的监督检查,同时也缺少抗震设防监管技术人员和相应措施,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未能很好地纳入监管体系之中,抗震设防监管被大大削弱。

1.3 抗震防灾意识尚需增强

由于破坏性地震重演周期长,致使人们的抗震防灾意识淡漠,不同程度地存在麻痹、侥幸心理。一些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抗震工作重视不够,难免导致工程建设的某些环节忽视抗震设防的问题。这些问题较为普遍地存在于工程建设各主体,乃至建设管理部门。

1.4 对原有工程抗震加固资金渠道有待畅通,在役工程抗震设防存在监管空白随着产权改革和建筑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建、构筑物的产权所有人结构多元化,抗震责任主体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加固资金难于落实,在原有工程抗震加固工作的推行上存在一定困难。政府缺少有效的对策和措施,在役工程的抗震设防实际上在很多地区已经游离于监管之外。

1.5 城乡建设的抗震设防问题突出

城乡是我国居民建筑体系中抗震设防的突出薄弱环节。近几年我国多次大地震都突出表现了农村抗震能力薄弱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5.1 农村地区抗震能力受经济发展水平制约大,抗震设防的投入不足。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普遍较城镇低,且地区差异较大,中西部地区农村经济水平更低,很多群众无力建设抗震性能好的房屋;另外,农村大部分地区在房屋建筑抗震设防上存在盲点,重救灾轻设防,政府缺少鼓励农村抗震建设的政策措施和资金支持,严重影响了农村建设的抗震设防工作。

1.5.2 农村建设缺乏统一的规划管理,村镇基本没有抗震建设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由于农村民房是自主建造,何时建造,采用何种结构型式、何种建筑材料等,完全由房主根据自己的财力、传统习惯等因素与建筑工匠议定,农民建房随意性大,给农村建筑带来了相当大的隐患,政府缺乏相应的抗震技术管理和推进机制。

1.5.3 现有城乡房屋的抗震技术标准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还有欠缺。尽管我国现行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等抗震技术标准对土木石等农村常用的结构类型也提出了抗震设计的基本原则和措施要求,但这些措施较为原则,其系统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覆盖面不足。

1.5.4 抗震技术推广力度不够,农民抗震防灾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抗震知识;农村地区缺少专业施工力量,农村工匠传统的不良习惯做法对抗震不利。

1.5.5 农村抗震设防意识淡薄,农民缺少进行抗震建设的技术知识,普遍存在重视装修门面忽视房屋结构性能的倾向,俗称“两面光”。农村建房多片面追求大空间、大开窗,窗间墙宽度明显不足,这种现象在各地农村均较普遍。

城镇地区有资质、有技术实力的建筑施工企业不愿意到农村地区承担工程,而农村地区缺乏掌握规范施工做法的工匠,农村传统工匠建筑施工操作不规范,很多沿袭下来的传统习惯做法削弱了房屋的整体性能,给新建房屋留下隐患。采用新材料却仍沿用传统习惯的不当做法,“穿新鞋,走老路”,起不到抗震设防的作用。这种现象甚至在震后重建中也一定程度的存在。

因此,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下,加强城乡建设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已刻不容缓,这也是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2 加强工程建设抗震防灾监督管理的相关实践探讨

2.1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抗震防灾意识。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抗震法律、法规、规章,建立起了抗震防灾法规体系。

2.2 坚持依法行政,将抗震防灾监督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从抗震设防要求入手,由项目的选址、地质勘察、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成果及措施如下:

2.2.1 会同建设、勘察、设计、审查机构、施工、监理及相关管理部门,针对如何增强建设各方主体抗震防灾意识、规范执法行为等方面内容,举办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培训班;

2.2.2 开展全市建筑物抗震设防执法大检查;

2.2.3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各方主体的责任;

2.2.4 重视抓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新建工程及加固、加层改造项目的抗震设计审查核准工作;

2.2.5 结合我市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开展,加强对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的指导。

3 加强抗震设防质量监督管理的建议

3.1 树立安全就是发展的可持续发展观。地震灾害在各类灾害中对城市建设最具破坏性,城市管理者应树立安全就是发展的可持续性发展观。要根据抗震防灾工作实际合理设置责任体系,建立社会、企业、政府共担风险的机制。

3.2 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保证抗震设防质量。各方主体应树立明确的责任意识。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质量管理,认真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要求有关单位按照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认真遵守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抗震措施落到实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抗震设计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必审的重要内容严格把关,确保施工审查质量。

3.3 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

3.3.1 要把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落实到工程建设管理各环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管理程序,加大管理力度;

3.3.2加强对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抓好整改,以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

3.3.3 加强对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的指导。结合地域实际,提供可操作性的技术服务。

4 提高城乡抗震设防质量的几点对策

城乡建设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和抗震防灾知识缺乏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农村民居和乡镇公共设施的抗震能力相对薄弱。大多由当地建筑工匠根据房主的经济状况和要求,按照当地传统习惯建造的房屋难于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当破坏性地震发生时,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难免遭受惨重的伤亡和损失。地震灾害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城乡建设必须考虑抗震设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和地震形势的实际需要出发,重视和加强对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的指导和服务,探索提高城乡抗震设防质量监督管理的新措施、新办法,不断增强城乡建设的抗震防灾能力。

4.1 重视城乡规划中抗震设防和抗震防灾的指导

城乡抗震防灾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城乡建筑的抗震性能,主要是针对现有城乡建设在地震灾害中表现出的整体不足及习惯做法存在的缺陷予以改进和加强,普及抗震防灾的有关知识,纠正当地不符合抗震要求的习惯做法,消除建筑物中不利于抗震的因素。

如纵横墙交接处无拉接、无圈梁、无构造柱等抗震构造措施;未做适当的地基处理即在上面建房;基础埋深浅,直接坐落在耕作土层上;“金包银”等外砖里坯的做法,不能使砌块咬槎砌筑,墙体形成两张皮;房屋不设置门窗过梁,使门窗洞口上角普遍出现倒八字裂缝等。以期达到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三个水准,即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地震灾害的大小取决于地震危险性和工程设施的易损性。因此,制定抗震防灾对策的关键是要考虑土地利用和工程选址时最大限度地减小工程地震危险性,根据地震危险性即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设防区划等方面因素,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减小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的易损性,以提高抗震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

4.2 加强城乡抗震防灾宣传、培训,提高抗震防灾认知能力

一方面开展好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的宣传,取得社会各界广泛支持。同时依靠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本地实际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普及和技术培训,重点对城乡建筑工匠进行培训,以增强其防震意识,在民房建筑中做好防震技术的推广;积极指导农民自建低层住宅进行抗震设防。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城市带动农村发展的作用,鼓励农民提高其房屋的抗震能力。加大城市人才、智力投资对城乡的支持,在开展典型农村民居调研的基础上,提供具备抗震设防要求的,体现当地风俗习惯、建筑风格、适应不同层次要求的农村民居建设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导。

4.3 建立政府投入机制,提高防灾资源的利用效益

灾害的多样性与群发性,决定了防灾工程需求的无限性,而用于防灾的资源是有限的。由于灾害发生的区域性决定防灾减灾不仅是个别单位和行业的事,需要政府来协调解决。据此,政府应建立投入机制,优化对防灾项目投资的管理。在资金有限的前提下,根据不同防灾项目的重要性原则,对多个防灾工程进行排序、筛选,对重要的防灾工程优先考虑投入,确保有限资金利用效益的最大化。

从我国目前的国情出发,城乡建设的抗震防灾是一项关系到广大农民安全的公益性事业,政府应给予必要的资金投入。

4.4 探索城乡建设抗震设防质量监督管理的合理化形式

城乡建设的监督管理一直是我国建设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而抗震能力低是城乡建筑易损性高的重要原因。随着国家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日益重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的逐步开展,城乡地区建设在今后二十年将面临较快速发展阶段。

如何加强城乡抗震设防质量监督管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城乡地区地域广阔,但建筑形式简单,突出问题是技术力量落后和缺乏有效的监管体制。因此对于城乡建设抗震设防质量监管,应与促进城乡抗震建设技术进步紧密结合,在现阶段把提高城乡建设技术水平、逐步建立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相适应的建设队伍作为重点,逐步形成城乡建设队伍与抗震设防质量监管相结合的体系,可能是一条较好的思路。与此同时,加强对城乡抗震技术标准和法规体系的建设,制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有利于严格履行抗震防灾的管理职责,依法、依规加强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的监管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