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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贷产品与法律制度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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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巫文勇工作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一、我国期货产品上市的现状

目前全球场内交易的期货品种有30余类,1200多种。美国是期货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其中芝加哥交易所集团平均45天上市一个新品种。美国期货市场的主要交易品种在2009年就有700多个,涵盖了商品期货、金融期货和期权,并且在传统的期货、期权的基础上开发出了商品指数期货、天气期货、排放权期货、宏观经济指数期货等非传统类期货品种。我国期货市场至今为止只有23种商品期货及1个股指期货。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如下:第一,自1990年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引人期货交易机制以来,在初始20年的历程中,治理与整顿是这一时期的发展主线。1993年n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1994年3月,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在之后的十几年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强硬措施治理整顿期货市场,包括减少期货交易所的数量,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管,特别是取消一些上市品种,使之最终从1993年末的7大类50多个减到2000年底的12个。第二,期货市场发展指导思想压制了期货产品的开发。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家对期货品种的大幅度调整,将品种不断压缩。虽然在这期间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1998年)规定:“今后,中国证监会可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上市品种”。但是国家对期货市场的发展指导思想未能根本性转变,认为大力发展与开放期货市场的条件尚不成熟:一是体制条件不成熟,如有的商品仍存在计划的管制,不是完全自由交易,该领域属于计划经济;二是经济条件不成熟,如一些关系到国际民生的商品,虽然放开了价格等管制,但仍然担心其价格波动影响经济稳定;三是期货市场本身条件还不成熟,市场上往往出现价格大涨大跌;四是现货市场条件不成熟,市场秩序混乱,市场缺乏诚信基础。第三,现行的期货品种上市机制制约了期货产品的发展。根据1999年9月开始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例》第17条,以及2007年3月修订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3条、50条规定,期货交易所上市新品种由中国证监会审批,并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这一审批程序的基本流程是:先由期货交易所向期货监管机构即中国证监会申请,中国证监会再向国务院报批,国务院在批准之前先向相关部委征求意见,如果其中某一个部委提出反对意见,其上市的申请就得不到批准。这一繁琐而且漫长的流程极大地制约了期货产品的繁荣与发展。

二、我国期货上市存在的问题

制,是为扼制期货市场建立初期由交易所审批上市品种造成产品的过多、过滥的现象。这种上市审批机制在我国法律法规不健全,对期货市场和期货交易认识不深的背景下,有其合理性,对防止不成熟的期货品种上市,使期货市场不偏离为实体经济服务,确保期货和现货相一致,起到控制市场风险和规范市场秩序的作用。但是,我国期货市场经过了多年的规范发展之后,这种行政审批制度正显示出弊端:第一,效率低下,未能顺应市场规律。在现有的行政审批体制下,由于期货产品上市审批缺乏明确的法津规定,审批的各个环节程序不透明、不规范,没有明确的标准和时间限制,增加了期货交易所上市期货新品种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期性。由于能否上市处于不确定状态,抑制了新产品开发和创新,不利于期货市场品种创新和结构完善,降低我国期货市场的运行效率。同时,行政色彩过浓、市场化理念较少,引发审批过程中的寻租,增加期货产品开发和上市成本。第二,阻碍期货市场定价功能的充分发挥。目前,我国可交易的期货品种太少,许多大的农产品品种,如大米、玉米、棉花、食用油等品种,还未上市或处于暂停状况。而且,现有期货交易一般呈现区域性和行业性特点,未形成普遍易,如大豆,基本上东北地区参与多,大豆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参与多,其他行业参与少。由于我国期货市场上可交易的品种太少,导致参与交易的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太少,一些交易有行无市,期望通过期货市场公开竞价形成某一商品的价格很难实现。第三,未能成为企业管理风险的工具。加人WTO之后,我国的对外经济依存度提高到60%左右。作为一个新型的“世界工厂”,我国已进人以燃源、矿产资源为主的大宗商品的高速消费期,并且,其中绝大部分依靠进口,而农产品和其他一些低端工业品则主要输往国外。这种对国外能源等原材料的强大需求和对初级工业品出口外销的经济格局,国家经济安全极易受制于人。但是,由于缺乏定价权,使得进出口贸易价格无法预测,只能被动接受欧美市场所确定的价格,既影响我国工业生产的成本与效益,也影响宏观调控的效果。虽然中国经济增长的增量成为国际市场供求变化的主要变数,但是在金属、能源、农产品等众多的商品中,商品的定价权并不决定于中国,而是决定于以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和伦敦金属交易所(LME)等为代表的国际期货价格。第四,阻碍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健全发展。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至少应包括银行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期货市场,而期货市场又包括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但在我国,期货市场远比其他几个市场发展缓慢,商品期货上市品种太少,未能起到价格发现和管理风险的功能,金融期货则仅有300股指期货。随着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和利率、汇率市场化的推进,我国的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将直接暴露在国际金融市场的风险之下,金融期货产品的缺失,无法为其他金融市场的投资者提供规避和分散风险的渠道。第五,阻碍了我国期货业参与国际竞争。世界金融一体化的进程,加速了全球资本的自由流动。金融业的竞争体现在产品的竞争和服务方式的竞争方面。为使自己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各国的期货市场不断开拓新的产品和提供新的服务。欧美及新加坡、南韩等国期货业强劲的竞争力,除有其组织设施和其他制度方面的原因外,更主要还在于其集中精力发展期货交易品种,特别是金融期货产品。而我国期货市场有限的几种投资品种对国际资本缺乏应有的吸引力,低效率的品种上市机制抑制了期货业的功能与活力,也削弱了期货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三、我国期货产品上市的设计与改革建议

1.我国期货产品上市的基本原则遵循品种分工和时区分工是我国今后期货产品设计与上市的基本要求,我国期货产品上市的基本原则是:首先,转变对期货产业的指导思想,由过去的压制转为积极扶持。我国期货市场与证券市场同时建立于上世纪90年代初,但由于国家对两个市场的态度不同,导致两个市场如今绝然不同的结果,而这种结果又极大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使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缺少定价话语权。因此,期货市场发展与完善,包括开放期货市场,加快新产品的上市速度等,是我国未来一段时期的重点。其次,在设计和上市期货产品时,应充分考虑其产品在定价功能的释放过程中,应有自己的市场辐射半径,有其市场优势和产品基础,并能就其所代表的现货形成权威的价格。最后,在设计和上市期货品种时,要考虑亚洲、欧洲、美洲各国期货产品交易的时间差。充分利用不同时区交易所之间的时差进行延续交易,随时为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服务。但是,强调分工,是在遵守国际惯例的基础上进行的,分工与惯例并不相冲突。我国应在充分考虑自身经济发展、期货市场发展的实际,而不是照抄照搬别国期货市场制度。

2.我国期货产品上市的基本要求我国在开发设计新的期货产品时,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流动性。推出一种新的期货产品的主要目的是让套期保值者能够规避现货市场内的价格波动风险。如期货所依据的基础产品是非大宗产品或销售区域狭小的产品,其需求量将无法满足社会大范围的需求,相应期货产品将缺乏流通性。有时,虽然该种商品符合期货市场上市的所有条件,但是由于期货合约设计得过大,把大量中小投机者屏蔽在期货市场之外,市场流动性不足,没有大量投资者来承担套期保值者转移的风险。二是效率性。期货市场之所以具有价格发现功能,是因为参与交易的投资者都是供需双方的一分子,他们通过各自掌握的供求信息对市场价格的走势进行分析、判断和预测,报出自己的理想价格,与众多对手进行竞争,这样形成的价格代表了供需双方的力量,是权威高效的。所以,我国在设计期货合约时,既要考虑期货面额的适当性,增加投资参与人的数量,又要考虑其品种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度。三是公平性。在我国期货市场制不成熟,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采取大面额的期货合约,有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投资者对期货的功能、交易机制及风险都有了较为全面、深人的认识,不应再像期货市场开办之初,人为限制广大中小投资者参与。四是竞争性。期货产品合约的设计影响到期竞争力,产品的类别和吸引力是一国期货市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如果我国期货合约设计得不合理,将会使我国期货产品缺乏足够的国际竞争力,导致我国对相关产品的定价权的丧失,最终影响到我国的经济效益。

3.改革我国期货产品上市的审核机制从全球范围看,期货产品上市机制主要有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三种模式。审批制的立法理念是基于市场投资者对期货市场不熟悉,期货市场远未达到成熟,将不合格的期货产品排除在市场之外,最大限度地将风险交有监管机构控制。这一机制的特点是,期货主管机关对期货产品的上市拥有独立的、绝对的决定权。审批制强调期货主管机关的实质管理,基本上排除了交易所自主上市新产品的权利,如我国现行的上市制度就是审批制。注册制是基于期货市场和投资者达到十分成熟的程度,期货交易所无论上市何种产品,投资者都能作出正确的判断,也能对自己的投资行为承担其后果的理论假设。注册制的基本特点是期货产品上市不作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交易所要上市一个新品种,无须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只要向其登记备案或将材料上交即可。我国期货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在监管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从业人员素质、及其他法律制度建设等方面都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成熟度。为推进我国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建议改革我国期货产品上市制度,由行政审批制度改为核准制,即通过相关的期货法律规定期货产品上市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只要交易所推介的新品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审核机关就应该核准。

4.设立期货监督委员会领导之下的期货上市委员会目前,我国对期货业的监督管理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代为行使,因此,有关期货产品上市审核制度可参照证券发行的模式设立“期货上市委员会”,代替现行的多部门联合审批制。期货上市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期货监管的专业人员、国家有关部委的负责人、现货行业专家和其他专家学者组成,以投票方式对期货产品上市申请进行表决,委员会以过半数票通过的方式决定是否上市新品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期货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如1一2个月),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申请人根据要求,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该说明理由;过期不作答复的,应视为同意上市申请。通过设立期货上市委员会,实行“一站式”的审核制度,一方面保证各相关部门对期货产品上市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可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期货产品上市的效率。