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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务工者医保可“随身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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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务工者医保关系如何解决、个人账户中的资金能否跟随转移……日前出台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为了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近日,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文件,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

此次出台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流动人员关系转移办法》”)明确了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这将切实保障每一位流动就业人员的医疗权益。

农村户籍人员保障随身可变

随着城市中农村户籍务工人员的增多,加上日益频繁的流动性,解决这部分人群的医保问题尤为重要。《流动人员关系转移办法》中对农村户籍人员医保如何转移做了详细说明。

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而如果农村户籍人员回到农村,其医疗保障亦是可以延续的。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个人账户随保险关系转移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项保障不可同时享受

《流动人员关系转移办法》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者不可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

比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应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又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应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对流动务工人员意义重大

虽然《流动人员关系转移办法》要到2010年7月1日方才实行,但其意义可谓重大。

由于职工退休后的医保待遇与在职期间的缴费年限挂钩,男性年满60周岁、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住院统筹医疗保险,下同)达30年,女年满55周岁、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25年的参保人员,可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长久以来,流动务工者是无法达到这样的缴费年数标准的,而医保个人账户随人转移、全国医保关系能够“随身带”后,缴费年数也就能够转移接续了,流动务工人员也有机会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