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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倍赔偿”保驾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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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老百姓为了走亲访友、犒赏自己,在置办年货时会购买大量的食品和礼品,并且希望购的是“顺心”,送的是“安心”。可偏偏,总有人买到过期食品以及伪劣产品。他们该怎么办呢?

特邀专家 易镁金

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特别提示

“问题食品”可十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确立食品召回制度,任何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都将不能用,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保健食品不能宣传治疗功效,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十倍赔偿。

这一规定对消费者是一个很有利的保护。只要生产或者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使没有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消费者也可要求生产经营者十倍赔偿,这突破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双倍赔偿的界限,对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生产经营者是一个很大的打击。

“不符食品安全标准”如何认定?

年底电商大战,齐晓以会员身份在网上购买了两盒“康字头号”虫草复合片,单价698元,共计消费1396元。然而,让齐晓没有料到的是,他在服用后身体出现了过敏等不适症状。气愤之余,齐晓对该产品进行了仔细的查询并发现,该产品涉嫌无证生产,虽然标注了生产厂家名称及地址,但均与其生产许可证备案信息不符。

齐晓认为,这家网站作为销售商没有尽到查验食品相关的生产许可证及内容、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义务。于是至法院要求判令网站退还购买货款1396元,并依据《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3960元。最终,法院支持了齐晓的诉讼请求。

专家说法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可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该案经审理查明,网站出售给齐晓的“康字头号”虫草复合片在未取得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该厂家已取得的糖果制品生产许可证标注该产品,且产品标注生产地与许可证载明地址不一致,应属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在审判实务中,判断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多数意见认为,应当以“形式审查”为原则,以“实质审查”为补充,即:只要消费者证明食品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任何一项的情形,即可初步认定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非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能够证明食品完全符合“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并且能够证明其对食品的形式瑕疵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均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用农产品”是否适用十倍赔偿?

孙女士在超市购买“红山”牌精品花椒3盒,价款90元。购买后发现该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与保质期,而且有部分产品已经发霉变质,于是向该超市投诉,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然而孙女士却遭到了超市员工的拒绝。

于是,孙女士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十倍赔偿”条款,诉至法院要求该超市退还货款61.72元,赔偿货款十倍即617.2元。但该超市在答辩中辩称花椒属于初级农产品,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不同意十倍赔偿。

专家说法

其实,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食用农产品”是否适用十倍赔偿的规定。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虽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花椒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定义的“食品”范围。

因此,消费者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仍可依据该法第九十六条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进行十倍赔偿。

“十倍赔偿”以发生损害为前提吗?

去年9月,家住大兴区的沈明在乐购黄村公司购买了得利斯牌珍香梅花肉和牛肉火腿,总价634.1元。但沈明随后发现,这两种产品均为过期产品,其中梅花肉的生产日期为7月3日,保质期为60天。牛肉火腿的生产日期为7月2日,保质期也是60天。也就是说,沈明购买这些产品时,梅花肉已经超过保质期一天,而牛肉火腿则过期两天。沈明为此向法院乐购一方,要求乐购做出十倍赔偿。

审理中,乐购一方认为,沈明购买的产品数量过大,不是正常消费行为。沈明也不能证明这些产品对其造成伤害,因此不同意做出赔偿。但最终,法院审理认为,乐购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承担全部责任,乐购应退还沈明的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6341元。

然而面对同样的遭遇,在诉讼中,李峰却遇到了不同的情况。去年,李峰在大自然茶社购买了铁观音茶叶2盒送朋友,后被朋友告知喝了该茶叶腹泻。经李峰查证,茶叶包装盒上没有任何标签,其上《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也是假冒的。

李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大自然茶社返还货款24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4000元。但因李峰未提供证据证明茶叶有质量问题,而且缺乏其它相关证据,在诉讼阶段遇到了争议……

专家说法

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十倍赔偿”是否以消费者提供证据证明损害已发生为前提。对此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二款是递进关系,“十倍赔偿”应当以损害发生为前提条件。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法第九十六条第一、二款是并列关系,故“十倍赔偿”不以损害发生为前提条件,实践中,大多数人倾向性认同第二种观点。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尽量保存好受损害的证据,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专家提醒

“知假买假”照样索赔

以前,对于十倍赔偿的问题有很多争议,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有些人明知食品存在问题,故意购买从而去索要十倍赔偿。对此类案件,法律界人士有很多不同的观点。

然而近日,最高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知假买假”同样受法律保护。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化妆品和保健品领域,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中的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知假买假”的行为也将不影响消费者去维护自身权益。

核对账单 保存证据

这几年,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十分猖獗,“毒奶粉”“瘦肉精”“假肉食”、“地沟油”“苏丹红”等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这些行为给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实践中,由于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依法维权的越来越多,而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同,一些案件的处理存在裁判尺度不统一的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

不过在现实中,消费者要切记一点:不管法律多完善,如果没有消费凭证,维权时会遇到很多麻烦。在购买商品后,一定要认真核对账单,注意保存有效证据。消费者应优先选择能提供盖章的消费凭证的商家消费,以便售后服务。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可凭此举报投诉和维权,持相关消费凭证去工商局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